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收购站取缔相关法律法规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2
废品收购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十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法律分析:有以下情形的废品回收站需要清理整治:

1、废品回收经营站(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2、废品回收经营活动违反市容市貌等方面相关规定的;

3、在废品回收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的;

4、废品回收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或者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5、废品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其授权机构备案、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6、废品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7、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未及时上报公安机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废品收购站取缔相关法律法规
    答:法律分析:废品收购站需要整治的情形包括:1. 违反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法规的废品回收站;2. 违反市容市貌规定的废品回收活动;3. 在废品回收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站点;4.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擅自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的收购站;5. 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办理变更手续的废品收...
  • 废品收购站取缔相关法律法规
    答:法律分析:有以下情形的废品回收站需要清理整治:1、废品回收经营站(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2、废品回收经营活动违反市容市貌等方面相关规定的;3、在废品回收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的;4、废品回收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或者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 废品收购是否属于特许经营
    答:法律分析:废旧物资回收属于旧货业(回收业),属于特种行业,需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开业。法律依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
  • 无证收购废品怎么处罚
    答: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对于无...
  • 废品收购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答: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
  • 收废品没有营业执照会怎样
    答:一、收废品没有营业执照会怎样 这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需要先办好工商营业执照,才能开门营业, 否则,就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如果无照经营行为被工商部门发现,轻则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办理好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重则将会被立案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
  • 个人收购废铜是否违法
    答: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应取得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注册登记证书(或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 开废品站没有报备怎么处罚?
    答: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处以400元的治安处罚。商务部发布的《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决定删除的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
  • 回收废纸板没手续违法吗
    答:违法。无证收购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理相关废旧物质回收营业执照就行。
  • 开办废品收购站要什么手续
    答:法律分析:开办废品收购站,需要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