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妻子被工友摸大腿,湖南男子反击致一死三伤!为何最后被判无罪?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喝醉酒道德缺失,很有可能便会作出一些让人恼怒的个人行为,很有可能会导致不能挽留的不良影响。这并不,湖南省一新婚妻子遭工人喝醉酒戏弄,老公言出阻拦却被谩骂围殴,竭力抵抗下,致一死三伤。最终判没罪,是什么原因呢?实际以下。

林某在抵抗全过程中,应用随身带的伸缩水果刀,向唐某、容某、纪某等挥去。错乱中,林某刺伤了容某左腹股下边,导致后面一种左股动静脉破裂致创伤性休克身亡,还致唐某轻微伤,致纪某、李某轻伤。案发后,林某被刑拘。公安部门在对案子开展证据调查后,拘捕了林某。接着,检察系统以故意伤害对林某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林某是在被群殴的情况下执行的防御,且林某在防御中孤身一人,其应对的是三名手执器材的工人,几个工人手执的器材足够让林某人身安全遭受严重危害,公诉行政机关控告被告林某犯故意伤害不创立,判决被告林某没罪,且不担负刑事附带民事。

从彼此关联和原因看,纪某等人与林某同是一个施工工地的职工,平常没有血海深仇,仅仅因事发当日戏弄新婚妻子而引起彼此打架。从纪某等挑选严厉打击的位置及抗压强度看,及其唐某因担心出事了,而将铁锹丢掉,徒手打斗,表明纪某等主观性上没有要致林某于受伤、身亡的有意。


虽致容某身亡,唐某轻微伤,纪某轻伤,但依规不辜负刑事处罚。抗诉行政机关的抗诉建议不创立,驳回申诉抗诉,检察院抗诉。依据在我国刑诉法第20条要求:“为了更好地使我国、集体利益、自己或是别人的人身安全、资产和别的支配权免遭已经开展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劝阻不法侵害的个人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危害的,归属于防卫过当,不辜负刑事处罚。”



新婚妻子被工友摸大腿,湖南男子反击,最终导致一死三伤的局面,但是这名男子并没有被判刑,而是被无罪释放了,这是因为这名男子是正当防卫,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意图,而且自己是在工友群殴自己的时候反击才导致对方的身亡的,主观上不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是故意伤人,因此这名男子不用承担责任,所以才被判无罪。

一、喝酒导致犯错。

林某新婚之后,带着妻子和工友们一起喝酒,没有想到,工友们喝多了之后,就借着酒劲去调戏林某的妻子,这个时候林某自然是要出言阻拦的,没有想到,喝醉酒的工友唐某,纪某等人并没有住手,反而是更加猖狂,还群殴林某,林某这个时候只得奋力抵抗,将自己手中的水果刀直接刺向了对方,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局面。

二、林某是正当防卫。

林某的水果刀戳中了工友荣某的下腹部,导致静脉破裂,失血过多才导致死亡。其他三个人都是轻伤。不过在接到报警之后,公安部分第一时间控制住了几个人,把受伤的人也送往医院救助,林某给带回警局调查真相。通过警方的调查,确定林某是正当防卫,没有主观杀人的意愿,荣某是失血过多死亡,所以林某不用承担责任。

三、林某没有主观伤害对方的意图。

根据警方的调查,林某和三个工友都是施工工地的职工,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当时的冲突也是因为三个人酒后调戏自己的新婚妻子,林某看不过去才反击,没有想到面对林某的阻止三个人不以为然,反而是群殴林某,所以才会导致林某冲动之下拿出了水果刀,根据警方的判定,林某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责任。



事情发生在男子陈某和妻子新婚不久,当天晚上二人在当地的一个市场工地上加班,遇到了工友周某、容某等4人。他们几个人都喝了酒,在聊天的时候,几人便上手调戏陈某的妻子孙某。陈某见状立即向前进行制止,但遭到了几人的辱骂和围殴。

几人在爆发肢体冲突之后,陈某拿出了自己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进行反抗。在推搡跟冲突中,陈某刺中了容某的腹部,导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剩下三人也有不同程度的轻微伤。

在事情发生之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在此案中,陈某的行为能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判决的关键。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陈某面对三名手持器械的工友,生命安全已经受到了严重威胁,当时陈某孤身一人实施防卫,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对公安机关的指控,陈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宣告陈某无罪,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在二审判决的时候法院认为,自己的妻子被人调戏,陈某作为男人和丈夫,面对自己被辱骂和围殴的情况,用刀子对这些围殴的人员进行了刺或者是划的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陈某不负刑事责任,维持原判。

陈某被刑事拘留。被逮捕。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陈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且陈某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位工友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宣判被告人陈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一审判决后,两级检察院不服遂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从双方关系和起因看,纪某等人和陈某是同为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新婚妻子而引发双方斗殴;从纪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以及周某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空手对打,说明纪某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某于重伤、死亡的故意。

两级检察院提起公诉、抗诉,法院会因此改判吗?

二审判决本案中,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陈某的妻子,辱骂陈某,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陈某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某死亡,周某轻伤,纪某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 ,但并不以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 。如果针对未发生的“侵害”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 的动机。

4、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 ,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 ,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因为这个男子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主观犯罪动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所以最后被判无罪

因为这几个工友他们先对男子的妻子实行猥亵,所以这个男子的行为是属于自卫的。

  • 妻子被工友摸大腿,男子反击致死是否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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