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监理工程师进场后要如何开展工作?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如何做好现场监理工程师工作

如何才能做一名合格的房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监理分:土建监理工程师 安装监理工程师 安全监理工程师

具体到项目部成立后人员组成有:总监工程师(监理公司委派) 土建监理工程师 安装监理工程师 安全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资料员

总监工程师的工作开展如下:

1、组建项目监理部进场,编制《监理规划》,总监理工程师安排监理人员各自的具体任务及工作职责,协助业主编制项目工程总进度计划。
2、向施工单位发出《进场通知》。
3、参加由业主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由业主向参建各方宣布监理部被委托授权的具体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讲话并说明监理部人员组成情况、各自的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监理部向参建各方分发《监理规划》,监理部安排专人对会议实况进行现场记录,散会前,请参建各方代表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上签字认可,复印后分发各方,原件由监理单位保存。
4、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及施工总进度计划,经业主同意开工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5、向施工单位签发设计图纸。
6、工程施工中,监理部采取巡视、旁站、跟踪、抽检、平检、记录、分析、定期召开监理例会、专题会等方式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口头或书面纠正,督促施工单位跟上进度计划。
7、定期向业主进行监理工作汇报 ,编制编写监理日记、监理日志、监理周报、月报、季报、年报、会议纪要、旁站监理记录、各种统计报表。
8、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工程进度款。
9、主持验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0、参与收已完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签发《完工证书》
11、参与竣工验收。

第一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3.1 施工监理准备工作
3.1.1 施工监理的物质准备
3.1.1.1 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着手驻地建设,包括住房、办公、水电等,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实际开工期以前基本准备完毕;
3.1.1.2 监理工程师必须按合同要求在工地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设备,以保证质量控制的检验测试及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其中包括:办公设施及其用品、住房设施及其用品、生活设施及其用品、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测量和气象仪器、监理用车、通讯设施等,各种监理设备的规格、数量和性能,均应满足监理合同文件要求。
3.1.2 施工监理的组织准备
3.1.2.1 监理单位必须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派出满足监理合同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3.1.2.2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监理组织体系,提出组织机构框图,制定监理实施方案及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职责范围,与业主及承包人建立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渠道;
3.1.2.3 监理工程师应在内部举办技术培训,进行技术交底,并制定和完善监理内部管理制度,运用科学务实的管理确保施工监理水平。
3.1.3 施工监理的技术准备
3.1.3.1 熟悉合同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对所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差错、遗漏或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由总监办做出合理解释,并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
3.1.3.2 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
3.1.3.3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计资料,发现错误应及时上报,必要时应由设计代表修改设计,并进行工程量分解,建立工程量计量台账;
3.1.3.4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资料进行全面的现场复查,对设计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核对,纠正错误,补上遗漏,如发现重大错误、漏项或局部方案性问题,驻地监理处应提出书面报告呈报工作站,由工作站审查后报总监办;
3.1.3.5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量分解情况和试验抽检频率要求,制定监理试验和抽检计划;
3.1.3.6 监理工程师应确定施工监理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阶段性目标;
3.1.3.7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土石方调配计划,按规范要求抽取土样,并完成前期相关的土工试验;
3.1.3.8 监理工程师应复测填方段的原地面标高和基底承载力,为填方的基底处理方案和清淤工程量核实提供原始资料依据。
3.1.4 原始资料的调查分析
对施工现场及水系进行调查,调查重点为:设计阶段未被发现并在图纸上没有示明的地上、地下结构物;工程占地范围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障碍物;施工前不能按时交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程占地;施工中可能危及安全或造成损坏的房屋及其设施;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自然灾害及地质病害,以及取土、弃土场、料场及排水构造物的合理性等,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措施呈报业主。
3.1.5 制定监理用表
依据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在《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编制与归档范本》(2008年修订版)所列表格的基础上,把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和合同管理的各种记录、报表、证书及图式进行制备,以便供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使用。

3.2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3.2.1 参加设计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熟悉对工艺和材料的要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
3.2.2 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总体设计
承包人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应向驻地监理处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总体设计,驻地监理处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总体设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根据驻地监理处的审核意见对施工组织总体设计进行修订补充。
3.2.2.1 施工组织总体设计的内容包括:
(1) 工程概况和施工特点分析,包括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地区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以及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提出的要求等;
(2) 总体施工组织部署;
(3) 总体施工方案;
(4) 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附横道图、网络图等);
(5) 人员、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图(表);
(6) 施工场地总布置图;
(7) 全场性施工准备计划和施工准备说明;
(8) 质量保证体系、安全及环保措施;
(9) 重点工程的施工方法及措施;
(10) 资金使用计划(用柱状图)和月进度现金流量表;
(11) 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3.2.2.2 审核的重点为:
(1)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 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
(3) 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4)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5) 施工总体布置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可行;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
施工组织总体设计由驻地监理处审核、经工作站审查后,报总监办审批,经总监办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的补充,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3.2.3 检查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保证承包人人员到位、设施到位、资金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和职责分工到位。
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中,重点是施工自检体系是否完善,包括自检人员是否有技术经验,自检人员是否专职,职责及要求是否明确等。
3.2.4审核工地试验室
审核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通过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合格,使其充分发挥施工自检、质量保证作用。
3.2.5交桩、复测
3.2.5.1 设计单位会同总监办向驻地监理处现场交桩,移交有关工程测量资料,包括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的方位和数据等,驻地监理处应进行现场复核。
3.2.5.2 驻地监理处向承包人现场交桩及移交有关工程测量资料,承包人应进行复测工作,在复测过程中,应补设和固定永久性标志,并将复测结果报驻地监理处审查。驻地监理处应对承包人复测结果进行抽查,抽查认定结果报工作站和总监办。
若原始基准点或基准高程发生损失或丢失,导致一个点失控时,可直接由承包人予以补定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定,但如果在设计交桩中出现下列情况,应由设计单位负责补测,并向承包人实地提交补测后的桩位及有关工程测量资料:
(1) 导线点连续丢失损坏二个以上;
(2) 水准点连续丢失超1公里;
(3) 互通控制桩丢失损坏;
(4) 特大桥、大桥桥位控制桩丢失损坏。
3.2.5.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为加密控制点、定线和施工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复核认定,并将结果上报总监办。
3.2.5.4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保护的方案,并检查是否对其进行了有效的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图3-1 交桩程序图

3.2.6 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如果承包人提出异议,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全部工程的原始地面线进行实际测定,并对测定工作进行抽测,以作为路基横断面施工图和土石方工程计量的依据。
监理抽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抽测点为随机方式或指定的有疑问之处,抽测点位总数应包括所有疑问之点。
(1) 承包人的测定工作应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施工扰动以前进行,测定所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应符合勘测设计要求与规定。
(2)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复核测量,可随承包人的测量同步进行或平行进行,复测频率应能判定承包人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3)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旨在影响土石方工程数量的任何纵向加桩及横向测点的不合理性加以纠正,使纵向的加桩连线和横向的测点连线与实际地面线相符合。
(4)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文件中标准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及实际测定的地面线资料,提交用于施工放样的横断面施工图和用于确定实际土石方工程数量的土石方计算表,以供监理审核。
(5) 对于业主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用权,但承包人尚不施工或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工程场地的地面线进行有效的保护。在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对某一地面线未共同确定前,承包人不得破坏原地面,不得随意开挖或倾倒垃圾废土,由于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增加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2.7 审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3.2.7.1 报审程序:开工令下达后一个月承包人向监理报送单位工程划分表,监理组长初审,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工作站复审,总监办审批;
3.2.7.2 审核重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是否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录A)的规定;独立特大桥(一个合同段)单位工程划分可在附录A的基础上提高划分等级。
3.2.8 检查承包人占用工程场地
在合同规定的开工令发出之前及各项工程开工前合理的时间里,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业主将全部工程或施工段落的工程场地移交给承包人使用。
3.2.8.1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工程场地占用计划(附图),并把占地计划提供给业主,以便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场地的准备;
3.2.8.2 对业主难以按工程进度计划及场地占用计划提供工程场地的段落,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对施工段落的顺序安排作出合理的调整;
3.2.8.3 工程场地交接应在工程现场进行并履行必要的文字手续,各有关的代表应在交接文件上签字;
3.2.8.4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已占有的工程场地里埋置永久性的界桩,并对场地进行看管。
3.2.9 核算工程量清单
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条件、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按照合同规定的计量规则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进行核算。工程数量的审核应严格区分不同的计量方法。
3.2.10 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业主在承包人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3.2.11 召开监理交底会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段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3.2.12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由总监办主持召开所辖合同段第一次工地会议,业主、工作站、驻地监理处、承包人都应参加会议,目的是在总监下达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实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会议由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做好记录,会后整理出会议纪要,并要求各方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具有约束作用,会议决定执行的有关问题,均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必要的手续。
3.2.13 发布开工令
总监应在业主和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并报业主备案。
3.2.14 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情况
3.2.14.1 驻地建设及人员到位情况
(1) 承包人进场人员的数量、资格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2) 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持证情况;
(3) 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到位情况,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主管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与合同保持一致;
(4) 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合同中规定的人员不得随意调换。
3.2.14.2 机械设备的到位情况
(1) 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及完好率与合同要求所填列的是否符合,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2)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是否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
(3)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尤其是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的适应性;
(4) 施工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应要求承包人限期补足进场或配套齐全;审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应限期责令承包人将该机械设备撤离工地;承包人要求替代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5)、已运入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机械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3.2.14.3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
(1) 承包人内部三级体系(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质检组、自检小组)落实情况;
(2) 承包人必须有一名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负责质量保证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负责与监理机构的联系;
(3)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有专职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必须具有专用的试验检测车;
(4)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具备完善的责任制和工作流程。
3.2.14.4检验承包人的进场材料
检查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满足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外购材料应有必要的厂家质量证明资料,自采的料源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监理试验室应按计划抽检原材料,完成必要的验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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