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中国官职的设置,和行政机构的设置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2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应当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国务院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和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七条 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

  (三)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四)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的编制。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十条 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 机构。

  设立国务院议事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第十一条 国务院议事协调 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第十四条 国务院行下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

  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名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

  前款所称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十八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确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参照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领导职数的规定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为一正二副或者一正一副。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司级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扩大职能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四)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

  (五)有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实可以参考<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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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官职的设置

新的《公务员法》第16条、17条规定了公务员的职级层次,分别是:
国家级正职:总理
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等
省部级正职:各省省长,各部、委、总局的部长、主任、局长等
省部级副职:副省长、副部长,部委归口的国家局局长,副省级市市长等
厅局级正职:各省厅、局长,各部委司、局长,省辖地、市的专员、市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副厅、局长,副司、局长,副专员、地级市副市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县长、地级市的各局(处级局)局长、区长,省部委各司厅局的处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副县长、副区长,副处长,处级局的副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乡长、镇长,处级局的科长,县局(科级局)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副乡长、副镇长、副科长,科级局副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
科员:基层公务员,个别地区在这一级还分设了正、副股级领导职务
办事员:基层公务员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行政机构的设置

其实可以参考<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国务院总理为一级,
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为二至三级,
省部级正职为三至四级,
省部级副职为四至五级,
厅司级正职(巡视员)为五至七级,
厅司级副职(助理巡视员)为六至八级,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为七至十级,
县处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为八至十一级,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为九至十二级,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为九至十三级,
科员为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为十至十五级。
行政机构:
其实可以参考<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中国官职的设置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公务员 军队 国有事业单位和 国有企业
专业技术人员 不是公务员,
不是公务员, 但仍是国家干部
但仍是国家干部。
一级 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 军委主席、军委副主席
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
主席、国家副主席,
中纪委书记,政治局常委
二级 副总理、政治局委员、最高 军委四总部
(二层) 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海军、空军、二炮,
二至三级 大军区正职
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大军区副职, 中国科学院、中国
(四层) ,省长,中央各部部长 集团军正职 社会科学院
三至四级
四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 集团军副职 十所重点大学 44个国家大型骨干
(五层) 委副书记,副省长, 企业集团
中央各部副部长,
十六个副省级城市的
市委书记。市长
四至五级
五级地 (市、洲、盟、直辖市的区) 师 有权授予学士及 大型国有企业
(五层) 委书记、巡视员 以上学位的大学校长、
五至七级 教授、高级工程师、
主任医师
艺术一级
六级 地(市、洲、盟、直辖市 副师 大专及以下学院
(六层) 的区)委副书记、助理巡视员 旅
六至八级
七级 处长、县委书记、 副旅 副教授 中型国有企业
(六层) 县长,调研员 团 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医师、
七至十级 中学高级教师、艺术二级
八级 副处长、县委副 副团
(六层) 书记、副县长,助理调查员
八至十一级
九级 乡镇党委书记、乡镇 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
(六层) 长,科长、主任科员 中学一级教师、小学
九至十二级 高级教师、艺术三级
十级 乡党委副书记、 营
(六层) 副乡镇长,副科长,
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十一级
(七层)
博士的起始级别 副营
十二级 副连
(七层)
硕士的起始级别
十三级 科员 排职 助教、助理工程师、
(七层) 九至十四级 医师、小学一级
学士的起 教师、艺术四级
始级别
十四级 技师
(八层) 中学三级教师、
大专毕业生 医士、护士、
的起始级别 小学二级教师、艺术五级
十五级 事员 小学三级教师、
(八层) 十至十五级
职校毕业生
的起始级别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行政机构的设置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现代还是古代?而且每个朝代都有所不同……

  • 中国的官级,现代
    答: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王朝,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皇帝,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分化大臣权利,以防权臣篡位,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内阁相当于国务院,清朝继承了明朝的做法,内阁的首辅大学士以及协办大学士都被称为中堂,即宰相的别称,但实权则由军机处掌握。中央行政机构沿袭明朝传统,...
  • 中国各朝代的官职是怎么设置的
    答:到了明朝,不设总管宫廷事务的机构,其职责由宦官和女官分掌。清朝则以内务府总管宫廷事务。 地方长官 另请参看中国行政区划 西周实行分封制,地方长官分为...其设置也非常复杂,各个朝代的叫法也不相同。比如清朝的师爷就是这种性质的。 荣誉性质的官职 在中国古代的职官制度中,还有非常复杂的加官、试官、赠官、加...
  • 求中国历史上和现在的官员体制,即所有的官位名称
    答:中央机构日益完善。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
  • 中国古今官职对照表你的见识增长了!
    答:13. 御史大夫,古代最高监督机构的主官,相当于督察长。14. 州守,地方长官,负责州郡事务,相当于省长。15. 郡守,地方行政长官,相当于一个省会城市的市长。16. 县令,地方行政长官,相当于县长。17. 刺使,政府代表,相当于副省长。18. 兵马指挥,明清两朝的高级武官,相当于北京市公安局局长。19...
  • 想了解一些中国官职方面的知识?请帮忙
    答:【丞相】是封建官僚机构中的最高官职,是秉承君主旨意综理全国政务的人。有时称相国,常与宰相通称,简称“相”。如《陈涉世家》:“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广《廉颇蔺相如列传》:“且庸人尚羞之,况于将相乎!”《蜀相》:“丞相祠堂何处寻,锦官城外柏森森。”《<指南录)后序》:“予除右丞相兼枢密使,都督诸路...
  • 中国古代中央行政机构演变的特点和趋势是什么?
    答:独尊地位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被三人的平起平坐所取代。6. 在三公之上,还有所谓的“上公”,如太师、太傅、太保等官。这些尊崇的官职在汉代政治生活中并未发挥实际作用,多属虚职。例如,太傅一职,在吕后时期曾由王陵和申食其担任,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实际上是一种明升暗降的政治策略。
  • 中国官职权力排名
    答:中国官职权力排名:从太守到翰林院 中国历史上,官职众多,权力各异。以下选取部分重要官职进行解读,以助了解中国官职的权力排名。太守。战国时代称为郡守,汉朝时改为太守,为一郡的行政最高长官。秦代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太守比县大,相当于现在的省辖市市长。刺史。汉武帝时期,全国分为十三州,刺史掌管...
  • 中国古代官职名称具体有哪些???
    答: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叫行中书省,明代改称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 【官职的任免升降】“三省六部”制出现以后,官员的升迁任免由吏部掌管。官职的任免升迁常用以下词语:(1)拜。用一定的礼仪授予某种官职或名位。(2)除。拜官授职,就是授予官职的意思。(3)擢。提升官职。(4)迁。调动官职,包括升级...
  • 中国古代国家机关及职能部门如何设置的?
    答:在秦朝之后,皇帝的权力和职能逐渐由一个中央政府辅助完成,汉朝时这种中央政府的形式是三公九卿,隋朝开始三省六部制。那么中国古代国家机关及职能部门如何设置的哪?故宫 1、尚书省 尚书省是中央官署名称。秦王朝时开始设有尚书这一官职,但并未成为一个机构,属于少府中的官职,负责管理文书。东汉时期初始...
  • 中国古代各个朝代以及近现代中国军事和政治官位各是什么?古代的各个官 ...
    答:招讨草贼使 专为镇压农民起义或讨伐逆叛而设置的军事长官 监军判官 监军使下的副职 行营都统 为镇压和讨伐而设置的出征兵统帅 侍御史 负责纠察的官员 右卫将军 中央禁卫军军事长官之一 左神武大将军 中央禁卫军之军事长官 校书郎 太子东宫所属学馆中校勘典籍的官员 尚书右仆射 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的长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