宣威板桥镇云峰医院关于高翠萍医疗纠纷案医疗纠纷案拜托各位大神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4-29
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医患调解中,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 三、诉讼调解解决 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医疗纠纷法律构成要件: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四、必须有过错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天下奇闻——生孩子生断胸骨肋骨,受害家属反遭医院起诉 2011-07-04 20:17 (分类:默认分类) 天下奇闻——生 十岁孩子给母亲跪拜------妈妈你死的冤枉啊 生孩子生断胸骨肋骨,死者家属反遭医院起诉,院方索赔已支付烧埋费3万元 云峰医院草菅人命 患者家属亟盼正义 母亲走了 ,留下妹妹还在医院,以后我该怎么办 各位心存正义的朋友们,您们好!我是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尖山村村民周开帜,现我怀着虔敬而沉痛的心情,真实地向各位痛述我妻子高翠苹在云南宣威云峰医院分娩死亡及曲靖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鉴会)鉴定前后医院违反医疗诊治规范、医鉴会部分鉴定程序不合理及违背事实的情况,亟盼你们的支持和帮助。 2011年1月6日,我妻高翠苹预产期临近,满怀期待地来到宣威市云峰医院产科。医生检查后说血压偏高,其余一切正常,并让我们办理了入院手续,医院未进行肝肾功、尿检( 妊高症疾病严重程度衡量指标 )基本检查,1月7日医生给高翠苹用引产药物,腹部强烈阵痛(1-2分钟疼痛一次,每次疼痛持续30多秒)13小时左右无医务人员做任何医疗处置,1月8日医院产科主任徐琼娥在患者及家属不知情的状况下往患者阴道内塞 强宫缩引产药物(米索前列醇片) ,并加用1月7日用普通引产药物,1月8日22:40左右,产房内医生急呼高翠苹家属入产房帮忙,我们赶进去,遵医生指挥做这做那,产房内一片混乱,高翠苹双眼紧闭,双手无力的垂下,我们感觉情况不对,向医生询问高翠苹状况,医院无任何人告诉我们实情,只见医生高声要求高翠苹用力生小孩,1月8日22时55分高翠苹顺产下一女婴,出生时婴儿重度窒息,被转入儿科抢救,高翠苹大流血,我们被医生赶出产房,1月9日凌晨2:30分医院告诉我们:“高翠苹已死亡,他们已尽力” ,同时声称高翠苹之死与医院无任何关系。逝者已矣,万事均有其是非曲直、细枝末节,我们不是胡搅蛮缠、不分是非之人,家属只想知道高翠苹的死亡原因。但是自高翠苹死亡后我们没有听到医院任何有诚意的解释,没有见到听到医院决策层领导(医院董事长)的颜面及处理意见。考虑2010年有多名无辜患者(由于医院诊断及治疗失误所致)死于该院,医院处理前几件事态度恶劣,不守诚信,一贯连哄带骗,软硬兼施,黑势力恐吓打压之后强行驱逐病人家属离院、倚势欺压弱势群体之举。我们相信政府、国家的相关执政机构会为老百姓做主,因此申请尸检及医疗事故鉴定。经尸检才知道,高翠苹胸骨(平第三肋处)断裂,肋骨断了三根(第2、3、4肋骨折),子宫上有两个6㎝×7㎝、4㎝×6㎝长的大裂口(尸检报告),医院声称这是正常现象。等待尸检其余报告过程中,亲人不忍将其搁置延迟,反复与医院协商。该医院黄院长、崔副院长转达其董事长(高翠苹死亡至今患者家属从未见过,董事长妹妹亦在该院分娩产后大流血死亡)意见,院方愿预先支付高翠苹家属六万元安埋费将其安埋,余事后期再议。考虑死者情况,我们采纳医院提议将其运回,医院提要求先预付三万元安埋费,待尸体运回后领取余款,不料院方使诈,尸体运回家后医院拒付余款,并告诉我们婴儿病情危重,需转上级医院治疗,想到孩子刚出生即病情危重没娘疼,生命严重受到威胁,通过其母情况我们认为该医院医疗质量极差,极愿意将孩子转入上级医院治疗,不曾想医院说:孩子转院是家属的事,与医院无关。毫无平台及诚意的协商后,我及家人忍悲办理高翠苹后事,考虑到孩子出生时重度窒息,反复发生抽搐,为减轻孩子后遗症(孩子最佳治疗时间是0-6月),我们要求将孩子转到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并多次向院方及市卫生局监管部门提出口头及书面转院申请,我们不期盼赔偿金的多少,只希望孩子得到及时治疗以减轻后遗症,以期孩子以后能勉强生活自理,这对医院及家属来说是一件双赢的事。 2011年3月2日院方通知我们前去协商孩子转院事宜,我们按时赴约后发现医院再次设骗局:宣威市卫生局一位副局长,板桥派出所所长,村委会领导均已被医院请到场,并安排摄像,以此作证医方对患者家属的回应,但是医院却突然对我们宣布尸检结果:患者是肺羊水栓塞死亡,并说羊水栓塞是没有办法的疾病,高翠苹死亡与医院无关,而只字不提尸检的第二个结果——“子宫下段内膜面不完全破裂”。 话说指有长短,人无完人,任何一个人都会有过错或缺点,我们只希望大家坦诚相待,医院既出了事故,就应该像老百姓一样本着将事情圆满解决的原则,怀抱虔诚之心,积极寻求处理协商之策,以慰藉死者在天之灵,抚平伤痛者流血的心。高翠苹不是寿终正寝自然死亡,孩子是因医院产科处理不得当出现重度窒息、反复抽搐、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但院方仗着势力,制造声势,威慑弱势群体,对尸检结果断章取义,绝口不提诊疗过程,妄图推卸责任。我们相信天理昭昭,自有公道。希望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我们一个公道,给我们一个解释。 然而让人更意外的是,鉴定尚无结论,4月6日,我们突然接到宣威市法院传票,医院向法院起诉:要求高翠苹家属赔偿医院预先支付的三万元丧葬费并承担诉讼费。真是制恶者先告状,丧尽天良、缺乏人性!但我们相信医学会一定会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将制恶者的罪行一一揭发,使其能知错擅改,减少或避免其余家庭步入我们家后尘。然而领取鉴定报告书的时候,我们的心情再一次落到了谷底,不是我们的期望值太高,而是现实真的很残酷,也很现实。 医鉴会报告:患者羊水栓塞的死因是明确的,宣威市云峰医院在为患者高翠苹提供的待产及分娩、抢救过程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的诊治过失行为,但存在检查及记录不足,导致患者死亡的肺羊水栓塞是产科严重的并发症,表现形式多样,其发生是医方难以预见和防范的,且与医方存在的检查及记录不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例属: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是一份极其让人失落,甚至让人窒息死亡的鉴定报告。 我们想问: 1.死者死亡原因是如何明确的?这个死亡原因的依据从何而来?如果把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结果当成死亡原因的话,为何只提原因一:肺羊水栓塞,而绝口不提原因二:子宫下段内膜面不完全破裂? “检查不足”,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医疗过失行为,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对其过失行为负责,为何高翠苹在云峰医院分娩死亡、其孩子重度窒息、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与医院无关? 2.高翠苹的子宫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两个撕裂口?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七版妇产科学(全国高等医药教材)子宫破裂的病因有:①梗阻性难产;②瘢痕子宫;③子宫收缩药物不当;④产科手术损伤(210-211页)。高翠苹子宫破裂是上述某一种还是某几种原因,为什么医院及鉴定机构均逃避高翠苹子宫破裂这一严重问题。 3. 高翠苹为什么会发生羊水栓塞? 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七版妇产科学(全国高等医药教材)羊水栓塞是由污染羊水中的有形物质(胎儿毳毛、角化上皮、胎脂、胎粪)进入母体血循环引起。羊膜腔内压力增高(子宫收缩过强)、胎膜破裂和宫颈或宫体损伤处有开放的静脉或血窦是导致羊水栓塞发生的基本条件(208页)。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是医院引产药物使用不当,导致高翠苹出现宫缩过强 ,子宫破裂诱发羊水栓塞。医院真的没责任吗? 4.医院该如何抢救失血病人? 高翠苹出现大流血,阴道流血3000毫升,1月9日00:00已无心率、呼吸(病历记载),据医学书籍记载,高翠苹82㎏,体内血液应该有5800-6500毫升左右,高翠苹会出现无呼吸心跳吗?至1月9日00:00医院仅为其开通一组静脉,补液1000毫升,这是抢救病人吗?且1月9日00:30医院方告诉我们高翠苹阴道流血多,需输血,医院备血极少,他们已向宣威市人民医院及宣威市中医院去借血,高翠苹可能需切除子宫。这是一家什么样的医院,让无任何医疗技能的家属参与抢救病人,临危病人等待借血抢救,为死人切除子宫挽救生命,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5.如何治疗子宫破裂、羊水栓塞? 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科处理均为迅速开通多组静脉通道、扩容、补液、输血、补充凝血因子,子宫切除断离出血源。医院的措施何在? 6.如何进行心肺复苏? 国家职业医师考试标准:心肺复苏按压部位是胸骨中下1/3交界处的正中线上或剑突上2.5-5㎝处,其平对第5-7肋。高翠苹为什么会出现平第三肋处胸骨断裂,第2、3、4肋骨折?这完全是医生没有掌握心肺复苏基本技能、动作粗鲁、复苏部位不正确的证据。 鉴定天平倾斜 《鉴定书》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2011年4月27日下午2:30开鉴定会时,患方3人进行陈述,而院方却是以崔茂灿副院长为首的4人,医鉴机构为什么明目张胆允许院方多进一人?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明确写着:“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患方2011年4月27日上午11:00接到电话通知,须在当日下午2:30以前由宣威赶往曲靖参加鉴定会。而院方却4月22日就接到了医鉴会的通知。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诊治概要”中提到“地位米松针20mg静推”,这种药在医院复印给我们的病历中不存在。国家药典中亦无此药。 4、《鉴定书》“患方提供的有关材料”中写着“曲靖市公安科学技术鉴定书1张”,患方未提供过此材料。 5、《鉴定书》“委托事项”中写着①“于2010年3月21日委托曲靖市医学会……”;②“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中写着:“于2010年3月22日收到曲靖市……”;③还写着:“于2010年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召开……的通知”。而实际情况是,2010年高翠苹还很健康地活着。 6.《鉴定书》第六项“诊治概要”中写着“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结论:1.肺羊水栓塞;2.子宫下段内膜不完全破裂。”第八项“分析意见”中死后尸检结论:肺羊水栓塞死亡。以上内容有两个疑问: ①、高翠苹分娩后短时间内死亡,其子宫内膜是如何破裂的? ②、子宫内膜与子宫内膜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为何医鉴机构刻意将子宫内膜面破裂更改为子宫内膜破裂? 如果将子宫比喻为一间房间的话,子宫内膜面相当于墙体,而子宫内膜只相当于墙体上的仿瓷。房间墙体的主体结构受损与墙体上仿瓷受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且墙体受损与墙体上仿瓷受损带来的后果也决然不同。 希望正义的人们为弱势群体主持公道,申张正义。逝者已去,无法挽回,唯愿院方能坦承己过,承担起该负的责任,弥补过失,让孩子得到应有的救治,以慰其母在天之灵。同时,希望舆论的力量能督导医院加强管理,使医院能真正担起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发展自己的同时,也造福一方百姓。我们永远相信国家相关机构会为我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此致 敬礼! 死者丈夫:周开帜 201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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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我是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尖山村村民周开帜,现我怀着虔敬而沉痛的心情,真实地向各位痛述我妻子高翠苹在云南宣威云峰医院分娩死亡及曲靖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鉴会)鉴定前后医院违反医疗诊治规范、医鉴会部分鉴定程序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