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权利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权利?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权利
    答: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权利和义务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义务教育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二、学校设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答:2.[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即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免费的、必须接受的教育。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国家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的原则,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什么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答:【法律分析】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义务的规定。一、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义务教育既是国民教育,又是基础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学生们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答: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