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的释义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



  【发布日期】2010-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的司是执掌的意思。关于司法机关,楼上的回答有误,司法机关仅指法院和检察院,并没有广义狭义之说,公安机关和司法局(部、厅)是行政机关,我国的公安机关虽然具有较多的司法职能,但主要还是执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中是侦查机关,负责调查取证和拘留、逮捕的实施;
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和审判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包括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除此之外还负责批准逮捕;
法院是审判机关,负责案件的审理判决,以及接受抗诉进行再审。
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律师的管理指导、法律援助、调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等工作。

1.指三公,即太尉(大司马)、司徒、司空。
《后汉书·顺帝纪》:“今刺史、二千石之选,归任三司。” 李贤注:“三司,三公也,即太尉、司空、司徒也。”
晋陶潜《晋故征西大将军长史孟府君传》:“ 渊明从父太常夔(陶夔)尝问耽:‘君若在,当已作公不?’答云:‘此本三司人。’”
唐 张说《和丽妃神道碑铭》:“故坐而论教,则位比三司;动而具赡,则仪型六列者矣。”。
2.唐代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主理刑狱。自永徽以后,武则天当政,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
《新唐书·百官志三》:“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
《新唐书·刑法志》:“自永徽以后,武氏已得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
3. 唐、宋以盐铁、度支、户部为三司,主理财赋。
《资治通鉴·唐昭宣帝天祐三年》:“﹝三月﹞戊寅,以朱全忠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之名始于此。”
《续通志·职官四》:“三司起于唐末,五代特重其职,至宋而专掌财赋,皆以重臣领之。”
4.宋代于广州 、明州、杭州置市舶司,主对外贸易,合称三司。
《宋史·食货志下八》:“﹝熙宁﹞九年, 集贤殿修撰程师孟请罢杭、明州市舶,诸舶皆隶广州一司。令师孟与三司详议之。”
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九七一年, 太宗灭南汉 ,即在广州设置市舶司。以后又在杭州 、 明州置市舶司,与广州合称‘三司’,是北宋主要的对外贸易港。”
5.金代以户部之劝农、盐铁、度支为三司,贞祐时废。
6.明代各省设都司(都指挥司)、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司),分主军事、民政、司法,合称三司。
《明史·职官志一》:“外设都、布、按三司,分隶兵刑钱谷,其考核则听于府部。”
7. 清末以各省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中央废丞相,六部长官直接听命于皇帝。在地方,废除元朝的行省,设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分别掌管民政、财政、刑狱和军事。



  • 三司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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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古代中国历史上,“三司”一词有着多元的含义。首先,它曾指代太尉、司徒、司空这三位高级官员,象征着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如《后汉书》和晋陶潜的记载所示。在唐代,‘三司’又特指御史大夫、中书省和门下省,他们主理刑狱,这一时期武则天执政后,尚书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共同负责案件审理,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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