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9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个人应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使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市政公用、农机、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污染大气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第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机动车的排污申报另行规定。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第八条 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第九条 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市级以上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当达到规定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未达标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限期达标。第十条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按规定报告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转。第十二条 污染严重且难以治理的设备、设施、工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农机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第十四条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其排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的资料,并接受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行驶。公安交通管理、农机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过年度检验、不得办理转籍和过户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市环保部门可以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市政公用、农机等部门,对本市中心城区在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环保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市政公用、农机等部门对该行政区域内在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对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负责。

2020年11月23日(星期一)成都车辆限行时间是早高峰7:30—9:30和晚高峰17:00—19:00时段。

成都市限行规定:

一、“尾号限行”时间

工作日的早高峰7:30—9:30和晚高峰17:00—19:00时段。

二、“尾号限行”规则

(一)上述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每个工作日禁止一组在上述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内通行。尾号组合及对应规则分别为: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




扩展资料:

根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制)市政府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期限、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道路布局,保障交通畅通,合理控制机动车燃油数量。

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新清洁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新清洁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卫、邮政、快递、公务用车等领域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的原则。

  本市应当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联防联控防治机制。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支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商务、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因实施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警示教育培训。第七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评价及约谈问责和激励表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与保护大气环境的活动。

  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投诉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本市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将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等空气质量改善规划纳入其中。第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构建城市多级通风廊道系统,明确规划管控要求。

  禁止在本市规划已经确定的通风廊道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通风廊道区域内已有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清理或者外迁。第十二条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发展改革和经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综合性产业目录,淘汰落后产能。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住建、交通运输、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园城市、经信、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餐饮服务业自律,大力推广油烟污染防治技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证照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执法工作。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生活垃圾恶臭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农村恶臭气体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农药、化肥使用过程中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沥青搅拌站的监督管理。

  • 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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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限行时间新规2020年11月
    答:2020年11月23日(星期一)成都车辆限行时间是早高峰7:30—9:30和晚高峰17:00—19:00时段。成都市限行规定:一、“尾号限行”时间 工作日的早高峰7:30—9:30和晚高峰17:00—19:00时段。二、“尾号限行”规则 (一)上述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
  • 成都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 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
    答: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小麦、油菜、玉米等作物秸秆及附产物。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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