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搞好社会财力综合平衡,促进自治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内的国有资金。包括;
  (一)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管理的各项预算外收入;
  (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自行收支的不纳入国家预算内的各项资金和基金;
  (三)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企业主管部门从企业提取的各项收入。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并将收支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自治区各级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自治区各级计划、物价、银行等部门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年度计划和决算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各项预算外收入,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附加率征收,并按规定分别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城市维护和其他支出。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将预算外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各银行开设的专户,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
  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其资金性质、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不变。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福利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发放。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各种管理费和集中的各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内的各项资金和基金,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抵顶经费的,抵顶部分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第十三条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享有预算外资金支配权。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使用范围,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支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的预算外资金帐户进行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报有关会计报表,执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和会计制度。不得帐外设帐,不得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务机构、非财务人员管理。第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用于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购买商品房或者购买专控商品的,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并执行“先存后审、先审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用于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的,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二)将预算外资金公款私存的,没收其全部存款,可以并处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管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四)挪用预算外资金或者未按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预算外资金,责令其限期纠正,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罚款。

第一条 为了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有利于促进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六)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管理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八)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本级各部门决算情况;

  (十)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管理和使用纳入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情况;

  (三)财政性资金(资产)投资和国有资产经营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情况。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下级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地方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可以根据需要对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地方金融机构、社会团体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中央所属单位代征的本级预算收入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及其提留情况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各级审计机关对中央所属单位征收的本级预算收入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及其提留情况,可以按规定向国家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提出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也可以根据国家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安排,派人参与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九条 自治区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六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市县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同时,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含预算调整情况),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年报和决算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财政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五)县以上地方税务部门每月在向上一

  级地方税务部门报送税务计划执行情况和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并根据本级审计机关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的税收征管情况的说明材料;

  (六)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保证国家资金有计划地筹集和合理的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决算的管理。第三条 各级预算管理必须坚持发展经济、广开财源、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总预算、总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对总预算的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总预算、总决算草案和组织督促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预算、决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第七条 预算、决算每一预算年度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预算、决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 预算、决算的编制第八条 预算草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年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现行的预算体制进行编制。第九条 预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于预算年度之前部署、编制。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事业企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搞好预算草案的编报汇总,综合平衡,按规定时间编制。第十条 各级总预算、总决算由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和所属下级的预算、决算汇总组成。
  在总预算、总决算中,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应当单独编列。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由其直属各部门的预算、决算及所属全民所有制的事业企业单位的预算、决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其直属单位的预算、决算组成。
  单位预算、决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与预算、决算有关部分。第十一条 各级预算、决算包括收入、支出两部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预算实行复式预算制。即分别编制经常性收入支出预算与建设性收入支出预算。
  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并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来确定,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好建设性支出。
  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第十三条 经常性预算收入包括:
  (一)地方各种税收收入;
  (二)地方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和中央企业的分成收入;
  (三)预算调节基金收入;
  (四)上级财政对本级财政固定补助收入;
  (五)下级财政固定上解的财政收入;
  (六)上年本级财政结余、结转;
  (七)其他收入。
  经常性预算支出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工业、交通、邮电、商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费支出;
  (二)抚恤、社会救济和城镇知识青年安置费支出;
  (三)行政、公安、检察、法院和民兵事业经费支出;
  (四)价格补贴支出;
  (五)少数民族机动费支出;
  (六)预备费支出;
  (七)上解上级财政支出;
  (八)其他支出。第十四条 建设性预算收入包括:
  (一)经常性收入结余;
  (二)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各项建设性税收和费用收入;
  (三)专项基金、专款收入;
  (四)发行建设债券收入;
  (五)其他收入。
  建设性预算支出包括:
  (一)基本建设支出;
  (二)企业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
  (三)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支出;
  (四)地质勘探费支出;
  (五)支援农业生产支出;
  (六)城市维护建设支出;
  (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支出;
  (八)商业简易建设支出;
  (九)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保证国家资金有计划地筹集和合理的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
  •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中,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
    答:第十九条中,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未经许可增设收费项目或违反收费标准,将受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相应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细节:未按规定存放预算外资金,将被处以违法金额20%以下罚款,并要求限期纠正。公款私存的行为将被没收全部存款,并可能面临违法金额...
  • 广西壮族自治区哪些单位需要遵守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答:(一)自治区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非预算内资金和基金(三)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及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其他收入第三章 范围及责任 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均需遵循本条例的规范。第四章 管理原则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遵循统...
  •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罚没款滞纳金如何计算?
    答:第二十五条:对于本条例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负有解释权,以确保法规的准确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于1997年9月24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旨在遵循《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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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措施: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征收预算外收入,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城市维护和其他特定支出,明确征收项目和附加率。第九条: 所有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需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相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7修改)
    答: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将预算外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各银行开设的专户,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其资金性质、...
  •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操作办法。该办法旨在确保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以及财政资源的有效使用。审计机关在自治区主席、市长等领导的指导下,对各级政府的预算执行、财政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答: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
  •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答:此办法开始实施,对自治区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治区主席马飚对此文件的发布给予了高度重视,他的签字标志着这份政策的法定生效。通过这个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更为严格的审计监督,旨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有效,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 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在第四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各级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价格调节基金,其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的相应规定进行(第十六条)。针对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以及向社会相关生产者和经营者征集的资金,会在本级财政设立专门的账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