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5
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地上物补偿费标准、防洪费、耕地占用税标准、耕地开垦费标准(造地费)

  征地补偿费标准
  其计算方法是: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地上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补偿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该村应获得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

  =6,000,000.00元 (每亩为50000元)

  安置补助费=(120亩/0.8亩)*5000元/亩*10倍

  =7,500,000.00元 (每口人为50000.00元)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计为:13,500,000.00元。

  防洪费
  防洪费是按照计征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进行计算征收,如果没有应税收入,应该进行零申报。
  防洪费的费率为:
  一般内资企业:1.3‰
  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0.9‰
  市区域内的外贸企业:0.45‰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有“专业批发”的经营围):0.5‰
  计算公式为:应缴防洪费额=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防洪费率


  耕地占用税标准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例:某企业占用耕地5000平方米建设厂房,当地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该企业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 = 5000平方米×8元/平方米 = 40000元

  如果纳税人获准征用占用耕地超过2年仍不使用,征收机关将按照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加征2倍以下的税款。

  耕地开垦费标准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
  ,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2〕4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坝区优质耕地的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有效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全省耕地整体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是指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1平方公里)以上,平均海拔在2500米以下坝区内的耕地和园地。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是指非农建设占用坝区耕地的用地者,除按“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要求完成占补平衡任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为提高耕地质量,应当再缴纳的费用。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执行。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第三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20倍确定,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州(市)人民政府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征收,列入土地供应成本,不得在其它环节重复收取。其中,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省国土资源厅征收。
  第五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新农村建设、适建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林业植被恢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属专项收入,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用。
  第六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按省级20%、州(市)级10%、县级70%的比例收取。收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不同的收款级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据》,内容:收款单位:收款财政,预算级次:收款所属级次,收款国库:缴款当地国库,预算科目:103029996(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缴款单位就地缴入当地国库,国库按不同级次留解,国库按月、年与国土资源部门对账。
  第七条 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安排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参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新农村建设、适建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林业植被恢复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八条 省、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项目实地踏勘、项目申报评审入库、项目实施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核查等工作发生的管理性支出,由财政部门在收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中解决,按照“年度申请、适当安排”的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挤占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分类及征收标准

  类别
  
  征收标准
  (元/平方米)
  县(市、区)名称

  一类区 1280
  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二类区 1120
  西山区

  三类区 840
  红塔区

  四类区 560
  东川区、麒麟区

  五类区 480
  安宁市

  六类区 400
  大理市、个旧市、石林县、古城区、昭阳区、河口县

  七类区 320
  隆阳区、呈贡区、澄江县、江川县、晋宁县、景洪市、开远市、芒市、水富县、思茅区、通海县、宜良县、楚雄市

  八类区 280
  宾川县、大姚县、洱源县、富民县、富源县、华宁县、会泽县、建水县、景东县、兰坪县、临翔区、陆良县、禄丰县、禄劝县、绿春县、罗平县、马龙县、勐海县、勐腊县、弥渡县、弥勒县、牟定县、南华县、宁洱县、师宗县、双柏县、嵩明县、绥江县、腾冲县、文山市、武定县、祥云县、新平县、宣威市、寻甸县、姚安县、易门县、永仁县、元江县、元谋县、沾益县、玉龙县、峨山县、屏边县、瑞丽市、石屏县、蒙自市

  九类区200
  沧源县、昌宁县、大关县、德钦县、凤庆县、福贡县、富宁县、耿马县、贡山县、广南县、鹤庆县、红河县、华坪县、剑川县、江城县、金平县、景谷县、澜沧县、梁河县、龙陵县、陇川县、泸水县、泸西县、鲁甸县、麻栗坡县、马关县、孟连县、墨江县、南涧县、宁蒗县、巧家县、丘北县、施甸县、双江县、威信县、巍山县、维西县、西畴县、西盟县、盐津县、砚山县、漾濞县、彝良县、盈江县、永德县、永平县、永善县、永胜县、元阳县、云龙县、云 县、镇康县、镇雄县、镇沅县、香格里拉县
  

  

法律分析:
由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因我国各省标准不一致,以河南为例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以上标准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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