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的法社会学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7
法社会学的问题

  1、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2、哲学基础是什么?
  古希腊哲学家透过问问题来进行哲学实践,他们所提的问题大概可以归类为三类,这三类问题分别形成了哲学的基础学科, 形而上学(metaphysics),知识论(Epistemology)以及伦理学(Ethics)。
  最初的三类问题分别是:
  * 有关世界的本质与真理的问题。
  * 有关我们如何知道或认识真理的问题
  * 有关生命意义与道德实践的问题

  3、法社会学兴起的历史背景?
  西方法律社会学产生的背景分析
  1:从19世纪未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由自由资本主义到帝国主义的阶段。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这些社会问题都需要法律进行回应与解决。法学家和社会学家感到用17、18世纪形成的传统思想已不可能解释日益变化着的社会需要,必须冲破传统的概念法学、分析法学的束缚。通过调整法学的结构,创立新的理论,如果法学与社会脱节,仍然在传统的思维空间和法律范畴内工作,仍然只是注释现有的法律,不为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服务,不为政府解决蜂涌而至的社会问题出谋划策,不去考察法律的实践效果,法律就没有多大用处。

  2: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法治理想之间产生的空距越来越大,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法律没有涉及的领域,如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的社会化”的主要内涵是:古代和中世纪的法律精神是义务,强调人民服从国家的权力。从17、18世纪“天赋人权”的观念流行以来,法律精神转向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入20世纪后,资产阶级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手段来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法律不仅要注意保护个人利益,而且更应强调保护社会利益,因此用“社会化的法律”代替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法律社会化的结果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立法,如劳工法、最低工资法、环境保护法、住房法等,这是20世纪初席卷西欧、北美的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

  这些社会化问题和法律实践当然要求对法学理论作出调整,如果法学研究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象分析法学那样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进行纯粹的法律探讨,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社会法学就是在这种强烈的和积极的社会推动下,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应运而生的。

  3: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贯主张把法放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理解。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亚里斯多德的社会观念,从中世纪的阿奎那到启蒙学者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看法,都包含着丰富的社会学因子。自17-18世纪开始就有不少学者认识到应在法与社会的关系中或在法的社会背景下研究法律。如英国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就认为,法是不断变化的社会制度,它起源于社会常例,而不是人性。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一直试图探讨社会环境对法的影响,强调地理、气候、国土和人口等自然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注意在社会现实中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的相互关系,并把法的精神解释为“法律同各种政制、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应有的关系”。正因为如此,孟德斯鸠被奉为法社会学的先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和英国法学家梅因等历史法学家也很重视探讨法的发展动力,强调法与社会环境和在社会环境与社会历史中发现法的真谛,当然,休谟、孟德斯鸠和历史法学家们的论述只是预示着社会法学,还不能把他们的学说冠以“社会法学”之名。

  4、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来源于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他们认为确保知识内容可靠或科学的唯一途径,是将知识建立于观察经验的基础之上,哲学不应以抽象推理而应以“社会学”为根据,知识的进步只能通过观察和实验。社会学的目的论和方法论启发了一大批学者运用社会学的原理与方法观察和研究法与和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一直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学术研究与思考的深入,这一传统观点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于是,有学者提出法律是理性与意志的复合体;有的提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有的则认为“法是理性的对话”;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是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还有的认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上述种种观点,借用一个学者的话说,都接触到了法律的某些面相,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或核心。

涂尔干、韦伯等人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反对将法视为国家的唯一产物,认为应当从组织化社会,或社会本身,或人们社会行为中去探寻法的真谛。
庞德的法哲学的核心的社会利益说,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他明确反对纯粹逻辑推理的僵化的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法学,认为法哲学要从单纯历史的和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中彻底解放出来。庞德的社会法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 理论,他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社会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实际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庞德认为,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运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手段;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提出法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法社会学的结构没有统一的安排,因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实在是一个大框架,几乎所有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都可以放在其中,究竟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框架比较合适,完全取决于研究者的学术兴趣和注意中心。



  • 请论述法社会学经历的几个阶段?
    答:1.社会学的创立或发端阶段 时间范围:19世纪30年代—19世纪末 代表人物:孔德(法)、斯宾塞(英)特点:一是与哲学关系密切;二是受实证主义思潮影响极大;三是创立社会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制度.2、社会学的形成或经典阶段 时间范围: 19世纪末—20世纪30年代 代表人物:迪尔凯姆、韦伯 代表学派...
  • 法社会学对法的概念有何独特理解
    答:3.法与道德的关系。分析实证主义认为法即国家意志的表现,和道德无关,只要是国家制订和实施,就是法,即恶法亦法。但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为人民所接受的法才能称为法,认为道德与法有关,即恶法非法。法社会学在这一问题上倾向于自然法学派并进一步进行了发展,对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阶层,法社会学...
  • 法社会学的社会力量的对比状况决定着法的产生
    答:因为一种行为方式发展成为整个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进而成为规则化的法律,足以说明其掌握的社会力量之大。“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不仅初步说明社会力量对比状况决定着法的产生,而且意味着这种规则化的法体现了法的合规律性以及社会一致性。在另一方面,甚至可以说是更为重要的...
  • 法社会学产生的原因
    答: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学科,它的产生与发展与社会变革、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等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首先,法社会学的产生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工业革命、城市化、国家建设等社会变革引发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变化。这些变化...
  • 法社会学的作为一种价值准则的法
    答:法起源于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作为利益整合的工具,法负载着根植于一定利益格局的价值偏好与选择,并将其外化为一定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模式,进而能动地实现利益冲突的偏向性保护及利益结构的协调平衡。其实,人们通常所说的法的指引功能、教育功能以及法的强制性等等,...
  • 法社会学的发展
    答:把法视为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准则,这种观点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持这种说法的那些人认为:要对任何道德的原则、任何事物的标准或对互相冲突的或重叠的人类需求进行评价的尺度加以证明,是不可能的。因而那些掌握政治组织社会强力的人们,为了表达一个在社会上或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自我利益,...
  • 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目录
    答: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目录导论部分探讨了社会学、社会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法社会学的重建与初步分类,概述了本书的目标,揭示了不同理论视角下的法律社会学基础。第一编深入解析法社会学的理论基础。第一章回顾了社会科学的兴起,通过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介绍了早期社会学家的研究。第二章详细...
  • 法社会学的介绍
    答: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代表人物有涂尔干、埃利希、韦伯、霍姆斯、庞德等。
  • 法社会学的法是程序性行为规范
    答:程序是指人们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某个目标而预先设定好的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法律程序则是指人们实施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从总体上说,法律程序既从正面向人们展示了实现实体权利、权力或义务的方式和步骤,又从反面规定了一旦权利或权力受到侵害后获得救济的途径。古代社会的法律尽管十分野蛮...
  • 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答:从工具主义法律观、反形式主义法律观和多元主义法律观等法社会学的基本法观念出发,提出法是由社会力量的对比状况决定的权威性价值准则和程序性、可诉性行为规范。思考与回答“法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是一个高难度的思想体操。古往今来,无论是什么法学派别,或是持何种观点的法学学者,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