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卫生法的作用或功能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7
卫生法的作用

卫生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国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通过卫生立法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国家政策即国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和总体规划、长远目标以及国内外形势的要求,为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政治领导和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准则。我国的政策分为国家政策和共产党的政策。在我国,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包括立法活动。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所以,一个国家对新形势下的一些新问题,总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的检验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改进、修订和完善,然后再通过立法的程序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在卫生事业的建设方面,国家也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式的需要,经常性地制定一些调整相应卫生活动的政策,以推动卫生事业的稳定、有序、健康发展。但是,制定了政策,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证这些政策的有效落实。一般地说,国家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政策和法律毕竟又有区别: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国家两个不同的部门制定的,政策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对全体公民有约束力,法律则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再次,政策一般比较原则、灵活、多变,具有一般号召力;而法律则比较具体、稳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严格的规定性,具有普遍约束力。最后,政策的实施主要靠号召、宣传、教育来落实,而法律则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正是由于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区别,因而只要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政策就会上升为国家法律。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医疗卫生、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我国卫生事业运行、发展的需要。可以说,我国卫生的建立、健全和发展,也是首先依靠国家制定政策,在政策运行一段时间后、在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时,才在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卫生立法确保了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2.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卫生行政立法在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规定了卫生行政机关管理卫生、医疗、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义务或职责,以及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职权。以保证卫生行政管理坚持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任何国家要想对卫生事业进行有效的服务与管理,就必须把国家的卫生行政管理置于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础上,使卫生行政机关转变职能、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说,明确了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工作。在我国,我国的卫生方面的立法明确了卫生事业的各个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例如,我国目前的卫生管理体制,实际上实行的是“多线并行”、“垂直领导”、“分级交叉管理”。所谓“多线并行”、“分级交叉管理”,是指我国把卫生事业的事项(卫生检疫、医疗卫生、医药管理、计划生育、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教育、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等)分到多个部门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⑴国家把国境卫生检疫、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交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⑵把行业的准入、疾病的防治、医疗卫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职业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系统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也都有相应规定。⑶把医药、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⑷把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计划生育体系管理。如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⑸把学校卫生管理、卫生知识教育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教育系统共同管理。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再如:2002年8月5日,教育部和卫生部共同下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对医学高等教育作出了新的规定: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学历文凭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所谓“垂直领导”,是指我国的卫生事业管理,由国家卫生部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自己所辖的行政区域内各负其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双重领导,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在发生疫情或特殊时期,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负责本辖区的卫生防疫、医疗卫生等工作,并按最新政策向上级报告。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国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通过卫生立法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国家政策即国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和总体规划、长远目标以及国内外形势的要求,为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政治领导和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准则。我国的政策分为国家政策和共产党的政策。
在我国,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包括立法活动。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所以,一个国家对新形势下的一些新问题,总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的检验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改进、修订和完善,然后再通过立法的程序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在卫生事业的建设方面,国家也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式的需要,经常性地制定一些调整相应卫生活动的政策,以推动卫生事业的稳定、有序、健康发展。但是,制定了政策,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证这些政策的有效落实。一般地说,国家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政策和法律毕竟又有区别: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国家两个不同的部门制定的,政策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对全体公民有约束力,法律则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再次,政策一般比较原则、灵活、多变,具有一般号召力;而法律则比较具体、稳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严格的规定性,具有普遍约束力。
最后,政策的实施主要靠号召、宣传、教育来落实,而法律则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正是由于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区别,因而只要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政策就会上升为国家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医疗卫生、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我国卫生事业运行、发展的需要。可以说,我国卫生的建立、健全和发展,也是首先依靠国家制定政策,在政策运行一段时间后、在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时,才在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卫生立法确保了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
(二)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卫生行政立法在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规定了卫生行政机关管理卫生、医疗、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义务或职责,以及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职权。以保证卫生行政管理坚持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任何国家要想对卫生事业进行有效的服务与管理,就必须把国家的卫生行政管理置于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础上,使卫生行政机关转变职能、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
1.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
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说,明确了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工作。在我国,我国的卫生方面的立法明确了卫生事业的各个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例如,我国目前的卫生管理体制,实际上实行的是“多线并行”、“垂直领导”、“分级交叉管理”。所谓“多线并行”、“分级交叉管理”,是指我国把卫生事业的事项(卫生检疫、医疗卫生、医药管理、计划生育、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教育、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等)分到多个部门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
第一,国家把国境卫生检疫、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交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二,把行业的准入、疾病的防治、医疗卫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职业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系统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也都有相应规定。
第三,把医药、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把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计划生育体系管理。如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把学校卫生管理、卫生知识教育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教育系统共同管理。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再如:2002年8月5日,教育部和卫生部共同下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对医学高等教育作出了新的规定: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学历文凭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所谓“垂直领导”,是指我国的卫生事业管理,由国家卫生部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自己所辖的行政区域内各负其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双重领导,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在发生疫情或特殊时期,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负责本辖区的卫生防疫、医疗卫生等工作,并按最新政策向上级报告。
上述可见,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可以明确卫生系统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对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通过卫生立法,构建支撑卫生事业发展的卫生法律体系
前面已经讲过,在法制社会,任何事业的发展都要靠法律来支撑、“保驾护航”,卫生事业当然也不例外。一方面,国家必须加强立法活动,这是我国加入WTO后保证卫生行政行为符合WTO规则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适应国际形式、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可以建立起以卫生法律法规为龙头、以部门规章为必要补充、以政策作临时调整的卫生法律体系,从而保障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使自己国家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要求相适应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每一成员国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是WTO规则对各成员国法律制度内容上的原则性要求。因此,国家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对成员国的法律制度的原则性要求为依据,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就使自己国家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要求相适应,从而保证自己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法。
第二,为我国的卫生事业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实行以法治国。既然是以法治国,那么首先是应当让社会“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首先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为人们营造完善的法制环境,否则,以法治国就无从谈起。正是基于此,我国才加强卫生方面的立法;而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又可使人们有法可依;而只有法可依,才能要求人们有法必依,也才能对违法者追究责任即实现“违法必究”。这样,国家就可以通过卫生立法,建立起以卫生法律法规为龙头、以部门规章为必要补充、以政策作临时调整的卫生法律体系,从而保障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可以为实现和谐社会提供部分法律依据
为实现和谐社会提供部分法律依据,是卫生法的又一作用。众所周知,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每家每户,吃药看病是人人都免不了的事情。所以,关于医院的设立、医护人员的准入制度、医药的价格的高低、医护人员的道德品质、医学教育的质量、计划生育政策等等,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而有些问题,是单靠政策所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调整。
也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国家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将解决一些无法可依的情况;由于法具有指引作用,这就使人们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从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就极大地减少了人们的盲目行为,减少了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和谐社会提供了部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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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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