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求法律专家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无可非议,本案的焦点可能并不在此处。

依《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所以说,确定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到底谁对那口井享有权利。因为贾某看似不允许村民用水,但这并不是说贾某的行为是在否定国家对水资源的属有。例如,水资源规国家所有,是不是也意味着,无论谁都可以到我家的自来水管取水用呢?

一、那么本案中,对于这个自挖井权属的认定怎么来开展呢?

1、从你的描述看,这个口井最先是由一部分山村村民自费修建的。若为集体(如小组)均摊修建,这口井权属于集体无可非议。
2、若是个别投资,大家使用,可能还需商议(可以权属个别投资者,也可能属于集体)。但由于,这是关于集体利益的水井,依《物权法》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该水井即使是部份村民投资也应当被归于集体所属。

因此,再依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贾某就无权对该井进行占用。

当然,贾某可能会依其“林权证”来主张。但《物权法》同样规定: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所以,只要水井属于村集体所有,贾某无权拒绝村民用水。

另外,关于贾某后来投资扩建这一个事情,从法律上来说,也不能仅仅因为其投资改变权属。属于集体的权利,非经集体程序是可以让随便让与的。即使是村委同意《物权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贾某的行为侵犯了村民集体的利益。

二、再例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三、关于本案的解决办法。个义建议先找村集体或县、镇来解决。实在不行再考虑走法院的途径。

四、特别提醒,依水利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以及各地的相关规定,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所以,最好尽快申请相关许可,避免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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