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的见习期已经4个半月,公司还要再有试用期2个月违法吗?麻烦大家帮我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8
实习期(见习期)一年符合法律规定吗

上面的还在说见习期合法,他是网上随便粘来的,不能听。

见习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在转为干部编制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转正定级表》归入个人档案。 但必须明确的是企业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不得约定见习期。
我们国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如198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其中的第26条规定:“毕业生分配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1987年7月22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有关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国家规定,原为教龄在一年以上的民办教师;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仍从事教师工作的,可不实行见习期;原为工龄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可不实行见习期;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实行见习期。 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由毕业生撰写个人小结,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报当地人事部门,并根据转正定级人员总结及基层意见核定定级工资,转正定级表归入个人档案。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式发生很大的变化,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文件强调: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要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要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有关原作为见习期制度设立依据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等随着时代的推移,已经失去了有效性。
事实上, 由原国家教委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劳动部在1996年的复函也重申了见习期的问题,但针对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已经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所有企业也不再具有行政性质和享有行政级别。同时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也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 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适用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款。 当前许多的国有企业仍旧要求毕业生执行见习期制度,由于这类企业一路由计划经济时期走来,被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束缚也较多。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前对见习期的理解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见习期仅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否则没有任何法规依据。
第二,时间限制。国家对机关新聘用人员实行见习期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见习期为六个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

——————————————————————————————————————————————————
热点问题解答

1. 《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关于见习期的规定,上网查资料后发现说:见习期是针对国家分配工作的毕业生才有的,现在没有分配的问题也就没有见习期了,这个说法对吗?
答:“现在没有分配的问题也就没有见习期了”,这个说法是对的,最少对于企业是对的。原因是:原作为见习期制度设立基础的行政文件(行政规章)已经失效,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了“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这个十分显而易见的,具有法律效应。目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都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来实行的,也不可能再按原计划经济时期的规定给你分配工作。同时,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企业要订立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现行的国家法律条文来办事,否则是违法行为。其超越《劳动合同法》私自约定的事项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那么既然作为原见习期制度的规章文件(注意是行政规章)已经失效,那么事业单位为什么又可以实行见习期呢?
答:那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数十年来的文件具有承袭性,最近全国性的事业单位工资文件即国人部发[2006]59、95、100号等文件等,仍然沿用了见习期这个称谓和叫法(而公务员的工资文件( 国人部发〔 2006 〕 58 号)里是使用“试用期”的称谓)。但必须指出,文件只在事业单位内有效,企业不可能来套用具有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的文件。事业单位归属人事部门管理,而企业归劳动部门管理。在劳动部门的劳动法律和行政文件中,现已经没有“见习期”的说法。

3. ”见习期是对转正定级为国家干部前的考查”,这个说法对吗?
答:这个说法是对的。原因是:见习期制度从来只针对有行政性质的单位(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企也享有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目前,见习期只在事业单位中实行。当然期满,事业单位会给毕业生向当地人事局报定行政级别,如办事员(十至十五级)、科员(九至十四级)、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等。

1、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标准来严格衡量中国的企业,没有一家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包括特级国营企业及中央直属企业);
2、现有私营企业,基本都是按每月30天计算月工资的,国营企业对外聘的员工也基本上是按月25天半计算的,按劳动法21.75天计算的,基本上没有;
3、由你的话语看,你是刚毕业的学生,找份工作也不容易,凡事不要太过计较,尤其是工资的问题,工资怎么计算,你有想法,可以找主管领导或是老板直接谈,谈一下根据法律计算的标准应该是多少,不用与财务人员争执,财务人员说了也不算,而且财务人员大都很势力的;
4、至于证据问题,你平日只需收集好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条、出门证等就行了,当然尽量不要总有想打官司的想法,养成这样的习惯不好,但要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以确保在成万不得以的情况下,对所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备用;
5、至于用人单位在你的档案中如何评定,关键看你平日的工作情况和关系情况,只要扎实努力的工作,他们不会乱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满两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那么是什么时间签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但是你说的见习期,是不是指在校期间的实习呢?

那么在约定两个月试用期就是合法的,一般的单位都是这样的,有些情况并不是考察你有没有能力,而是走程序的问题。因为适用期开始你才算真正进入劳动合同期,齐纳订劳动合同。

我就实习了六个月,有什么办法,现在工作不好找,你实习六个月就抱怨,还有人愿意来实习一年的了。人家就是这么明说的,你能怎么办 ,还告人家去啊?

有合同不?
就是卖身的时候有没有一个约定?

  • 如果我的见习期已经4个半月,公司还要再有试用期2个月违法吗?麻烦大家帮...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满两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
  •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见习期一年后仍然不给转正算不算违反《劳动...
    答:1、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见习期一年后仍然不给转正的做法是违法的。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
  • 试用期个人工作总结【四篇】
    答:那里我想提的是一点关于“推荐”的推荐,就是期望公司能设立提案机制,要求每一位员工按月或者按季度提交对公司有建设性的合理提案,公司对有价值的、优秀的提案给予适当的奖励,调动每一个员工的用心性,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出谋划策。 【二】 时光飞逝,转眼间,做为一名我友正式员工已经有两个月之久。在这个难忘而又...
  • 人事说“我进去先是半年的见习期,签见习合同。这期间工资照发,还可以去...
    答:答:“现在没有分配的问题也就没有见习期了”,这个说法是对的,最少对于企业是对的。原因是:原作为见习期制度设立基础的行政文件(行政规章)已经失效,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了“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 试用期自我总结范文
    答:试用期自我总结范文1 来公司到现在已经有三个月时间了。现在是我努力学习的阶段。“三人行,必有我师”,公司中的每一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他们的丰富 经验 和工作行为对于我来说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记得我刚到变电站的时候,对站内的一切都感到新奇。因为我学的不是变电运行专业,所以对设备运行 管理知识 知道...
  • 三个月试用期公司个人工作总结
    答:三个月试用期公司个人工作总结1 时间一晃而过,转眼间到公司已经三个多月了。这是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一段经历,在这段时间里领导及同事在工作上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在生活上给予了我极大的关心,让我充分感受到了领导“海纳百川”的胸襟,感受到了“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的豪气。在肃然起敬的同时,也为我有机会...
  • 在校学生,进厂实习没有签任何合同协议,疫情期间,政府要求疫情防控没有上...
    答: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补贴 对象: 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实施期限为2020年全年); 2020年春节...
  • 中铁见习期未满辞职的若干问题
    答:你好,无论什么时候辞职,只要在劳动合同期即5年内,你只需交3000元的违约金,转正定级和违约金是没关系的,如果你现在辞职,公司是必须跟你结算你那4个月工资的,这个放心。
  • 关于《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的问题
    答:在学校签的就业协议报道后给单位看下就行了。这个时候可以和单位协商,他们不用收回你在校签的就业协议的。。报道后没几天单位会和你签自己单位具体就业协议(合同),定岗的时候不受影响的,没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