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兼并中有哪些法律问题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8
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哪些主要的法律问题需要留意

对于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进行的并购活动主要受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规则的约束。
对于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的并购交易受到全国性和地方性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监督。
加入WTO后,跨国公司也加快了对我国企业并购的进程。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着手制定外资并购法律法规。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合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三类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应履行的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做了规定。随后又有《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包括资产并购)、《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都对外商并购活动进行规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外资准入问题。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运作的相关问题。
对外商投资创办的投资性公司的境内投资,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另外,还有《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申报。


公司收购的注意事项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一、物权问题
在企业并购中,物权问题是必须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
1、我国企业从所有制形式来划分,有国有、集体所有、混合所有、个人所有等多种形式。无论在相同的所有制形式企业之间进行并购,还是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之间并购,都必须加以解决。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不少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并不明确,或者说存在争议。尤其是六十年代、七十年代组建的集体企业,九十年代以个人投资但挂靠国有单位或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的不少。这些企业在不涉及产权变动的问题时,会风平浪静,而一旦产权面临变动时,则会掀起巨大波澜。要明确产权,必须依据法律,查找历史资料,找准企业创办、演变的来龙去脉。这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特别是在工商档案不健全的地方,尤为困难。但如不解决,则企业并购将无从下手。完成这一任务,律师可以同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进行接触,以法律顾问或专项问题调研者的身份介入,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为企业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第一手资料。
2、要对物权上的抵押权、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情况搞清楚。
物权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除了所有权之外,还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规定。这些规定在处理企业并购中的有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理好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其相互关系,是企业并购能够有序进行的重要前提。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运营实践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国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或者以定额或按比例上缴利润的方式进行承包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如可以将所管理的企业资产进行抵押或租赁,而抵押或租赁后出现了何种风险,以什么手段和措施防范风险等等问题,都需要在企业并购时了解清楚,否则将会在企业并购完成后暴露出一大堆历史遗留问题,将严重影响并购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这就与改革的目的相悖。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同样可以让律师提前介入,让他们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的委托,对并购和被并购企业双方的上述物权状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写出负责的情况报告,并提出并购活动的有关法律建议,以确保企业并购真正成为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手段。
二、债的问题
在企业的并购中,除了涉及物权问题外,还必然会涉及到债的问题。任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同时是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只不过需要弄清楚债权债务的具体情况。
1、必须弄清楚的是,将被并购的企业有多少到期债务而不能履行,有多少债权尚未实现,其原因是什么?还有多少债务将被免除,有多少债权将无法实现。弄清这些情况后,即可决定对将被并购的企业是否申请破产?如符合破产条件,即可进入破产程序,只有在确认符合并购条件时,才能进入并购过程。在我国现阶段,不少企业之所以走向破产的边缘,除了产品与市场脱节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管理混乱,尤其表现在财务管理上,有的简直就是一本糊涂帐,有多少总资产、净资产、原值多少、重值多少,都无从说清。因此,遇到并购这样企业的情况,不下一番工夫,是不可能将企业的真实情况摸透的。为此,要组成由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业人员和律师参加的专门工作班子,进行全面的清理,按照《公司法》和《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反映企业真实面貌的报告,然后才能进入并购的具体程序。
2、对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同样必须全面摸清情况。企业并购,从实质上说,是对两个企业的资产进行重组,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这如同对两个不同个体的器官进行移植一样,必须对两个不同个体的各种指标进行比对,合者方能移植,否则将不能移植。对企业并购者和被并购者双方而言,也应当进行比对。只不过在并购过程中,并购企业居于主体地位,被并购者处于被动地位。但对于企业的财产而言,它涉及的不仅仅是两个企业本身的利益,还涉及到他方的利益,如债权人利益、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如税收)。因此,除了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状况摸清外,对并购企业的自身的资产状况同样必须搞清楚。
三、资产评估问题
在弄清楚企业的物权、债权问题外,还必须对企业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1、要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资产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程序性要求极严格的智力活动。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置把关不严,对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的培训与考核,加之社会对评估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状况差距极大的问题。为了使企业并购合法有序的进行,防止出现各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2、选择评估机构也要讲究秩序。不能由并购企业或被并购企业自己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而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律师参与,按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选用。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人情评估等影响评估真实可靠性问题的出现。
3、评估必须按程序办。评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既是法律行为,就应当强调程序。凡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律师的监督下进行评估。同时,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对自己的评估结果负责。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还应当由原资产所有人和债权、债务人共同确认。任一方如有异议,均可另行委托其它评估机构重新作出评估。如由于评估机构故意或过失作出与资产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结果而拒不改正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寻求救济。
四、职工权益问题
企业并购必然涉及到企业职工的权益问题,如工资、保险、失业、住房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如不能合理地给以解决,不但不能保证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还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压力、影响社会稳定。在一些地区进行企业并购时,常常见物不见人。在制定并购方案和计划时,忽视对企业职工权益问题的解决,以致在实施并购方案时阻力重重,最后不但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而且还带出许多其他问题。这方面的教训我们应当认真吸取。因此,在企业并购中,必须全面考虑,制定方案时,要有专门班子,分工负责,同时要彼此协调,使方案全面而无遗漏,要切合实际、便于操作、能够落实,切忌表面文章。做方案时要注意反复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要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要把方案制定的依据、程序、可行性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如实交给企业职工,征求他们的意见。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要按程序报批。一定要杜绝在方案不成熟时强行付诸实施。要把企业并购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落实和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起来。企业经营者必须明确,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农民同知识分子一道组成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在企业,职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发表意见、建议、提出批评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得到保障。尤其在企业并购这样大的行动中容易忽视职工权益的时候不能置职工利益于不顾。有关部门在审查并购方案时,必须把职工权益的保护是否到位作为衡量方案能否通过的重要标准。否则,将不予通过。
五、企业领导人的责任问题
在企业并购中,往往因审计而发现某些问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的问题。主要是财务方面的问题,税收方面的问题,采购销售活动中的诸如回扣、贿赂问题、侵犯商业秘密问题、侵犯知识产权问题、非法经营问题及其走私贩私问题等。以上这些问题,在企业归属不发生变动的稳定状下,一般不易暴露,即使偶有反映,有关部门不立案调查也往往是无声无息地过去。曾有一个企业领导人在调动时,人事部门提出离任审计,这个领导人几天坐卧不安,不过,因有更高级别的领导出面干预,才没有进行审计。但是,象企业并购这样涉及国家、企业、职工多方利益的重要事件,应当依法对企业管理人,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在财务方面,应由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在税收方面,应由税务机关负责审查;在个人廉洁方面,应由监察部门负责审查。
对在审计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其作出负责的说明,凡不能说明的问题,应当按照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交有关机关继续审查,直至使问题彻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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