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怎么规定医疗纠纷案由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医疗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与患方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疗纠纷包括两种:
(一)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纠纷。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二)医疗侵权纠纷。医患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发生争议。
这类纠纷的特征是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过失,仅仅是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这类纠纷大多是因为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以下两种: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凡是医院违反注意义务或是未按规章规定给患者做检查都属于违约。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
(1)医患一方或双方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2)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归责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具有过错和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而免除违约责任。?
因此患方如果主张此纠纷,必须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方违约给患方造成损失的证据。
给大家例举一个本人曾经办过的案子:
患者某甲于2013年至2016年间,先后在某诊所进行了四次自体脂肪充填颞部手术,由于手术失误,致使患者在术后颞部肿胀,导致颞部剧烈疼痛并且颞部处于不断生长状态,头部也会因此疼痛,造成记忆力下降,精神极度痛苦。2016年5月9日,某诊所称可以帮某甲将肿胀部分免费取出,于是某甲在某诊所再次抽取了颞部脂肪,但某甲的情况并未好转,并日益严重。某甲多次与某诊所进行协商,希望某诊所能如实告知手术情况,并帮助某甲解决,但其非但不予解决,反而推卸责任,故某甲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某甲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某诊所,认为该诊所因自体脂肪填充手术失误,造成其身体损害。首先,某甲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此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单据、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现某甲均未提交,某诊所对某甲就诊的事实亦不予认可。根据某甲的陈述,其进行自体脂肪填充手术的时间为2013年至2014年期间,但某诊所的营业执照显示,该诊所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某甲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综上,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某诊所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对其要求某诊所退还医疗费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
构成要件: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注意:之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只是在实体审查时,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损害的相关法规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由于医疗行为是基于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所发生,患者因此受到的损害,一方面是医疗机构对债务的不正确履行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则是出现了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损失,同时构成了加害给付,即侵权。因此,有损害就有赔偿,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有医疗服务、医疗消费、医疗产品买卖和医疗侵权四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前三种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均从属于服务合同。最高法院在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中就做出这样的划分,在服务合同纠纷下列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者,在责任的场合,前三种合同的不履行都是违约责任;后者是侵权责任。基于此,法律猫认为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中对医疗纠纷确定的案由即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类,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你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这样的分类却易造成对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无法确定的问题。因此,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更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医疗纠纷案由分类

医患关系建立后,患方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这是患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分为两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而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仅仅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才能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诉讼,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则不能起诉,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对此加以解释。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后颁布的《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一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将医疗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分为两种: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而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见,两者在对医疗侵权纠纷的分类上是存在冲突的。

既然非医疗事故损害纠纷都不能作为案由成立,那么其就不应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而按照《通知》的规定又有其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范围,显然这样的规定是矛盾的。《通知》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规定为当事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对其有利或者说最能获得高额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索赔提供了立法依据。从司法实践中看,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赔偿额度较低,当事人便会积极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索赔。两个规定上的不一致,使得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出现了混乱。

二、审判实践中确定医疗纠纷案由的局限性

最高人民法院将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具体规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对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案由方面并没有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确定当事人提起的医疗纠纷诉讼,我们会发现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起诉确定立案案由时,只能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样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仅有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在立案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而其他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如属医疗过错行为但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过错纠纷、医疗故意行为、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机构无过错但不能免责的行为以及医生违反告知义务并造成患者不当损害的等等损害行为,是不能作为当事人起诉时的理由的。这样规定在实践中会产生两种情况:

1、只有经过鉴定机构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的范围被缩小了。

2、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被排斥在医疗纠纷的案由之外,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患者确因医疗过错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法律支持。

那么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又确因医疗过错受到损害的,是否还可以依据其它案由进行起诉(比如人身损害赔偿)呢?现无明确的规定。而人民法院用其他案由来确定医疗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是欠妥的。因为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案由来看,医疗纠纷既可以归于第一部分的第134种服务合同也可以归于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的第214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在医疗事故的案由选择了侵权以后只有一种归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种的小分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以医疗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是种和亚种的关系,二者没有平行关系,因此患者选择了侵权以后只能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再者,患方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后果的情形确实是一种“人身损害”,但应当看到这一损害的发生不是普通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而是在医疗中造成的,因此医疗行为恰当与否是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实质,以普通的人身损害界定医患之间赔偿义务关系不利于明确、公平处理医患关系。

小编提醒: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更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述问题相应得到解决。

【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对确定案由是这样规定的:“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有立案案由与结案案由之分,前者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后者是以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确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以下纠纷:

1、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2、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因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

3、他违反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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