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高分求潮州市安装霓虹灯的资料,加急!!!

这个是关于潮州安装霓虹灯的相关资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维护城市公共权益、美化城市景观与空间环境,实现临街建筑招牌广告设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依据《城市规划法》、《广告法》、《广东省广告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潮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潮州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潮州市实际情况对沿街招牌广告设置提出技术上的规范性要求。

第三条 本指引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协调各方利益,维护公共权益,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符合美学原则、技术安全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

结合地方风俗,体现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形象;

以节能为原则,采用低耗能光源;

符合实际,方便管理,规范设置,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招牌广告,是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在城市街道临街建筑物上,利用户外空间,在拥有合法权属的情况下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和行业商业广告。

第五条 凡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临街建筑招牌广告和在建筑物上设置名称标识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均适用本指引。

第六条 本指引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潮州市现行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 本指引仅作为一般性技术文件,供设计单位参考。

第八条 本指引的解释权属于潮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分区设置指引


第九条 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潮州市整体城市景观的具体情况,本指引将临街招牌广告设置分为五类街区。

第十条 古城街区

主要指古城区,范围为东起韩江西岸,西至葫芦山及环城西路,北起环城北路,北园路,南至环城南路,面积2.33平方公里区域内的临街招牌广告。

1、目标:

繁荣历史文化商业街区,塑造符合古城区固有的传统风貌及人文景观。

2、指引:

1)、采用骑楼牌匾式、飘旗式等设置方式。

2)、设置在古城区内的历史传统建筑上的店面招牌,必须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3)、鼓励在该区多设置具有潮州传统文化特色的招牌广告。

第十一条 中心街区

主要指沿潮州大道两侧商业、金融用地,潮枫路一带金融贸易区,以及新桥路、枫春路、永护路、西荣路、环城西路、西河路、东山路、绿榕路、城新路等繁华路段。

1、目标:

集中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繁荣景象和商业活动的多样性,招牌广告设置应丰富多采,促进人们的消费意识,活跃地方经济。

2、指引:

1)、可以采用挑檐式、雨蓬附挂式、裙楼式、壁面式、灯箱式、电子屏幕式、滚动屏幕式等多种设置方式。

2)、鼓励采用多种新型材料、技术、光源的广告牌设置,增加繁华商业气氛和街区亮化力度,但不得影响居住建筑和城市道路的使用。

3)、鼓励该地区多采用霓虹灯、窗橱式招牌广告。

4)、鼓励采用大型门面现代装饰设计,招牌广告可相应放宽规格限制。

第十二条 工业、仓储街区

主要指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临街招牌广告。如北片工业开发区、湘桥工业开发区、枫溪工业区、东部工业区、港口仓储区、火车站仓储区等。

1、目标:

集中体现工业发展状况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宣传高效、优质、诚信,利于潮州产品的推广和潮州名优产品的促销,以发展地方产业经济。

2、指引:

1)、可以采用挑檐式、雨蓬附挂式、裙楼式、壁面式、灯箱式等多种设置方式。

2)、该地区招牌广告设计尽量追求高效、简洁。

第十三条 居住街区

主要指城市居住用地范围,如枫春居住区、新洋居住区、城北居住区、城南居住区、意溪居住区、火车站居住区等区域内临街招牌广告。

1、目标:

注重居住环境的宁静气氛,体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

2、指引:

1)、可以采用挑檐式、雨蓬附挂式、裙楼式、壁面式、灯箱式等多种设置方式。

2)、不宜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住宅部分的二层窗台以上设置除建筑标志或小区标志以外的招牌广告。

3)、不宜设置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以及居民生活的招牌广告。

4)、不宜设置大尺寸规格遮挡住宅窗户的招牌广告。

第十四条 其他一般街区

主要指除上述四类地区之外的其他临街招牌广告。这些地区的临街招牌广告均按照通用规定设置。


第三章 分类与通用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招牌广告不同方面的特性,临街招牌广告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划分:

按设置位置分:

墙面招牌广告:指设置于临街建筑物墙面、门檐上方处设置的招牌广告。

飘旗式招牌广告:指垂直、悬挂于建筑立面上的飘旗招牌广告。

屋顶招牌广告:指设置于临街建筑物顶部(板面紧贴女儿墙)的招牌广告。

按视觉效果和形式分:

射灯招牌广告:在广告牌四周装有射灯或其他照明设备的广告牌,称为射灯广告牌。其特点是晚上照明效果极佳,能清晰看到广告内容。

霓虹灯招牌广告:由各种不同颜色的霓虹管弯曲成文字或图案,配合电子控制闪动散发出缤纷炫眼的色彩和动感。特点是夜间效果视觉冲击力强。

灯箱招牌广告: 采用透光灯光板材料的招牌广告,置于建筑物外墙、门拄等位置。其特点是白天是彩色广告牌,晚上亮灯则成为内打灯的灯箱招牌广告。

电子屏幕式招牌广告:置于建筑物外墙、楼顶等广告位置, 采用新型现代数字化技术的广告形式。其特点是有动感,内容可随时切换,形式多变。

3、按有无照明分:

照明招牌广告:广告装置中采用内部或外部的直接或间接人工光源进行照明的招牌广告。其特点是不受白天、黑夜限制。

无照明招牌广告:不使用人工光源照明的招牌广告。其特点是不耗能。

第十六条 通用规定

设置招牌广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符合潮州市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现代化建设水平,利于美化城市景观与空间环境,反映城市文化内涵、地方特色和文化品位;

设置招牌广告,必须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设置招牌广告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关系、行业特点、建筑特色,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

招牌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性、持久性、协调性、识别性及整洁性等要求,并具有序列性、规律性、统一性;

招牌广告使用文字、商标、汉语拼音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用词规范标准;

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广告,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相连或相邻经营门店招牌应做到协调、美观;

招牌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招牌广告必须保证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原则;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的招牌应当在单位入口两侧紧贴墙面规范设置。多个单位的招牌应当整齐划一,并列设置。机关名称的招牌大小和颜色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招牌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广告。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广告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商业城或商业街为营造商业气氛,可在其门面上方或墙面用霓虹灯等形式设置招牌广告,鼓励发展橱窗式广告。

临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商业用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预留设置招牌广告的位置;

建筑物(多层或中高层)设置屋顶广告,招牌广告牌底部须紧贴女儿墙,结构架不宜外露;广告招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招牌广告高度与建筑物高度比不得大于1/3;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招牌广告的设置应统一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规划后实施;

设置在石牌坊、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上的招牌广告,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且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对牌坊、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和限制规定;

新建建筑立面设置招牌广告,须将其设置方案连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定;

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招牌广告位,如确需设置,报审时须提供立面改造设计;

超出本指引规定类型设置的其它广告形式,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

不得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和消防设施设置招牌广告;

设置招牌广告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和交通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以及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不得在规划允许设置的位置以外自行设置招牌广告;

设置有闪烁光源的招牌广告不得影响居住建筑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使用,不得发出噪音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招牌广告不得造成视觉污染和有不良文化内容;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

第十七条 建筑物顶部招牌广告的一般规定:

(1) 广告牌高度与建筑物体量相协调,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具体设置要求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2) 建筑物顶部广告设置应牢固、安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火、雷、水、电、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

第十八条 外打灯招牌广告的一般规定:
(1)应采用新型光源、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耐候性好,防护性能好的灯具。
(2)灯具应维护简便,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
(3)设置在楼顶的外打灯招牌广告,灯具及其支架不宜外露;其他形式的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

第十九条 灯箱招牌广告的一般规定:

(1) 设置灯箱招牌广告必须保障安全,能够抵御恶劣天气的破坏。

(2) 灯箱招牌广告的边框及支架应采用不锈蚀的材料制作,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3) 灯箱招牌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必须安装防止漏电设备系统。

(4) 灯箱广告,正常情况下必须每3个月清理维护一次,非正常情况下必须随时清理维护。

第二十条 可能设置临街招牌广告的位置:

多层(或中高层裙楼)女儿墙及屋面以上;

多层(或中高层裙楼)主体墙面;

多层(或中高层裙楼)之转角处侧墙;

首层门楣;

首层檐下;

首层立柱面;

第二十一条 安全维护与拆除规定:

广告设置者应负责在展示期内的招牌广告的安全和经常性维护,以保持招牌广告在七成新以上,经市主管部门裁定为破损残旧的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同时消除拆除后遗留的痕迹。

任何招牌广告,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其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违反本指引设置招牌广告的,依照《城市规划法》、《广告法》、《广东广告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潮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潮州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理。

过期闲置和时效性比较强的广告,一经过时,应及时拆除。


第四章 招牌广告形式与参照样图


第二十二条 根据潮州市临街招牌广告的发展状况,结合本指引提出的设置原则和通用规定,提供以下十二种具体样式做为招牌广告设计参照样图。

第二十三条 挑檐式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首层梁底保持水平,上沿与二层窗户下沿持平,招牌广告高度a=h,厚度b≤1000mm ,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第二十四条 壁面式(建筑立面无足够实墙面)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首层梁底持平,上沿与二层窗户下沿保持水平,招牌广告高度为a=h;招牌广告厚度b≤300mm,招牌广告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h为首层梁底至二层窗户下沿的距离。)

第二十五条 壁面式(底层为商铺、二、三层为单位办公)

招牌广告下沿与二层窗户顶持平,上沿与三层窗户下沿保持水平,招牌广告高度为a=h;招牌广告厚度b≤300mm,招牌广告宽度c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二层、三层为不同单位,宜统一规划布置。(h为二层窗户顶至三层窗户下沿的距离。)

第二十六条 壁面式(建筑立面有足够实墙面)

建筑立面拥有足够的实墙面,可以将小店铺招牌广告统一布置于一体,各小店铺招牌广告高度a相同,a≤1500mm,具体尺寸按实际情况制定;各小店铺招牌广告厚度b≤300mm;各小店铺招牌广告牌宽度c依实际情况指定,但不得破坏原建筑立面效果。

第二十七条 雨蓬附挂式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广告牌下沿与首层梁下沿持平,上沿不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广告牌高度a≤1500mm,E为招牌高度,招牌的上沿与首层梁下沿持平,下沿与门顶保持水平,招牌广告的厚度b≤300mm,招牌(广告牌)的长度c=L(L为轴线开间),G为门口高度,一般不小于2.5m。

第二十八条 裙楼式(设门顶窗)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广告牌下沿与首层檐口梁下沿持平,上沿不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广告牌高度a≤1500mm;招牌的上沿与首层檐口梁下沿持平,下沿与门顶窗上沿保持水平,招牌高度E≤900mm;招牌(广告牌)的厚度b≤300mm;招牌广告的长度c=L(L为轴线开间),G为门口高度,一般不小于2.5m,H为层高(含夹层)一般为5.5m左右。

第二十九条 裙楼式(不设门顶窗)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广告牌下沿与首层檐口梁下沿持平,上沿不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广告牌高度a≤1500mm;招牌的上沿与首层梁下沿持平,下沿与门顶保持水平,招牌高度E≤900mm;招牌(广告牌)的厚度b≤300mm;招牌广告的长度c=L(L为轴线开间),G为门口高度,一般不小于2.5m,H为层高一般为4.5m左右。

第三十条 骑楼牌匾式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上沿与首层檐口持平,下沿与门顶上沿保持水平,广告牌高度a≤1500mm,招牌广告的厚度b≤300mm,招牌广告的长度c=L(L为轴线开间),G为门口高度,一般不小于2.0m,H为层高一般为3.5m左右。

第三十一条 古城骑楼飘旗式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首层檐口梁下沿持平,上沿与二层窗户下沿保持水平,招牌广告高度为a≤1500mm;招牌广告宽度b≤1200mm,钢管伸出长度c≤1200mm。(G为门口高度,一般不小于2.0m,H为层高一般为3.5m左右。)

第三十二条 屋顶招牌广告

在多层或中高层商业用途建筑物楼顶上设置的招牌广告高度a≤1/3H,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H为建筑高度)

第三十三条 竖向招牌、灯箱广告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高度a≤6000mm,招牌广告厚度b≤1000mm,招牌广告宽度c以轴线开间为准,H(招牌广告板底至地面距离)≥5.0m,H1(招牌广告板底至裙楼檐口距离)控制在150mm—250mm之间,H2(招牌广告板背部至外墙皮距离)=300mm。

各开间采用统一布置在铺面座向的右侧,招牌广告高度a≤1/2 H1(H1为门口高度),招牌广告厚度b≤300mm,招牌广告宽度c不得大于柱子的宽度,H为建筑层高。


5.3.4 配电控制箱(柜)内的输入、输出导线穿孔部位应设置绝缘防护套管,防止导线绝缘层磨损。
5.3.5配电控制箱(柜)应安装牢固,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配电控制箱(柜)嵌入安装时,箱(柜)门应紧贴墙面,箱体涂层完整。
5.3.6室内安装时,应考虑控制可靠和安全方便。
5.4 电气连接
电气配线应符合GB 50303有关规定。
5.4.1 低压配线
a) 霓虹灯工程低压供电电源的输入导线应采用具有足够载流能力的橡套或塑料护套多芯线。
b) 明敷的保护接地线应采用黄/绿相间的双色塑铜线,工作零线(中性线)应用淡蓝色塑铜线。
c) 低压配线的布线,应采用绝缘扎带或固定卡对导线进行捆扎和固定,或采用加绝缘套管的方式保护固定绝缘层。
d) 电感变压器初级侧的导线连接应采用连接帽固定。
e) 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应不小于0.7 m。壁厚小于等于2 mm的钢导线管不应埋设于室外土壤内。
f) 橱窗内安装的霓虹灯,应设置与橱窗门联动的电源控制开关。
5.4.2 高压配线
a) 霓虹灯变压器次级输出高压线铜芯裸露部分之间,高压线铜芯裸露部分与敷设面之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单位mm)
电感变压器:
——最小爬电距离:d = 8+4U,
——最小电气间隙:c = 6+3U
式中U为工作电压。(单位kV)
电子变压器:
——最小爬电距离:d = 12+6U
——最小电气间隙:c = 9+4.5U
式中:U—一变压器无负载额定输出电压,单位kV。
b) 电感变压器输出高压导线应采用高绝缘材料的支承物固定。支承物之间的最大距离:水平敷设0.5 m,垂直敷设0.75 m。
c) 电子变压器输出高压导线应采用高绝缘材料的支承物固定。支承物之间的最大距离:水平敷设0.5 m,垂直敷设O.75 m。
d) 高压导线连接处应采用连接帽固定和防护,不应使用胶粘带捆扎。
5.4.3 霓虹灯导线贯穿板壁的安装
a) 霓虹灯导线贯穿部位应采用橡胶或塑料的绝缘护套、防护口,在出、入口处将导线固定。
b) 贯穿的板壁或墙壁较厚时,可采用阻燃材料封填,也可采用硬塑料导线管插入直瓷管内进行安装。或采用阻燃的耐压绝缘套管,套管应凸出壁面。应在出、入口处将导线固定。
5.4.4 金属构架和霓虹灯装置的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易识别的标识。
5.5 避雷装置的安装
5.5.1在超过周围建筑物或超过地面20 m处安装霓虹灯装置时,应设置避雷装置。
5.5.2 避雷装置应根据霓虹灯工程中建筑物的防雷类别按照GB 50057的规定和要求加工、制作并安装.
5.5.3 避雷装置的接地装置应符合GB 50169的规定和要求加工、制作并安装。
5.6 标识要求
霓虹灯工程整体应有制作单位名称为内容的来源标识,还应有联系方式。
5.6. 1 标式应采用金属或其他材料制作,标识应安装在主画面的左或右下角,
也可在主画面之外的平面上单独安装。
5.6.2 标识尺寸应与主画面成一定比例,在不影响画面效果的前提下利于辨识,以便监督检查。
5.7 霓虹灯工程的安装
霓虹灯工程安装时,应符合GB 50303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5.7。1 霓虹灯工程施工时,应符合建筑安装技术规范。安装的螺栓及预埋金属
固定构件,应能承受巨大重量框架的拉力、剪切力、压力。必要时应在单面、双面或三面多处使用支撑装置。
5.7. 2 霓虹灯装置框架与锚栓的固定点、框架与预埋金属固定构件的焊接不允
许有虚焊,并应作防锈处理。
5.7.3 霓虹灯装置和工程安装面的固定点不应少于施工图纸的规定并应有防止松动的措施,以确保安装稳定、牢固、可靠。
5.7.4 应设置为安装时或日后检修时的安全操作通道。
5.7.5 大型户外霓虹灯工程的金属结构、型钢规格选定、焊接质量要确保框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为增强抗风能力,必要时采用减压泄风措施,或加二次钢丝绳紧固。
6 工程验收
霓虹灯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对整个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6.1 部件与材料
霓虹灯工程所涉及的所有材料及部件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章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具有产品的合格证。
6.2 电气配置
霓虹灯工程电气装配完毕后,在运行前对各部件逐一进行电路通、断试验,也可进行局部通电试验,检验电气接触是否良好,工作安全可靠。
6.2.1 布线
目观检验工程中的管线连接,布线应合理,并且固定牢靠,符合本标准5.3和5.4的要求。
6.2.2绝缘电阻
霓虹灯工程绝缘电阻应采用不低于500 V兆欧表,在不同极性与金属结构之间进行测量,常态下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 MΩ。
6.2.3接地电阻
目视检验霓虹灯工程的接地和接零保护装置。用接地电阻测量仪对霓虹灯工程的接地装置进行检验,其阻值不大于10Ω。
6.3 运行检验
6.3.1 整体外观
目视检验霓虹灯工程整体外观应与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相符,图案、字形正确,标识内容正确、清晰可辨,整体效果美观。
6.3.2通电试验
a) 通电连续试运行为24 h,所有灯管均应正常工作,且每2 h记录运行状态一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b) 通电运行期间,电气控制应可靠,灯管亮度均匀,无电晕放电现象;同一批色表的霓虹灯灯管应无明显色差。
c) 霓虹灯控制器工作有效,灯管闪烁跳变时,对周围电器设备应无电磁干扰。
6.3.3 其他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向客户提交使用、维护说明书及保修卡。


这些都是潮州霓虹灯长,你可以向他们了解一下。
潮州市霓虹灯厂联系电话:86 0768 2265243,公司地址:新桥西路338号。

潮州市区明达灯具电器厂 潮州市环城新星电器配件厂 潮州市桥东音响电器配件厂 潮州市桥东艺发工艺制品厂 潮州市金石电子器材厂 潮州市太平长帆家用电器厂 潮州市金属继电器厂 广东省潮州市派纳斯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潮州市美豪陶瓷洁具厂 广东雅伦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高镇区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整齐美观性,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赵巷实际,特制订规范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属地化源头管理,规范赵巷集镇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前期报批备案手续,并对辖区内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创造一个整洁、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

二、具体规范

(一)店招店牌

本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标牌、标识。

(二)户外广告设施

本镇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高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三)相关要求

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城镇整体景观相得益彰。

1、店招店牌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尺寸规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

2、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街景规划和设计要求,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4、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5、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6、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色彩应与我镇相关控制要求相适应,并避免与城镇总体立面风格相冲突。

三、职责分工

(一)城管分队(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赵巷分队)

1、对新增及自行变更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业主,接受申请,并及时会同规保办、工商所等部门核实有关情况,进行批复并备案登记。

2、对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者拆除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等设施,督促业主修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

4、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督促设置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加强对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当强制拆除。

(二)规保办

对全镇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工商所

对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对未备案登记、私自变更内容等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四)财政所

对涉及由政府部门统一新建、改造、维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做好资金安排,落实资金保障。

(五)安管中心

对相关设置项目实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已设置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安全隐患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存在隐患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通报城管分队。

(六)联勤大队

巡查队员对责任网格区域内发现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相关问题,督促履行“门责制”及相关义务,并及时报镇联勤指挥中心,移送城管分队快速处置。

四、审批程序

(一)店招店牌

1、统一改造好的店招店牌:更换店招店牌内容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换底板;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底板的,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2、新建、翻建的建筑物需设置店招店牌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二)户外广告设施

1、公益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与规保办、工商所、党群办(宣传)商定后予以批复。涉及制作大型广告和后期变更为商业性户外广告的,需至区绿化市容局报批。

2、商业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至区绿化市容局报批。

3、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镇城管分队或区绿化市容局批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是赵巷镇巩固国家卫生镇、全国文明镇和全国优美乡镇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赵巷市容市貌、维护街面整洁、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从迎接国家卫生镇复审和维护城镇文明形象的高度来认识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单位的能动作用,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联系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规范管理;同时,要牢固树立全镇“一盘棋”的意识,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要充分发挥“大联勤”作用,进一步完善运作模式,共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定期督查,促进规范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整治,检查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是否定期维护做到安全、整洁、美观。对未经审核批复、不符合规划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落实整改或拆除。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发放《告知书》、上门宣传等行之有效的途径,广泛宣传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的目的、意义、要求,取得群众和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创造群众参与、业主配合的和谐氛围,激发共同维护市容环境的主人翁意识,构建整洁、有序、文明的良好环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潮安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以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含“T”型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设置的广告设施;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

  (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本办法所称的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第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应遵循规划统一、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第六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并依法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 鼓励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鼓励社会各类媒介免费发布公益广告。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八条 户外广告规划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依据。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为目标,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设置空间布局。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设置要求,明确宜设区、限设区、禁设区范围以及分类控制原则;明确招牌设置的通用规范和设置要求。第九条 市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户外广告规划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危及公共安全和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堤防、水库大坝和河道湖泊等管理区域影响水利工程和行洪安全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情形。

  • 城市管理广告牌规定
    答:同一建筑以及同一路段风格相近的建筑招牌广告上下边缘高度和外伸距离应当一致; (四)设置路名牌、候车亭、垃圾箱等公用设施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当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车载广告色彩、画面应当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得设置于前后风挡和车窗玻璃上,不...
  •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户...
  • 换门头需要城管备案吗
    答:二、门面装修主要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要去城管局去申请,具体流程:1、领取户外广告审批表格。2、持相关资料到城市管理规划科办理户外广告前置审批手续。3、持所有资料到区市政管委、区工商局办理相应手续。三、需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申请设置一般性户外广告(自设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户外广告彩色...
  • 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县(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区)...
  • 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和交通工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
  •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聘等设施要求有哪些?
    答:要看当地地方上的具体要求,你可以咨询当地监管部门,一般有些地方不但有高度,大小,位置等要求,还有的要求必须符合美观统一的要求。
  • 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功能业态相协调。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
    答: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
  •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答:(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
  •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答: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