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计算范畴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如何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本单位最后一次连续工作年限,不包括之前曾经中断就业的工作年限。因为之前的工作年限应当在之前中断就业之时计算。其中,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因为按原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之时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因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合同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规定单位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对2008年1月1日前的工龄不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所以2008年1月1日前的工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的工龄根据劳动合同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在08年前入职的,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年限,08年后入职的,从入职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因为:

  1. 2008.1.1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合同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 2008.1.1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规定单位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2008.1.1前的工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1.1后的工龄根据劳动合同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 劳动合同法是2008.1.1起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对2008.1.1前的工龄不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2008年前合同是股份制,现在是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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