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防范工伤法律风险,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16
企业该如何防范工伤

工伤与每一个企业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密切联系,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必须直面的话题。一个企业经营几年甚至几十年,工伤事故的发生几乎是在所难免的,如果不及早的采取必要风险控制措施,待工伤事故发生时往往束手无策、难以逆转。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风险责任往往难以估量,根据不同的情形,须支付的赔偿从几万直至几十万皆有可能。在法律规范日渐明晰的今天,盲目的逃避责任可能给企业自身带来更大的风险,企业管理者需要在企业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了解劳动及工伤法规,及时分辨工伤及其例外情形,采取合法的风险防范的对策。尤其是在新旧工伤条例交接过渡的特殊阶段,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相关法规,根据企业的用工特点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事故处理预案就显得格外重要。

第一部分 重点知识储备

(一)哪些事故属于工伤?有何例外情形?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又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其中,职工出现的各种情况中应当认定为工伤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此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同时也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有哪些?其中哪些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2011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伤残辅助器具费、停薪留职期间工资、护理费、残疾待遇等。其中,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用、挂号费、住院伙食补贴、符合条件的转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伤残待遇根据伤残鉴定程序的评定结果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工伤待遇的具体支付标准,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其中,由基金支付的有: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用、挂号费、住院伙食补贴、符合条件的转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工伤等级评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停薪留职期间工资以及该期间符合条件的护理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当然,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是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三)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对比及新条例的适用
条例简言之,2011年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范围,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符合条件的转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修改后就改为由基金支付了。另外,对于认定工伤及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个别内容也做了更加详细的介定,而且对各级工伤的伤残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数额进行了提高。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一次性死亡赔偿金进行了调整,改为全国统一标准,实现了人身权利平等——“同命同价”。在原来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计算补助。由于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大,由此带来的因工死亡补助金差额也大。而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通知,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新《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工亡待遇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计发。2011年1月1日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四)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以及企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未按程序申报的风险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除特殊情况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延长外,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条例同时赋予职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的权利。
若事故本身确实是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风险责任,在于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也由用人单位负担。对此,希望会员们引起高度重视。

第二部 分热点问题解答

(一)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可否进行“私了”?
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可以通过协议来进行了断,但工伤却极为特殊,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工伤标准十分明确,企业与工伤员工未经司法程序“私了”的,员工拿到钱后反悔,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支持的,这就造成“私了不了”的困惑,导致企业不敢轻易采用,经常引发长达数年的不必要的纠诉现象。
但事实上,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避免纠诉,尤其是对于因遗留问题欠缺相应保险的情况下,企业采取情理法并用方式与职工进行工伤赔偿和解也是可行的,毕竟多数职工应该是诚信的,即使其反悔,也只是相应增加赔偿金额,并不会超越法律规定的数额。但选择“私了”时,最好征询专业律师意见,使用律师提供的更加完备的和解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以确保提升和解的成功率。
(二)企业如何防范用工风险?
实践中,企业防范用工风险比较常见的做法有,加强对职工特别是新职工的职业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时发放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积极参加企业工伤保险。以下重点介绍几种控制和防范用工风险的具体方法,供符合相应情况的企业选用。
1、选择合理的用工形式
对临时性用工(如搬运工)、家政式劳务非全日制用工(如清洁工)、存在人身损害的隐患特殊岗位用工(如保安)可以首选与搬家公司、家政公司、保安公司等专业公司建立服务关系,由专业公司派遣人员前来完成具体工作的方式,以避免形成劳动关系,扩大工伤责任范围。企业办公装修等项目,应发包给有用工资质的装修公司而非个人,其他工程项目也应经过考察确认后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
2、在大型生产车间安装监控设备
在职工的生产场所内设置监控录像设备,一方面有利企业管理层了解生产情况,另一方面有利于保存证明职工受伤形成原因的证据,为调查事故情况提供证据线索,从而防范恶意的“伪工伤”出现,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又无其他明显特征足以判断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故中,若企业不积极收集相反的证据,职工基本无须提交证明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若通过视频监控对事故过程予以拍摄,就为日后分清责任保留了重要的依据。
3、根据需要适当购买商业保险分担企业经济风险
一是除积极参加并为职工投保社会保险外,还可以针对之前介绍的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中保险基金未能涵盖的部分,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进行补充,进一步化解相应风险。二是对于试用期间正在培训考查、尚未确认是否留用的人员可以选择为其购买短期商业保险,并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冲抵工伤赔偿金。实践中,员工刚刚进入公司尚在试用考察就不幸发生工伤事故的也并不罕见,更有在参加入职培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因此,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填补正式录用前(尚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期间)的用工风险。 
4、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违规操作造成自己或同事受伤的职工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将其纳入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的范畴,加强职工安全学习和对职工安全防护意识加以培养和监督,以及建立奖惩制度体系,促进安全文明生产的实现。

第一,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
第二,工伤保险包括的项目很多,其中职工工伤发生的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达到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达到护理等级的护理费,工伤一到四级的伤残津贴,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费,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达到伤残等级本人主动解除合同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医疗补助等等,还包括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义齿,义眼,假肢等等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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