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灌排渠道、涵闸、水电站、排灌站、机井、沟洫、水窖、塘堰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河道、防洪设施、水土保持、水产、供水工程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兴建者的合法权益。
  水利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讲究效益。
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第五条 国有、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实行专门队伍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制度。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第八条 对在建设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水利工程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水利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跨省辖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省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兴建中型水利工程、跨县(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县(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兴建其他水利工程,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承担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打井专业施工队,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打井施工队伍的行业管理。第十三条 兴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设计和施工。工程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障等技术标准。工程竣工后,应当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能使用。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建设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五条 在省辖市、县(市、区)边界修建水利工程引起纠纷时,当事各方应当协商解决或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和拆迁安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的受益或影响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越两个行政区域或位置重要、关系重大的工程,可按流域设立管理机构或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大型、重点中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须经流域机构批准的,还应报经流域机构批准;中型、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报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计划,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调度运用计划。不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改变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计划的实施。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险情的水利工程,应当组织安全论证,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第二十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不得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方式、设计方案进行。
  建设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跨省辖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省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兴建中型水利工程、跨县(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县(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兴建其他水利工程,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灌排渠道、涵闸、水电站、排灌站、机井、沟洫、水窖、塘堰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河道、防洪设施、水土保持、水产、供水工程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兴建者的合法权益。
  水利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讲究效益。
  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第五条 国有、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实行专门队伍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制度。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第八条 对在建设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水利工程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水利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跨市(地)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市(地)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兴建中型水利工程、跨县(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县(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兴建其他水利工程,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为解决家庭自用水打井、修建水窖(池),可以不经审批。第十二条 承担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打井专业施工队,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打井施工队伍的行业管理。第十三条 兴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设计和施工。工程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障等技术标准。工程竣工后,应当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能使用。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建设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五条 在市(地)、县(市、区)边界修建水利工程引起纠纷时,当事各方应当协商解决或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和拆迁安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的受益或影响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越两个行政区域或位置重要、关系重大的工程,可按流域设立管理机构或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大型、重点中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须经流域机构批准的,还应报经流域机构批准;中型、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计划,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调度运用计划。不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改变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计划的实施。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险情的水利工程,应当组织安全论证,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第二十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不得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方式、设计方案进行。
  建设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灌排渠道、涵闸、水电站、排灌站、机井、沟洫、水窖、塘堰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河道...
  •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答:”“兴建其他水利工程,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答:第九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0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溺水的案例
    答:第二,兰考河务局代理人作了黄河大堤不作为公路使用的说明,并出示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当庭宣读了第十八条,证明我们在黄河大堤上无责任和义务像公路管理那样设置路况警示性标志。第三,兰考河务局当庭提供了刘全事前喝酒情况的证明村料和证人到场作证。第四,兰考河务局提供了河道概念解释,说明黄河两岸大堤...
  •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答:(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二)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相应资质;(三)与委托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 什么情况不需要招投标?
    答:《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道路建设一般都必须招标,因为是国有资金,而且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如果金额很小,可以到当地的招投标管理中心报批,是否可以不招标,或者就算要招,也可以以金额小,工期紧等理由报批邀请招标。 问题五:招投标法实施办法:在什么情况下建筑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 拟定...
  • 哪些情况下可免缴减免水资源税?
    答: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
  • 2021年河南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章程
    答:第三条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36号(龙子湖校区),邮编:450046;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花园校区),邮编:450045;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龙池大道236号(江淮校区),邮编:464200。 第二章学校...
  • 打井施工合同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装饰工程交易规则及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在友善、友好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主要内容: 打井工程以 形式交给乙方施工。 2、工程总造价(大写) 3、工程内容: ①甲方约定乙方打井深度暂定为 米,根据钻水取样若取水样本达不到饮用水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