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01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诊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保障与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并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患方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第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客观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患方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等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七条 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医调委,负责相关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医调委是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其设立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调委的具体组成和工作经费来源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第二章 预 防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及时查处违法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有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和专门负责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四)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五)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与患者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第十五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持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第三章 报告与处理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一)停尸、闹丧或者聚众占据、围堵医疗机构场所的;

  (二)故意破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物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三)妨碍医务人员正常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各地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完善安全防范制度。第八条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相关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等业务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常识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支持医务人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患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践行医疗服务承诺。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病历互联互通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成因,预防医疗纠纷产生。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明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设置专门场所,接受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和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诊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保障与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并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患方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第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客观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患方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等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七条 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医调委,负责相关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医调委是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其设立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调委的具体组成和工作经费来源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及时查处违法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有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和专门负责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四)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五)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与患者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第十五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持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第三章 报告与处理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一)停尸、闹丧或者聚众占据、围堵医疗机构场所的;

  (二)故意破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物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三)妨碍医务人员正常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

  • 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答:(2)人民调解;(3)行政调解;(4)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答:2、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4、依法提起诉讼。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
  • 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答:此诉讼不需要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为前提。如果医患双方能协商解决纠纷的,双方可以不委托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
  • 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答: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有: 1、双方自愿协商; 2、申请人民调解; 3、申请行政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
  • 医疗纠纷怎么处理最好?
    答:如果诊疗行为没有什么过错,就不能为了维权而维权。维权的途径有哪些?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
  •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在哪些方面有规定?
    答: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处理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法律分析:处理医疗纠纷相关的主要法律规定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 关于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解读
    答:法律主观:医患纠纷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起诉等途径解决纠纷。法律客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
  • 跟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答:一、如果与医院发生纠纷怎么处理?如果与医院发生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协商解决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个维权手段,因为这个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
  • 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答:法律分析: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