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外配处方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1.要想取得医保刷卡药房的资格,就应当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2.>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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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各地还有一些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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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内江市12345市民热线回复:
申请我市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首先需向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科室是医保科)提出书面申请,每年10月份的工作日在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准备好表中要求的资料后,于每年的11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报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待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定点资格。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后,还需与当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方可成为我市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成为我市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后,还需向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提出联网申请,信息中心审批联网后,即可刷卡。
最近经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隆昌县老百姓大药房”被成功批准为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集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
(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6号)。
办理程序
(一)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受理。
(二)对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实行集中审批制度,一般一年审批一次;每年申报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31日。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零售药店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
(四)收到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申报材料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对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局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整个过程自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送达。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六)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确认,取消定点资格;
(七)未获批准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申请条件
(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设置规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虑区域内零售药店的分布、规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及参保人员的分布情况和购药需求确定;
(二)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昼夜提供服务的能力;
(六)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七)具备支持参保人员购药网络结算的能力;
(八)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和《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九)近3年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申报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五)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从申报截止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0832-2170734,市劳动保障局医保科电话:0832-2286528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2-21701034市劳动保障局:0832-228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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