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征地对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补偿标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14
重庆实施户籍改革,我们农民的土地收回了,国家会怎么安排?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工作。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并可委托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
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原农村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房地产权证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权属登记机构备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第十三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管理机构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农村土地整治机构。
凡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发证机关备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十四条 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原已批准确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其储备范围、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尚未确定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及储备范围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与转户居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国有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转户居民可按区县(自治县)的规定申请购买。
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渝人社发〔2010〕182号文件怎么没有啊,请问可以传哈吗?

  铜府〔2010〕101号

  铜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渝复线高速公路(铜梁段)
  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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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一)下列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1.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2.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3. 放线后搭建的建(构)筑物;
  4. 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5. 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已经灭失(垮塌)的房屋。
  (二)应予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农村合法产权的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土地使用权范围内青苗、零星果树及竹木的补偿以征收土地的实测面积计算,按2700元/亩的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偿,成片的茶园、花园、桑园、果园、苗圃等补偿在2700元/亩的基础上增加500元/亩予以补偿,即按附件2执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按附件3执行;
  2. 被拆迁户的闭路电视户头按每户310元的标准补偿,电话按每户158元的标准补偿,生活用电按每户200元的标准补偿,自来水按原安装时个人的实际出资额进行补偿,被拆迁房屋室内的所有设施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处理,室外部分的相关设施归产权单位拆除处理;
  3. 对无证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可按简易棚房拆迁补偿标准给予拆工费;
  4. 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饰物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或处理,不予补偿。但装饰档次较高,使用年限较短,有地板、墙裙的可参照附件3对应项目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农房改为其他用途的,按住房标准补偿。
  拆迁补偿费由县国土房管局与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支付50%;拆迁户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拆除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余下的50%。
  五、住房安置
  (一)规划区外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人员的补偿标准及奖励
  房屋被拆迁未农转非人员的住房补偿,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拆迁按附件1的标准提高50%予以补偿,其房屋被拆迁后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
  (二)房屋被拆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
  该类人员执行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方式,两者任选其一:
  1.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按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向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优惠购房(即以319元/平方米向拆迁安置方申请购买30平方米/人的住房)。统建优惠安置房地点原则上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在拆迁户相对集中的地方选址。
  2. 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费为31500元/人(即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1050元/平方米×应安置面积30平方米/人)。
  六、被拆迁房屋户可享受的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房屋被拆迁未农转非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完毕的,给予8000元/人奖励补助自建住房。
  (二)房屋被拆迁已农转非的人员,选择货币安置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完毕的,给予8000元/人的奖励。
  (三)提前搬迁奖励,以召开房屋拆迁动员会的时间为起点,每提前1天按200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长时间不超过30天)。
  (四)积极鼓励进住“巴渝新居”集中点建房;按“巴渝新居”建设要求建房的,参照享受铜梁委发〔2009〕19号文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实行自建住房安置的,在农房建设规定面积内的免交建设和办证的有关税费。
  七、拆迁过渡及搬家、搬迁补助费
  (一)过渡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发给过渡费,发给时间为拆迁房屋当月起至统建房交房之月止,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按10个月发给过渡费,发放标准为100元/月.人(房屋拆迁后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过渡费);
  (二)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的每户300元,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发100元;
  (三)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住房的,以住房安置人数按500元/人的标准发放搬迁补助费,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计发。
  铜梁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300——33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84——319
  砖墙(条石)瓦盖 250——284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结构 217——250
  砖墙(片石)瓦盖 183——217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167——200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50——183
  石棉瓦、玻纤瓦盖 133——167
  简易结构 土墙毡盖(含棚盖) 83——117
  简易棚房 30——50
  说明:1. 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 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 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 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 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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