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哪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9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推进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制度。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实施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将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于作出之日起七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该决定作出二十日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适用听证程序的,在结案后二个月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第五条 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组织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三)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负责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四)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除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接受县政府的监督。(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六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终止。
第七条备案的范围:(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3千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备案材料报送的内容:(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三)案件调查报告;(四)没收违禁产品和物品、违法所得、处罚的相关手续(复印件)。
第九条 备案的要求:(一)备案材料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一案一卷装订成册;(二)按要求认真填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表》(见附件),并加盖行政执法单位公章及填写填报人;(三)对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或经核实有重大行政处罚不报的,由县政府法制办通知限期报送;对备案不力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相关事项:(一)县政府法制办要求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的,报送备案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县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二)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三)报送备案的部门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单位不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报请县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联合县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定期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对于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乱施处罚、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县政府法制办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没有属于备案范围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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