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8
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管理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其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户外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分析:(一)门头招牌设置:
1、尊循上下平齐、左右相接、厚度一致、亮化配套的原则;
2、平行式招牌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应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
3、不得遮挡建筑物或居民生活采光,门头招牌、牌匾在设置时要低于楼上阳台(窗)下檐10厘米,下檐与卷闸门盒的底部平齐。
(二)与建筑物外墙垂直的招牌、霓虹灯、灯箱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招牌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5米,同时其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化处理。
(三)悬挂于空中的广告牌下沿至地面的高度在车行道之上不低于5米,人行道之上不低于2.5米,不得将广告牌置于人行道上,影响行人通行。
(四)设置于隔离栏上的广告牌,其高度不得超过隔离栏的上沿;
(五)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标语牌必须在人行道的外侧,指示牌、灯箱不得超过慢车道外侧,无慢车道的不得超过人行道内侧;
(六)各种户外广告都必须安装亮化设施;
(七)广告牌、霓虹灯破损、残缺的必须及时修复;
(八)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
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除外)中须明显标出设置单位名称。
四、各类户外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要选用优质材料制作,设置牢固,确保无安全隐患。
凡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其设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和交通工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等的行为。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财政、气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特色与风貌,明确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合理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位和公共信息栏。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和不同利益群体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通过荆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按批准的地点、数量、载体、规格、结构及安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三)在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设置证号、设置人名称、设置许可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四)体量、造型、色调、风格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历史文化保护管理要求;

  (五)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不利影响;

  (七)符合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要求;

  (八)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利用机动车发布车身广告,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利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屋顶、阳台、窗户的;

  (四)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房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六)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七)影响河道、湖泊、堤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答: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通过荆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
  • 截止2017年,我国国家园林城市有多少个
    答: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四、绿化建设(30分)(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