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工作办法》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9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办法(1999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在会闭会期间,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实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遵循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的范围是: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依法行使职权情况;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办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需要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合法权益的事项的情况;
(六)政府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七)依法应当由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方式是:听取和审议报告,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听取述职、组织评议,审查规章性文件,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进行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销或建议罢免职务,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了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时,市长或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并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
凡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在会议举行前十天将维、汉两种文字的报告文稿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报告不满意的,由报告机关就不满意的问题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视察。被视察的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材料,如实介绍情况,并认真解答视察中提出的问题。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材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处理决议或决定。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
被质询机关接到质询通知后,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指派主要负责人到会负责答复。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制定的行政规章及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在颁布的同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责成市人民政府自行撤销或依法作出撤销的决定。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就某项工作或者重大问题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对提出的询问,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说明。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有计划地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评议。
评议时,可对对全面工作进行评议,也可就某些方面的工作进行评议,被评议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就评议的内容如实汇报,认真听取意见,对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作出答复,并将改正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以及视察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听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述职。述职人员应当就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如实汇报。
常务委员会对述职人员的述职应当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向有关机关和组织书面通报。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7年11月1日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月2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1994年6月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4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制定的《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实施十多年来,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府社会秩序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作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和禁止燃放的地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另行规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工作办法》的决定
(2007年5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增强其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公仆意识,促进廉政建设,推进国家机关的工作, 1995年9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工作办法》,2004年4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进行了修改。十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述职工作,对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促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内容、程序、方式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全面有效的实施监督法,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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