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北京医疗案件律师,医患关系是不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哪又是合同法中的哪项合同?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7
什么是医疗合同关系,如何解决医疗合同纠纷

您好!医疗合同关系是指双方法律行为关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是诺成合同成立亦即一般合同成立的规则。医疗合同具有诺成性特征,医患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医患合同即告成立。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基于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产生,是《合同法》规定的无名合同,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类纠纷,究竟按违约之诉来主张,还是按侵权之诉来主张,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赋予原告进行选择的权利。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目前,在很多医疗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来判决的案例并不鲜见,而法律界对此也颇有争议。本期“专家讲座”,我们请来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谈医患关系与《合同法》。

  去年福建省龙岩市审结的一起医患纠纷案件中,关于医疗服务合同的解释值得关注。原告的妻子因为胎儿先天畸形,去医院引产,却引出活体女婴。原告认为医院应对缺陷胎儿的出生负责,因此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有其特殊性,它只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就医者需求的医疗服务,一般情况下不能保证达到就医者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只能按照医学标准和规范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后原告上诉,也被驳回。

  对于这起案例,个人认为处理结果是恰当的,但是,法院阐明驳回起诉的理由时,强调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因为合同所应具备的共性与医疗服务合同特殊性有一定的矛盾。我认为,医患关系不应受《合同法》调整。

  契约关系是次要的

  医患关系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关系,它虽然包含有一定的“合同”关系在里面(如医患关系中的药品买卖关系,就是一种合同关系),但最主要是一种求助者与救助者、委托与代理的关系。通常人们到医院看病,习惯上都叫“求医”或“求医问药”,就反映出这种关系与属性;而其他服务,如供电服务、邮政服务、铁路交通等服务,从没有人将它们称之为“求电”、“求邮”或“求铁”什么的。医患之间的契约关系�如药品买卖、支付床位或取暖费等 ,在整个医患关系中,就像借贷中的利息一样,只是一项很次要的衍生或附属的关系。

  因此,医患关系从其本质上讲,是一种超越民事合同关系、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中国古代医家对医术�即医疗服务 的定义,就有“医术乃仁术”的解释,用今天的话讲就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世界各国也均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范畴,而非“市场经济”范畴,是不受《合同法》调整的。除此之外,医患关系还包含有行政关系、指导与服务关系、师生关系、主导与配合关系等等,由此决定了医患关系必然是一种很融洽的、相互之间很信赖的关系,由此也决定了人们对医疗服务有着比合同关系更高的行为准则及道德要求。

  适用合同法有违科学规律

  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生当然不能像商业服务那样实行“三包”�对医疗服务的效果也来个“包医”的承诺。正因为如此,对医患关系用“合同”法律关系的理论来解释,是难以令人们信服的。但人们会问:病人求医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解除病痛”吗?

  医患关系之所以不受《合同法》调整,是由合同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合同是以有价值的东西作为交换保证的,所以,合同双方均必须给对方以相对应的保证与承诺。然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任何人都不能拿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同他人做交易。生命科学是一门很复杂很深奥的科学,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受许多因素的影响,疾病的转变也不可能按医生的意志发展,因此,医护人员也不会对病人以合同的形式对某种疾病的疗效作出保证或承诺,即使真有这种承诺,由于这是违背医学科学规律和医疗行为之基本特征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医患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调整是世界惯例。

  法律不是万能的,合同更不是万能的。用《合同法》调整医患关系的观念,是法律万能论在人们头脑中的反应。我们不能指望任何纠纷都用法律来调整,医学科学领域的问题更是如此。可以说现代医学科学领域的每一项发明与发现均是对现行法律的一种挑战,如器官移植问题、安乐死问题、人工授精问题、试管婴儿问题、代理母亲问题、基因工程问题、克隆人问题、抗衰老问题等等,均是现行法律所不能解决或难以解决的问题。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随着医学的进步,人们享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医学利益,同时却由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医疗官司。从这个意义上讲,医学每前进一步,都给医生自己的颈上套上了一根绞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医学越发展,医生们的医术越高,对人类的贡献越大,医生们就越要吃官司,越饱受诉讼之累。这对医生来说公平吗?古希腊铭文:最好的是公正,最美的是健康。人们要问:医生们给了人类以最美的,人类给了医生以公正吗?

  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世界上尚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医患关系是适用《合同法》调整的。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均没有片言只语提到有关于“医疗行为”或“医患关系”适用本法调整的内容。相反,上述法律反而规定有例外情形。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又进一步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在《合同法》第2条中也有例外的规定。其实,我国现行《合同法》,从其内容上看,是仅指民事合同�主要为经济合同 而言的,并不包括行政合同和医疗合同。可见《合同法》并不包含所有的合同关系,《消法》也并不调整所有的消费行为。

  如果说《合同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所规定的“主体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原则的话,那么,就明显同《执业医师法》第24条、第28条所规定的“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调遣”等执业规则相冲突。

  《执业医师法》的这种规则,既不“自愿”,也不“公平”,而《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则是:你给钱,我就为你服务;你给的钱多,我的服务就好。如果将医患关系定性到合同关系的基点上,人们就会将商业服务中的“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套用到医患关系中。这样,很容易造成人们同时用双重标准来要求医生及处理医患关系的情形发生,使医生们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和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用合同关系来要求医生,只能是一种倒退,是极不道德的,它降低了医疗服务的道德要求,违背了医疗事业的救死扶伤和预防为主的宗旨。

医患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合同,是无名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基于健康目的购买医疗服务的行为是一种生活消费行为,符合消法中的消费者;医疗机构向患者收费并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消费服务行为,符合消法中的经营者。对这一消费定位不仅符合国际惯例,法律猫查到如美国把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而且消法也没有排斥在外,根据2000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医疗纠纷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问题。更有地方人大立法,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旗帜鲜明地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如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20条规定:“从事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业、医疗卫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违反规定所收的费用,应当加倍退还消费者。”显然,医患之间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其次是一种医疗消费合同,同时兼具有医疗产品(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血液制品)的买卖合同性质,属于三合一的综合性合同。只是由于人们的习惯不加区分,统称为医疗服务合同。

合同法只规定了10几种有名字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很多其他的都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和类似的有名合同

不是典型的医疗合同关系 实际上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名字

合同法里没有医疗服务合同这个名称的。

那医生也有权拒绝患者消费了!

  • 请教北京医疗案件律师,医患关系是不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哪又...
    答:医患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合同,是无名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
  • 医患关系中患不包括的含义有
    答:医患关系中患不包括的含义有(医院的护工)。“患”首先指来就诊的患者及其亲属、朋友、同事以及领导,其次包括身体安康但为防病提高安康水平而要求咨询、体检或采取各种预防措施的人。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
  • 北京医疗过错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北京医疗过错律师收费标准是需要根据财产的标的额度来进行不同的判断的。主要就是因为律师的收费标准实际上是没有统计的规定的,具体是需要根据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还有就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程度来判断。 一、北京医疗过错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北京医疗过错律师收费标是需要根据财产的标的额度来进行不同的判...
  • 如何看待医患关系
    答:患者的理解和包容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核心。医患关系和谐与否,涉及医患双方,单靠医护人员的努力是不够的,就需要患者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医生这一职业。不少患者看待医院、医生,缺乏承担风险的意识,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不少医疗纠纷就因此而起的。只有医患之间相互理解、尊重和依存,才能真正实现和谐...
  • 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吗?
    答: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轻微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
  • 医生如何处理医患纠纷
    答: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医患关系。 按相关法规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不分大小都须向 *** 有关部门报告,然后由 *** 作为“中间人”出面向病人家属作出汇报。要是确认是院方的失误,医院必须做出真诚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尽可能多的补偿,做到尽量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发生争议并长期难以实现“共...
  • 医患关系中,谁是弱势群体呢?
    答:其实医生的工资收入并不高,一些工资比较高的医生毕竟还是少数。而且大部分的医生都有存在被患者不信任,以及被领导责罚的情况。为什么现在学医的人那么少,还不是因为医生平时工作比较忙,根本没有休息的时间,更别提陪伴女友以及照顾家庭了。每天高强度工作也就算了,还要接受患者的质疑以及媒体的不良报道,...
  • 最新关于医患纠纷的法律条文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
  • 律师代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答:从上述规定就可看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离不开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方面,其中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属于客观要件,过错属于主观要件。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赔偿责任都不可或缺的要件,也称为核心要件和必要要件,即使是“高度危险”、“环境污染”等特殊侵权责任离开了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也无从谈起。医疗...
  • 医疗纠纷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三)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