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责令拆除。第十四条 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路灯杆、树木、居民住宅、商业楼、公用空间、橱窗内等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品、告示牌。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牌。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品和名片。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上位法、本市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 公民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第八条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国旗、唱国歌、祭奠烈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保持庄严肃穆;

  (二)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举止文明得当,不喧哗、滋扰他人;

  (三)观看展览、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文明观演;

  (四)商业促销和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设备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五)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相互礼让,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文明就医,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

  (七)文明旅游,尊重当地习俗、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八)携犬出户用犬绳牵领、戴嘴套,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九)维护网络秩序,理性表达、文明互动,拒绝网络暴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规定。第九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口香糖、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二)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三)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违反规定涂写、刻划、张贴;

  (四)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得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搭设灵棚,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六)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八)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周边清洁;

  (十)不得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捕鱼及实施其他危害水体、妨碍景观的行为;

  (十一)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规定。第十条 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鸣笛、使用灯光和接打电话;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驾驶机动车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当主动避让;

  (四)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五)机动车停放应当规范,不得占用人行道、无障碍停车位、盲道、消防和医疗急救公共通道;

  (六)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和道路隔离设施、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九)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十)爱护共享单车,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一)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内清洁,上下客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十二)乘客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驾驶人员安全行驶;

  (十三)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务,从事旅游业管理,进行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的区位优势,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发展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务。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的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等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旗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 旅游区(点)应当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旅游建设规划。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点),应当征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区(点)建成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第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保护。第十条 制定公共客运规划、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应当有利于旅游业发展。旅游线路应当纳入城市交通线网规划。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经有资质的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整保存业务档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表。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旅游业务技能培训。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市场拓展、参与旅游促销、发布市场信息、推介旅游产品、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A级评定和复核制度。
  评定A级的旅游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A级的旅游区(点),不得使用A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第十七条 尚未纳入市、旗县区旅游发展规划,本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已经接待旅游者的旅游区(点),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停车场设置合理,各种标志规范、清晰;
  (二)设有咨询、投诉接待室和投诉、救援电话;
  (三)配备与接待量相适应的环卫设施和清洁人员,垃圾箱标识明显,与环境相协调,厕所设置合理,内部清洁;
  (四)购物场所布局与环境相协调,旅游商品有本景区(点)、本地区特色,经营规范,管理有序;
  (五)餐饮卫生符合国家规定;
  (六)讲解员人数及语种能够满足旅游者需要,讲解词科学、准确、文明;
  (七)空气、噪声、水等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 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务,从事旅游业管理,进行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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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需要交。《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呼和浩特市旅游局用招标吗
    答: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进行。呼和浩特市旅游局作为政府机构,其采购行为也需要遵循该法律法规。因此,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在采购相关服务或商品时,通常会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除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外,呼和浩特市旅游局还会根据自身的采购管理制度和规定来决定是否使用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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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答: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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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4个。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官网查询显示,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下设14个单位,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恰特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