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下同)二次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市县区卫生防疫站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公用环保规划城建水利公安等部门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带并设立明显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保规划、城建水利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工程竣工后经市县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领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第六条 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消毒。第七条 单位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供水设施建成后应由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应由专人负责,供水设施附近严禁堆放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物,贮水容器应当加盖密闭,防止污染。供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第八条 分散式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根据需要进行监督监测。第九条 凡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供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和净水剂涂料消毒剂等必须经卫生防疫站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水源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接。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管理,建立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供水质量。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此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不适于从事供水工作疾病必须立即调离供水岗位。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水质发生污染时,发现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卫生防疫站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决定,需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必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全部缴同级财政。第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问题由济南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第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卫生许可。第八条 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必须自设备投入使用之日,将下列信息报送设备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一)设备的初始经营使用时间、设置的具体地点;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出水水质合格检测报告。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符合基本卫生规范;
(四)具备基本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保养、维护供水设备设施,并做好记录;
(五)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以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六)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水质检测,达到相关水质标准要求后方可供水。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的管道分质供水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消毒,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入使用前和修复后,均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发现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实施清洗、消毒前两日,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实施清洗、消毒时应当邀请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全程进行监督,并在清洗、消毒记录上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等部位设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确需在上述部位设置的,设置地点须依法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装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外观整洁、无锈蚀和破损;
(二)设备的出水口必须有内凹的隔离区域,避免污染;出水口处应安装闭合紧密且能关闭的门,在不售水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设备应当置于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四)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五)设备不得在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设置,与垃圾房(箱)、厕所的直线距离在20米以上。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所在区域负有物业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全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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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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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生...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答:一、对《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二、对《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
    答:6.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相应的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涉及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答: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污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水的禁用范围有哪些?
    答:问题一:水灭火的禁用范围是什么?干粉---重要器械(精密仪器)二氧化碳---镁,碱金属,(无效)泡沫---带电,仪器,碱金属 问题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规定: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于什么起实施选择题
    答: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适用范围
    答:第一条 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管理进行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