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事假及病假的规定是什么?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劳动法中事假及病假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五、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1、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扩展资料: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病假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只要劳动者确有患病需停工治疗休养的事实,其病休权就应当受到保护。

1.病休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病休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只要劳动者确有患病需停工治疗休养的事实,其病休权就应当受到保护。

在此,病假需要区别于事假。病假是劳动者被动休息以保证自身健康的权利,而事假则是劳动者可以主动选择的休假。对于事假,单位可以拥有审批权;而对于病假,若劳动者患病确需休息,则单位必须让劳动者休假。

我国对于劳动者病休权的保护还体现在医疗期制度上。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四十一条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期限。

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是,劳动者休病假的开始就进入了医疗期,而医疗期的长短是因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异的。

2.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合理、合法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这是劳动关系的特性之一。

劳动者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享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理、合法。

本案中,单位要求员工请病假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经人事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对此,笔者认为,病假一般是突发的情况,劳动者很难预估,并且病情发生后需要及时到医院治疗,单位此时要求劳动者履行如此繁琐的请假程序是不合理的。

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人事管理权。在劳动者休病假的问题上,单位可以采取事后核查、假后审批的制度,对劳动者休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复核,但不得用复杂的请假程序或者领导不审批为由,阻碍劳动者休病假。

3.劳动者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劳动者休病假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确有患病事实,通常劳动者会持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建休单。二是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便于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劳动者的情况,行使其人事管理权,也有利于单位安排下一步生产工作,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案中,劳动者通过发微信、打电话等方式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自己生病需要休假,完成了自己的通知义务。单位不能以病假未经审批为由拒绝劳动者休病假。

4.“假病假”的应对措施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曾提出怀疑劳动者病假真实性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证据予以佐证,该观点未得到法院采信。不可否认“假病假”“泡病假”“小病大养”的问题,在实践中是长期存在的。

针对这些问题,单位并非束手无策,可以采取“单位陪同复核”“指定医院复查”等措施复核病假的真实性,但绝不可凭臆测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单位陪同复核,针对员工持假诊断证明请病假的问题,单位可指定人事专员到员工治疗的医院进行复核,确认医院是否对该员工进行过诊断,并且可以与主治医生核实病情。

指定医院复查,实践中也曾出现员工协同主治医生开出假诊断证明的问题。此情况多为员工系医生家属,具有开具假诊断证明的便利。在此情况下,单位可陪同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从而确定病假的真实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制度障碍拒绝员工休病假



1、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事假是没有工资的。
病假是根据工作年限来定的医疗期来休假的,在医疗期内是有工资的,但不是全额。具体可以参照《企业因非工伤休假办法》。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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