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案引争议是不是法律惹的祸?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如何评价"刺死辱母者"一案的舆情

【舆情热点】山东“辱母案”舆情分析一、事件回顾:
2016年3月25日一宗“男子刺死辱母者”快速占领各大新闻版面。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某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有17万的欠款无法还清。于是,催款人带着11人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对债务人极尽羞辱,甚至有一个叫杜志浩的人还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在苏银霞脸上蹭。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人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现场,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人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试图往外冲,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这一判决理由在网上引起较大争议,很多人认为这构成正当防卫,于欢应当无罪。一时间网络舆情热议不断,案件关注度持续走高,社会舆论呈现两极分化。



二、各方舆情综述
(1)、网络大v热议






(2)、网友热议
l 对于欢保护母亲的行为表示支持
@达令妹是努力君yo:一个在母亲被侮辱的时候不能挺身而出的儿子和一个在国难当头不能持枪一战的士兵有什么区别?
@南闲生:母辱不护,国难谁御。
@一只女污:其他抛去, 针对一个母亲被人侮辱,于欢做的没错!
@耕耘不问收获成功不必在我:当着孩子的面侮辱母亲,民警不管,孩子动刀杀了一人有罪?那法律告诉我应该怎么办。报警都他妈没用了,你告诉我应该怎么办。我觉得这孩子做错了,不应该杀一个人,应该把这十一个人全杀了,我听过一句话,当你走投无路的时候,不用怕,你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粽子阿阳:说实话,单就他们对他母亲做的这些事来说,这种情况要我选的话,我也会拿起刀来,判我无期甚至死刑我也不后悔。因为我保护了自己的母亲。我做了违法的事情,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小奕丶丶丶:母养儿防老,儿护母尽孝。国养兵护国,兵护国尽义。儿不护母?兵护国否?

l 认为于欢的行为不该被舆论炒作为正义
@月槐古溪:首先,你得确定,你口中的好人是真好人,而不是被媒体和舆论塑造的好人。之前的证词说的很清楚,于欢是被控制绝望而拿刀子捅人,并非是因为母亲受到侮辱而想要救母心切。为什么隔了一段时间突然就变成护母心切了?坏人该死,但不是好人的人突然变成英雄是不是也说不过去?
@担当1234:记者总是想搞大事情博眼球,你们这些就天真的信了。。。 人家掏生殖器侮辱他老妈(生殖器打脸是造谣)的时候他不杀,他怂,像孙子一样不敢动,警察来了之后想跑(注意,这时候没人侮辱他老妈,没人侮辱他),没跑成就动刀伤人,这时候还是为母杀人?是为自己想跑而跑不成杀的人吧, 先去看判决书吧,,
@于佳琪是小花儿-:于欢的出发点是不是为了就母,只是怀疑于欢的动机,更何况没有下定论只是怀疑,谁都不是于欢,楼主的怀疑是有道理的,相反一些人咬定为了救母也是可笑。
@daybreak凌晨:这个世界从来没有绝对的好人和坏人,就像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支持轻判也佩服于的行为,但不支持无罪,勇敢站出来保护母亲值得称赞是条汉子,但更应该像个男人承担后果,如果一个国家的舆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这个国家才是真正的没有希望可言。
@非主流大馨馨馨馨:微博上根本不敢说客观的话,更不敢说自己是学法律的,只看新闻很气愤,弄清楚前因后果才觉得法院定的故意伤害罪没有错,只是觉得刑罚过重,10年比较合理。网友不能只看侮辱行为,要债的行为不当但是并没有主观故意伤害,而他捅人也不是因为母亲受辱。就想说一句,难道舆论比法律还正义?

l 对于案件裁定的希望
@酥麻辣姑大人:一审就是因为这样才认定是故意伤害的,法律其实并没有错,正常来说判决也没有错,但是,但是,这个并不一样,这里包含了太多的屈辱和绝望。所以只能说法官太怕出错了,审案子太过于格式化,少了点人情味,希望二审能认定正当防卫较为合理。被舆论带着节奏乱走的人你也大可不必放心上。
@比你女朋友好看:“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我今天失眠:在舆论一边倒的同情杀人者的时候,我们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或者正义的修订!希望国家重视这件案子。
@阿佳夕:不应该纠结于双方曾经做过什么,更应该关注事件本身。警察的不作为应该怎么处理?非法拘谨,限制人身自由怎么处理?猥亵妇女怎么处理?在被非法拘谨的情况下反抗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法官的那些判词和事实有出入,是否有经过查证?大胆点猜测,审判过程中是否有人为影响?

l 对于高利贷行业的吐槽
@月槐古溪:高利贷违法他们为什么还要找高利贷借钱呢?这难道就是对的了?从他们去碰高利贷开始,基本就可以确定他们是接受了高利贷的极端讨债手法。政府不让借高利贷的时候没想起来政府,借了高利贷被打了想起来政府了,现在因为自己不恰当的决策被打了还要怪政府,这什么逻辑?
@可是我要走了啊-:于欢母亲借了四家高利贷吗?民间放贷不高于银行4倍就允许的吗?于欢是突然暴起从背后杀人吗?还是在打骂过程中杀的人?于欢母亲的欠债当了失信名单吗?这些搞得我很乱所以我还是不在说话了。
@-浪矢的解忧杂货店:放高利贷的是魔鬼,借高利贷的是傻子。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只希望能减轻于欢的刑罚。

l 对于网络舆论具有超高影响力的不同看法
@风静流-:这几年在微博上看各种热点事件,会发现舆论真是太容易被操控了,“沉默的螺旋”在微博上体现的淋漓尽致,势弱者不敢发声,勇敢者和愚昧者都会被喷成狗。可激愤不一定是正义,反转也不一定是反转,网络时代的发声看似不需要代价,但每个人的立场都该谨慎。
@一斤五块::因为压力,因为关注度,关注度高 舆论压力大这种事儿你搁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结果,都会优先解决,也说明国内的机构成长空间非常大,虽然很多人会嘲讽的说报警不如微博管用,但是警察叔叔们一天多少案件,按正常程序自然是没有关注度高的解决快,想想真心没什么可嘲讽的。
@蕾力小米粉:事实是:舆论帮忙下破了很多大案、要案,请问这是为什么???
@达子香y::微博就是太能左右舆论!尤其对娱乐圈,芝麻点的小事都能被说的天花乱坠。但微博舆论的影响应该是喜忧参半的,包括像春节时爆发的丽江打人事件,生活中太多这样的事,我们无法左右正处在发展中的中国处事态度,但是最起码微博舆论的力量帮助一个个例来给政府施压,虽不能普及大众,但对一个人也是很好的。

l 对于涉事警察的批判
@蕾力小米粉:现在这事不是警察关注不到的问题 ,而是很多证据事实表明是:明显的警察渎职,明显的司法不公,还好现在中央派人下来查了。
@是七七啊喂:警察来了无视不管,那只能靠自己了,自卫杀了人,警察又来了[摊手],警察有逃不掉的责任。
@芥末酱酱酱:操他大爷的!!这么明显的事儿,法律主持不了公道 还要法律做什么?警察连打架囚禁都不能管,纳税人凭什么养着你?!
@凤火泪:谁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母亲受辱。当时无论是谁,面前有一把刀都会毫不犹豫刺向他们,不杀了他们无路可走。这种屈辱和绝望,透着文字扑面而来,何况是当事人。应该判于欢在极端环境下导致精神失常无罪释放。追究那些一个小时才“匆匆赶到”的警察。
@黛佩:还有一大加害者!——警察!
@爱你的笑-:不管这个母亲是好是坏,报警之后警察的不作为才是真正令人寒心的!!!
@糯米团at:警察的不作为在这其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但凡他们能严肃制止无赖的贱为 后续事情都可能不会发生警察的不作为在这其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但凡他们能严肃制止无赖的贱为 后续事情都可能不会发生。

l 对于道德与法律的讨论
@小小筱文:首先,我觉得这是道德问题,先不说法律法规。如果这则新闻属实,那个男的有拿性器官侮辱孩子的母亲,那我觉得我能理解孩子心里的愤怒,他拿刀杀了那个追债人我也觉得正常!但是不代表他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其次,我也觉得法院判决有问题,在法律法规面前过硬,不够人性!但是说实在的,社会就这样!
@姚姚姚姚姚努力:如果舆论可以改变这个青年的人生,那我也愿意站舆论,但也不希望这起个案让保护亲人成为杀人的理由。法律不外乎人情伦理,但也不能让花了上千年才走到今天的法律被舆论扭曲。法律的公平公正不能寄托在某一个或是某一批人身上,而是在每个人的监督和遵守下才能日趋完善。
@万小妞妞妞:突然感觉很悲哀,能保护我们的法律也帮不了我们这些没钱没权的百姓。

三、舆情总结
乐思舆情监测中心认为:从当前各方舆情声量来看,“辱母案”网络舆情呈现多极分化,有理性的声音也有一些鼓动仇杀的言论。作为监管和裁判的山东政府、法院、检查院在舆情发生后却表现的不尽人意,官方对于时下爆炸性的舆论涨速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生怕成为众矢之的。然而全民舆论汹涌澎湃,官方如何应对不仅是关系着“辱母案”的合理裁判,更牵动着国民舆情的热议走向,甚至是对官方舆情应对能力和政府声誉的一次挑战。

从舆情传播的角度来分析,主流媒体搜狐新闻、腾讯新闻、网易新闻、南方周末、和讯新闻、奇闻007等对“辱母案”进行了相关的报道,报道详细的描述了事件的细节和原委。在主流媒体的传播下,“辱母案”开始流入舆情市场。
紧接着新浪微博推出了话题#刺死辱母案追踪#,相关阅读量达到10.7万,各个网络大V参与到“辱母案”的舆情传播链中,其中带来较大影响力的有@思想聚焦:“刺死辱母案:我们这个社会,不应总是对坏人太好,对好人太坏。”带来9543次转发,7807次评论和31,105次点赞。@六六V:“我想不明白,辱母案中的被刀捅伤的人撞死学生逃逸赔20万,为何他要于欢家赔800万?两条命的差价从哪里来?”带来2119次转发,1615次评论和8949次点赞。两个网络大V对于“辱母案”的舆情传播推动力功不可没。
在网络媒体快速发展的时代,草根自媒体迅速崛起。不可否认,网络热点事件可能会因虚拟世界的发帖、跟帖以及激进的言论带来的狂热使得非理智的民意介入社会现实,从而对舆情的发展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在“辱母案”舆情呈现出多极化趋势之后,官方应该适度的介入到舆情的传播中,对热门媒体和网络大V 言论中的疑点和难点进行相关解读,从而更好的引导主流舆论,使得舆论脱离无头苍蝇的状态,向理性化方向发展。
许多学者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机制的直接诱因在于信息传播秩序失衡,主要表现为信源开放度不高、信道畅通度不够和信息的保真度不高。在“辱母案”舆情传播中形成的七大主流舆论涉及各方面:1、对于欢保护母亲的行为表示支持;2、认为于欢行为不该被舆论炒作为正义;3、对于案件裁定给予的希望;4、对于高利贷行业的争论;5、对于网络舆论具有超高影响力的看法;6、对涉事不作为民警的批判;7、对于道德与法律的讨论。网络舆情有正义之词,也有偏激言语。
网络舆情之所以容易出现偏激,很大程度上源自网民对于真相认识存在缺陷。因此,最大限度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带来负面效应的根本路径在于真正地实行官方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以官方信息传播替代人际和群体的信息传播。搭建媒体对话平台,实现官方与网民的有效话语沟通,从官方的角度看,既要坚持信息公开,满足并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要避免官方独白式的话语。
最后回归案件的本身,这确实是一件难以用法律进行简单裁判的案件,舆论基于人类自身的情感,法律却是理性的产物。就像许多网友而言的:如果舆论可以改变这个青年的人生,那我也愿意站在舆论这一方,但同时我也不希望因为这起个案件让保护亲人成为杀人的理由。法律不外乎人情伦理,但也不能让花了上千年才走到今天的法律被舆论扭曲。法律的公平公正不能寄托在某一个或是某一批人身上,而是在每个人的监督和遵守下才能日趋完善。

现在是一审判决出来了,但是在上诉期间上诉了的!!判决没有生效!!个人认为还是会改判的!!

刺死辱母者案经过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一家名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女老板苏银霞分两次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吴学占一方的11名催债人便对用尽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裤子猥亵等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在经历6小时的凌辱煎熬后,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3岁于欢拿起水果刀乱刺,致4名催债人受伤,其中一人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聊城中院认定,杜志浩等人曾对苏银霞和于欢有侮辱言行,并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这意味着,他们已经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侮辱妇女罪,存在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事实。

是否构成正方防卫,只需考虑四个问题:1、不法侵害是否仍在继续;2、行刺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制止侵害;3、行刺对象是否针对侵害人本人;4、是不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派出所民警进屋了解情况后即离开了房间,苏银霞母子也想离开,被杜志浩等人阻拦,因此发生了冲突。也就是说,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已经结束——判决书引用了于欢的供述,他承认杜志浩脱下裤子后,很快被同伙制止,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侵害仍在继续。

令人费解的是,法院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事实上,由于杜志浩等人的人数远超过于欢母子,即便未使用工具,在民警已经离开房间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其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根据判决书中引用的证人证言,他们在拦阻过程中也对于欢进行了殴打。

另外,除了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同样收到法律保护,被非法限制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本就可以进行防卫。

考虑到冲突的发生是因为于欢母子离开受阻,民警当时也已不在房间,于欢当时的主观目的更可能是摆脱拘禁状态,而不是单纯的报复。其行为理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有疑问的只在于,是不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在这一点上,包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在内的多名法学家和现任法官、检察官都曾发表观点,一致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其中多数意见行刺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相对于杜志浩等人的生命健康权,被限制的人身自由权位格较低,不满足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应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但是,聊城中院的解释也不能说是荒唐,从中国过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确实很窄,比法律规定的要严格的多,基本只有在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才予以认定,如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绑架等。

聊城中院没有认定正当防卫,反映出的是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并非因为法官愚蠢。其背后的政策考虑或许在于,防卫行为毕竟是一种不可控的私力行为,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风险,如果不是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法院宁愿被害人选择隐忍克制,到时候再向公权力求助,由公权力来对侵害人进行惩罚。

这种矛盾的后果,在于欢案中充分地暴露出来。在案件已经引发全国关注的情况下,也可以算得上一种契机,来统一法律条文和具体司法实践。

山东高院可以通过请示的方式请求最高法院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作出解释——这样的解释将具有法律效力,全国法院必须遵守。或者在法院判决之后,最高法院将其编入最高法院公告,或者收入指导性案例,也能起到相当的导向性作用。

作为量刑因素的被害人过错和义愤

事实上,就算不将于欢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给减轻处罚留下了空间。法律的技艺,就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找到适当的法律条文,来实现法律的原则,其中就包括了罪刑相适用。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最关心的也不是正当防卫这一具体的法律制度,而是无期徒刑这一结果。当母亲在自己面前受辱,报警后也无法解除危险,很难再期待谁能保持足够的克制,即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正如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

据《南方周末》报道,案发前一天,讨债人也曾对于欢的母亲进行羞辱,将其头按进马桶,报警和拨打市长热线全无效果。冲突发生时,民警已经离开第一现场,于欢母子也想出去,却被阻拦,人身自由仍被控制。有理由相信,这时于欢的心中对于公权力的保护已经绝望,羞辱等侵害行为随后仍可能会继续。这时,便可以认为他是基于“义愤”去行动。

和正当防卫不同,“义愤”不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最常见的便是长期被家暴的妻子杀夫案件,由于男女双方体格上存在明显差距,很多杀人行为都是发生在丈夫熟睡时。2015年的一起案件即是如此,被告人被判故意杀人罪,却只获刑5年。

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在该案中曾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她曾当庭表示,受暴方对暴力的感受与普通人不一样,会有不同于寻常的预测暴力的能力。她相信,如果对方不消失,自己摆脱不了暴力。她就会以这种方式终结暴力。

这一判断,也可以适用于于欢。在母亲因为讨债人的压力持续被辱之后,他也有理由相信,如果不采取行动,他们无法摆脱这一境况。

在这个意义上,于欢的行为就算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可以视为一种“防卫因素”,结合被害人过错,以及于欢的主观目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现有的司法惯例,也能在量刑上进行减轻。

和正当防卫相反,“义愤”因素的影响虽然被司法实践多次确认,其认定标准和量刑影响在《刑法》中并没有特别清晰的规定,需要结合主观故意、被害人过错等条文进行解释。

当然,无论正当防卫还是“义愤”,都是一种私力行为,很容易失控超过必要限度,为法律所不提倡,因此通常只能减轻或免除处罚。它们的共同点在于,权利受到侵害后没法求助于公权力,只能依靠自己。

正当防卫是侵害正在发生,求助公权力来不及了,理论上没法避免,所以法律特别规定;义愤往往是因为公权力的保护缺位,求助过,但没有效果,理论上不应存在。

具体到本案,民警出警后的行为明显涉嫌渎职和不作为,是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也反映出基层派出所面对民间纠纷、特别是债务纠纷时的一种常见状态:由于警力配备不足,只要侵害不是特别严重、导致人身伤亡,就算已经涉嫌了侮辱、非法拘禁等轻罪,也不全会严格处理。

从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来看,他们显然对这一尺度非常熟悉,例如脱下裤子后也很快被制止,避免涉嫌强奸这一重罪,让警方不得介入。但在此以外,仍有各种手段可以利用,来对他人的身心进行严重侵害。

结果就是,于欢最终拿起了刀。他们没法像法官那样精确的判处你几年徒刑,并给予上诉的机会,只能简单地去回答,一刀还是两刀。

因此,要想减少私力行为,公权力必须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切实地保护。具体到本案,除了于欢的量刑,公平正义也体现在对其他10名讨债人的处理上,包括受伤的那3个。

既然聊城中院在对于欢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查明了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妇女的行为,那么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样的判决结果,对法律完全是不能让大众平服的!!就连所谓的受害者一方也上诉了!!中央电视台都播放了,肯定关注的非常多。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到山东省了的!!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 侮辱性催收已引起民愤,辱母杀人案家属再起诉于欢,会引起哪些争议?
    答:社会上的争议 由于辱母杀人案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而且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因此这起案件众说纷纭,大家的看法也都不一样,因此会掀起社会各界的议论,至于不同的议论结果肯定有不同的议论意义。当然对于目前角度来讲于欢的行为是值得网友们肯定的,相反恶意淘汰者的行为是值得绝对反对的,...
  • 辱母案为什么改判
    答:辱母案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终审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林文学说:“法院坚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回应关切,严格依法审判,最大限度地坚持司法公开,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实际上是群众高度关注法院工作,既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更是一种期待,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
  • “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结婚,你觉得于欢的做法到底对吗?
    答:并且于欢妻子在接受采访的过程中,也表示自己并不会在乎于欢的过去。而且两个人所呈现出来的状态是非常幸福的。于欢的做法是否正确?其次就是我们在关注2016年“辱母杀人案“的过程中,我们每一个人对于欢的做法都会拥有不同的看法。而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于欢的做法肯定是...
  • 山东辱母案于欢大婚,于欢案子究竟给社会以多少警示?
    答:这起案件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但法治社会不能纵容以暴制暴也是事实。因为这是法治秩序崩塌的危险信号,最终会导致每个人都可能会成为受害者。幸运的是,最终此案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也兼具了温暖的人情味儿。这起案件也已经被列入最高法指导案例,同时也非常具有意义的是,正当防卫制度,在这起...
  • 刺死辱母者案件,凶手减刑出狱,此次风波对他以后的生活是否会造成影响...
    答:轰动全国的刺杀辱母者当事人于欢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出狱。于欢出狱后,接受了很多媒体的采访,观众们相对比较关心的是这场牢狱之灾对于于欢来说,是否会对其生活造成影响。小编认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这几年的牢狱生活,让于欢已经与社会有些脱轨,他自己也很感慨社会的变化大。而且于欢的案底已经...
  • 辱母杀人案的真相是什么,于欢上诉有结果了吗?
    答: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3、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
  • 辱母案二审开庭时间_于欢案二审几号日期何时判决的
    答:苏银霞的老公呢 点选进入:山东冠县源大工贸公司苏银霞老公于西明资料 山东辱母杀人案详情细节盘点(↓通道点选进入↓) 山东冠县苏银霞现在怎么样了、苏银霞近况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辱母杀人案怎么回事、事件始末 辱母杀人案最新判决结果讯息 “刀刺辱母者案”后续: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 _...
  • 刺死辱母者当事人母亲姐姐相继出狱,当时审判是否公正?
    答:苏银霞今年52岁。四年前,他的儿子于欢因一起刑事案件成为新闻人物。2016年4月14日,当地人杜志浩为首的11人暴力催债团伙以讨债为名在源大工贸接待室非法拘警于欢母子,并以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儿子于欢从接待室桌上摸到一把水果刀捅向辱母者,导致催债人杜志浩失血过多死亡,三人受伤。聊城中院于2017...
  • 辱母案当事人于欢父亲出狱,此前他是因为何事获刑的?
    答:大家还记得几年前发生的一件“辱母杀人案”吗。案件的当事人名叫于欢,这件事案发的原因是因为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力偿高利贷而被催债的上门追债。但是这些追债者用极为侮辱的方式来对待这对母子俩,当时共有11人围堵他们母子俩,而追债者更是用辱骂、抽耳光、用鞋子捂嘴等方式来对待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