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河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内河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以及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水路运输事业,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水路运输事业。
  省交通厅航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路运输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的航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航务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航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与经费开支,由同级政府确定。第五条 各级航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条例》、《细则》及本办法;
  (二)按照权限具体负责对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营运船舶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国家和省下达的水路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水路运输业之间、运输船舶和港埠企业之间的平衡衔接,处理运输合同执行中发生的纠纷;
  (四)对主管范围内水路运输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和计划,督促汇总上报规定的运输统计报表;
  (五)收集和发布水路运输技术经济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培训水路运输管理专业人员,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各种运输船舶提供咨询服务;
  (六)对主管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它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七)维护水路运输秩序,督促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八)对水路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的各种证件、经营范围及运价、票据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对水路运输管理费的计收、管理和使用。第六条 各级航务管理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佩戴国家统一制发的《水路运输管理检查证》标志,礼貌待人,秉公办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检查。第三章 开业管理第七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个体、联户、下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以现有运输船舶经营运输的,必须具备《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开业条件,由设立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部门或单位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省际运输的,经省交通厅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经营跨市(地)运输的,报省交通厅批准;经营跨县(市)运输的,报所在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个体(联户)船舶经营跨省、跨市(地)运输的,经市(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机构批准;经营本市、地辖区内运输的,报所在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三)部门或单位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报所在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交通厅备案。第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书后,应按《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发给长期或临时《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及时给予答复。第九条 领取《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领取单船《船舶营业运输证》。证照齐全,方可营业。第十条 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或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停业或转户时,应向原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每年度审验一次。经审验合格的,加盖年审合格章。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顿,经复验仍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其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孙廷喜厅长在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1年7月29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7月25日召开的全省经济运行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上半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分析研究当前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为开好这次会议,省厅两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下面,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今年以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年初既定的工作目标,凝神聚力,团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交通基建投资完成情况良好。上半年,累计完成投资126.4亿元,为年计划319亿元的40%,较去年同期增长16.5%。其中,高速公路完成投资100.3亿元,为年计划190亿元的52.8%,较去年同期增长76.4%,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商周高速商丘段(二期)、化庄(豫皖界)至新蔡高速、郑民高速郑州段等6个年内计划通车项目进展顺利;淮滨至固始、洛阳至洛宁、焦桐高速巩义至登封段、洛栾高速洛阳至嵩县段、三淅高速灵宝至卢氏段、连霍高速兰考至刘江段等续建项目进度较快,好于预期。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运输场站建设前期工作扎实到位,5月份正式计划下达以后,投资进度不断加快。淮河航运工程、涡河航运工程进展顺利;沱浍河一期和涡河二期工程等计划开工项目准备就绪。这些为完成年度目标打下了好的基础。
(二)运输生产服务保障扎实有力。一是客、货运力稳步提升。上半年全省营运车辆增长5%,达到136.4万辆,其中,客车5.1万辆,货车131.3万辆。二是农民出行条件持续改善。全省新增农村客运班线101条,乡镇通客车率达到100%,行政村通客车率达到97%。三是交通物流业发展有序推进。研究出台了引导传统货运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型的推进意见,3家试点企业6个甩挂运输站场建设的工可报告编制完成,已通过省发改委核准。四是重点时段服务到位。圆满完成了“春运”、“五一”、端午节和全国春季农村工作会议、黄帝故里拜祖大典、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第二批移民搬迁等服务保障任务。上半年全省道路运输累计完成客运量8.99亿人次、客运周转量589.35亿人公里,同比增长15.6%和17.3%;完成货运量10.13亿吨、货运周转量2674.5亿吨公里,同比增长18.7%和21.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个百分点。水路运输完成客运量120.81万人次,旅客周转量3171.37万人公里;完成货运量0.3亿万吨,货运周转量183.4亿吨公里,同比增长35.7%和39.8%,增幅分居全国第1位、第4位。
(三)交通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一是提前完成全省9300名征稽人员转岗安置任务,落实了国家3年内安置完毕的责任目标。二是偿还二级公路撤站债务本金41.64亿元,余额降至272亿元,进一步减轻了债务和利息负担。三是积极运作运管体制改革工作。四是理顺了公交、出租车的统计管理职责,为规范管理打下基础。五是研究制定了 “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实施办法”(试行)。六是明确了省直管县、扩权县享有的管理权限及相关问题。
(四)行业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一是“科技强交”有了新成效。全省交通信息资源整合与服务工程进展顺利,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进入全面施工建设阶段;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验收已顺利通过;“中原绿色客运新干线工程”被交通运输部列为第四批全国节能减排示范项目。二是运营管理有了新变化。以“迎国检”为契机,大力开展高速公路、干线公路路容、路貌整治,展示了我省公路良好形象,提升了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三是通行费管理有了新提升。高速公路全车牌自动识别系统正式运行,通行费拆分实现逐日划拨,收费系统“灰名单”功能启用,确保了通行费应征不漏,上半年通行费实现收入83.1亿元,同比增长12.6%。四是法制管理有了新突破。《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规范了航道、港口、船舶、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推动了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五是安全生产管理有了新举措。制定了安全创建行动计划,规范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水上交通运输、交通基本建设连续四年零六个月实现无责任事故,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0.41%、9.43%。六是治超管理建立了新机制。以责任制、公示制、联动制为抓手,开展了豫东三市、豫西三市、郑州等7市区域联合治超行动,建立完善了以固定治超站为依托,流动治超为补充的治超网络,超限超载率稳定控制在4%以下。
(五)争取交通运输部支持效果显著。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运作,认真汇报,向交通运输部请求支持中原经济区交通发展的建议得到认可,政策、资金、项目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是资金支持得到倾斜。整个“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部对我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补助将大为提高,是“十一五”的两倍。同时对未正式纳入国高网的西部山区三淅高速追加资金补助。二是重点项目支持实现预期目标。沙颖河、淮河、涡河、沱浍河航运开发建设和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等项目,列入交通运输部“十二五”规划;同时交通部还确定在我省建设国家级区域公路交通应急储备和路网协调中心。三是我省国道网调整取得重大突破。我省国道由现有的9条、3640公里、“五纵四横”调整为22条,总里程约9300公里,将形成“十一纵十一横”的国道网格局,基本实现所有县城通国道。同时,通过国家交战办争取的6.15万亩国防战备用地指标已全部落实到位。
(六)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印发了《党建和精神文明工作要点》,组织学习了卢展工书记《用领导方式转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及“何平九论”系列政论文章,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树立了以省直“十大道德模范”侯润香同志为代表的一批先进典型,举办了庆祝建党90周年文艺汇演和李文祥英雄事迹报告会。这一系列措施推动了系统内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廉政提醒信、短信,参观《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光辉历程、浩然正气》反腐倡廉展览等措施,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廉洁自律教育,进一步提升了广大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此外,人事、老干部、工会等工作都得到不断加强。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在座的各位和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顽强拼搏,在此,我代表厅党组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厅领导班子调整之后,我们持续省委、省政府肯定的交通运输发展好的思路、好的措施、好的态势,把持续当作从政品格来认识和把握。紧紧抓住发展第一要务,持续作为。通过走访寻策、部门座谈、现场办公、工地调研等措施,着力促进项目建设,推进加快发展;紧紧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持续关心。通过组织学习、专题会议、思想交流、讲责重干等形式,着力提升队伍士气,凝神聚力工作;紧紧抓住中原经济区建设这个重大机遇,持续努力。通过组织力量、专题部署、对口衔接、跟踪督办等办法,着力争取上级支持,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
通过近段时间的工作,我们深切感到:我省交通运输发展成就显著,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交通运输队伍确实是一支讲政治、顾大局、能打硬仗、善打硬仗、值得信赖的队伍。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主要领导都对河南交通运输工作取得的成绩充分肯定,对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做出的贡献充分肯定,对我们交通运输队伍的精神风貌充分肯定。相信大家同心同德,齐心协力,保持目前的这种作风、精神和状态,一定能够推动我们交通运输事业百尺竿头,更上一层楼。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下半年面临的形势还十分严峻,不确定因素还很多。从宏观形势看,今年确实是外部环境最为复杂的一年,稳定物价总水平仍为下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宏观调控的基本取向难有大的调整改变。交通运输建设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融资结构比较单一,面临的资金约束将继续存在,资金保障压力大,平稳运作难度大。从工作任务看,由于今年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改造计划下达较晚,下半年建设任务将十分繁重。从工作推进上看,有的干部抓工作精力不够集中,没有把心思全用在抓发展、解难题上;存在工作不到位、不具体,执行力不强,能力素质不适应等问题。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既要坚定做好工作的信心,保持清醒的头脑,又要增强忧患意识,把工作考虑得更周全一些,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措施定得更细致一些,积极化解不利因素,变压力为动力,以击鼓奋进的士气,跳起摸高的勇气,顺势而为的锐气和敢于迎难而上的虎虎生气,踏石留印,抓铁有痕,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保持和巩固今年以来好的发展态势,好的趋势,好的气势。
二、再接再厉,扎实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做好下半年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坚持以清醒求持续,以运作求持续,以改革创新求持续,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全年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会后,各位副厅长还将分口就相关工作专题研究安排,这里,我着重围绕“八个确保”谈一些意见。
(一)认真学习,确保贯彻落实“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收到实效。要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对讲话精神的理解和把握,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上来。要学以致用,通过学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握规律,使我们交通事业的发展目标、方向、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要通过学习,把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转化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行动;要通过学习,提高我们行业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真正使我们基层党组织充满活力,发挥作用,成为推动发展、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前沿阵地,战斗堡垒。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胡总书记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第七条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第十一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
  (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
  (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
  (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第三章 船舶管理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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