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2年09月23日生效日期:1992年09月23日(92)体训竞一字261号(92)国家无管字15号(1992年9月23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发展科技、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井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第三条 凡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必须经相关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第五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信台十五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以厂简称《操作证书》)。(三)本人拥有符合《无线电发射的标识及必要带宽的确定》(GB12046-89)、《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3421-92)和《发射机负率容限》(GB12572-90)等国家标准的无线电收发信设备(功率在10瓦以下且频率在30兆赫以下者,在不影响其他业务通信的情况下,各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酌情降低要求)。(四)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五)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设立个人业余电台:(一)刑满释放不满五年者。(二)解除劳教不满三年者.(三)受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处罚不满三年者。(四)受无线电运动协会吊销《操作证书》处罚不满两年者。(五)各级审核单位认为不适宜设台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二)将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连同本人《操作证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井预先指定频率、呼号,发信设备的频率在30兆赫以下者,须再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复核。(三)持经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设置和购买或自制业余电台设备及其频率和呼号的批准手续。(四)凭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准购、准制证件到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或自制、改装设备。(五)购买或自制的业余电台设备,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无线电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再到原批准部门办理电台执照。 第九条 操作个人业余电台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只准与业余电台联络并使用明语通信。(二)至少每十分钟发出一次电台呼号。(三)语言、态度文明礼貌,通信联络简明扼要。(四)不得作广告娱乐之用,不得在机上调笑、嘻闹。(五)在电台执照和《操作证书》核准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操作。(六)不准无《操作证书》的人员上机操作。(七)不得阻碍他台通信。不得截听和扩散其他电台的通信内容。(八)每次联络必须如实填写电台日记,并长期保存。(九)承担按国际惯例交换QSL卡片的义务.(十)严禁从事商业或其它与赢利有关的活动。(十一)严禁利用业余电台进行政治、宗教活动。(十二)严禁在业余电台上议论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和单位的秘密。第十条 个人业余电台遇紧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和非业余电台进行联络,但事后应及时向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和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告。第十一条《操作证书》共分四级,第四级证书只允许收听,《操作证书》的等级标准和考核、发放办法由国家体委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个人业余电台的呼号字头,根据设台者《操作证书》的等级区分:一级为“BA”,二级为“BD”,三四级为“BG”。后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运动协会按国家无线电管理和会发布的《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规划。 第十三条个人业余电台受各级无线电管理和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无线电运动协会组成的纠察、监听机构监督和检查。凡有违反本办法和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省以上无线电运动协会给予劝告、警告、罚款、停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或国家无线电管理和会可给予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和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第五条 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  业余无线电台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七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验证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除业余信标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以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第九条 设置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符合本办法和空间电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和技术参数等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  业余中继台应当设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  第十一条 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审批手续。  对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型号核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为依据。  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用于其他无线电业务,其发射频率应当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办法规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四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发射设备等信息;单位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执照还应当载明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不得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需要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核定内容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五条 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执照。  第十六条 禁止涂改、仿制、伪造、倒卖、出租或者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核发、换发、注销执照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第十八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第十九条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作为次要业务使用频率或者与其他主要业务共同使用频率的,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频率的使用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其使用的频段内,享有平等的频率使用权。  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二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和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但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其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抢险救灾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或者应急救援相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第二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台在通信过程中应当使用明语及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缩略语和简语,数据文件交换应当使用公开的方式。但是,卫星业余业务中地面控制电台和空间电台之间交换的控制信号可以除外。  业余无线电台试验新的编码、调制方式和数字通信协议等,应当事先公开并向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技术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工作,保证能够及时停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扰。  第二十四条 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并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公开。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置的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但应当遵守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业余无线电台操作培训中,已接受无线电管理规定等培训的人员,可以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现场辅导下,在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核定范围和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权限规定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发射操作实习。  第二十七条 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无意接收的非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业余无线电台供其设置人、使用人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  禁止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  (二)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  (三)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使用人应当加强自律,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对象等内容应当记入电台日志。  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供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第四章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第三十一条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应当主动发送本台呼号;在发信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十分钟发送本台呼号一次。  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  第三十四条 在他人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上进行发射操作或者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业余无线电台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说明》的规定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五条 禁止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注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同时注销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在注销五年后可以另行指配。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注销后一年内,设置人又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注销后一年内,设置人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可以申请使用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但应当事先征得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设置人应当在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后一个月内,向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检查。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执照: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执照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执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执照:  (一)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依法终止的;  (四)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依法被撤销、吊销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二)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三)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  (三)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五)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其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未签订相关协议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第四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第五条 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

  业余无线电台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第六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第七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验证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第八条 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除业余信标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以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第九条 设置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符合本办法和空间电台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和技术参数等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

  业余中继台应当设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第十一条 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审批手续。

  对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型号核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为依据。

  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用于其他无线电业务,其发射频率应当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办法规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
  •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发展科技、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并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第三条 凡设置、使用个人业...
  • ...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信部联无〔2001〕92...
    答:需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明在华身份的文件,如地市级以上接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国籍国家驻华使领馆的证明,以及本人的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和护照复印件。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审核这些材料后,会预先指派呼号。接下来,申请者需经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并...
  •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以下简称无线电台),研制、...
  • 业余 手台 需要 执照吗
    答:业余段的一般是不需要申请的。这个主要是要看你处的地方查不查的严。
  • 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
    答:个人业余电台是指无线电爱好者本人申请设置的无线电台.设置和使用个人业余电台。操作业余无线电台必须使用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在全世界范围约有300多万...
  •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答:(六)业余无线电台;(七)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上述部门和单位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要按规定缴纳足额频率占用费。第十一条 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频率占用费,减缴幅度为50%。第十二条 对涉外电台按下列办法征收费用:(一...
  • 为什么用对讲机不要证
    答:因为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也就是说,你的无线电设备如果是业余频率的或者包含业余频率,在使用时不仅要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同时还要具备相应频率的操作能力证明也就是操作证,所以我们不能说买了一台对讲机或者电台回来以后就发射使用,我们还要...
  • 怎样搞个自己的电台
    答:省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给予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以,爱好者们无论是在设台过程中还是在设台后的操作中,都要有高度的法制观念。根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个人业余电台除必须加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外,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 怎么考取《无线电业余电台证》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2号)的有关规定并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信部无[2013]43 号),制订各类别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办法如下:1、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的验证考核通过闭卷考试等形式进行。验证合格证明为《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