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陕西21世纪劳务派遣公司

注册人力资源公司,要到市或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厅)那申请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也就是所谓的行政许可或者前置手续!如果你是注册省级公司就去厅,如果你注册的市级公司就去局。但不是说你拿到那个证才可以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只是你的公司名称不能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而已,一般只能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营业范围也有所限制!  以陕西省为例,具体的流程如下:  (一)对象  中央驻陕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从事非营利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  (二)条件  1、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2、有适应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5、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程序  向人力资源市场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市场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由厅正式行文批准后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时限  一般为20个工作日,若遇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法律政策依据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00年3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修正),《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007年第28号令)。  具体省市上官网查询就行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六)公开形式  通过报纸、网络公开。  (七)责任处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市场处  杜克029—87293660;张晓娟029—872912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的促进就业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工商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促进就业方面的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加强职业技能学习,增强职业道德,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国内外贸易和对外劳务合作,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将促进就业影响作为立项的评估内容,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产业,拓展经营范围,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和社会保险等项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项目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禁止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公众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个人和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与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第三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培育人力资源市场,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中,应当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区域、产业、土地等优惠扶持政策,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推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与本地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龙头企业融合,鼓励和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整合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分析、预测市场供求变化,定期发布市场监测信息,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信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发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消除人力资源流动制度障碍,为人力资源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由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布。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监督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国际国内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十四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创业和人才工作目标任务,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分析,制定服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落实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等相关事务。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基层公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当开展就业援助服务,承担有关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延伸至基层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人力资源机构的服务场所、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照规定标准和规范安排服务场地、配备服务设施,推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均等化、信息化。

  • 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个人和用人单位通过...
  • 注册一个人力资源公司要向劳动局申请劳务派遣的资质,请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一)对象 中央驻陕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二)条件 1、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2、有适应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3、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
  •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9修正)
    答: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的促进就业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乡(...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指南
    答: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一、公开原则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二...
  •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5修正)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设区的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第四条 用人...
  •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答: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法律客观: 如果:陕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70元,年平均工资为21239元。农民工基本工资按照所在城市平均工资为准。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话号码
    答:陕西省人力资源电话号码:(029)85537518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人社局的工作职责是:1、拟订相关法律法规并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2、拟订人力资源政策配置: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
  • 西安人才市场在哪
    答: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可知,中国西安人才市场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国家级区域性人才市场,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人才市场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辖,其中农民工市场、劳务市场等,是指适龄劳工供求的市场。
  • 陕西省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答: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7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
  • 2011陕西咸阳市的工伤赔偿标准
    答: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