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于欢为什么要判刑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辱母案当事人于欢父亲出狱,此前他是因为何事获刑的?

大家还记得几年前发生的一件“辱母杀人案”吗。
案件的当事人名叫于欢,这件事案发的原因是因为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力偿高利贷而被催债的上门追债。
但是这些追债者用极为侮辱的方式来对待这对母子俩,当时共有11人围堵他们母子俩,而追债者更是用辱骂、抽耳光、用鞋子捂嘴等方式来对待他们两,而死者还用脱下自己的裤子,用极端的方式来侮辱于欢的母亲苏银霞,于是绝望的于欢直接拿起了水果刀捅伤了四人,而死者更是当天就死亡了。
后来于欢,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而在2018年的时候,于欢的母亲和父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不等。
如今他们一家三口都已经出狱了,也终于能够得以团圆,经过这样的变故之后,我相信以后的日子对他们的家人来说变得更为的珍贵了。
经历了这么多的事情,于欢一家人肯定能比普通人更懂得珍惜家人了,毕竟家人对他们来说是最重要的一切了。
当时于欢的这起案件还是引起了极大的轰动的,而于欢的做法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属实迫不得已,毕竟谁在面对自己的母亲被那样的羞辱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做到无动于衷,而那群收债的也确实是没有人性,在一个孩子面前这样对待他的母亲,这是想不把孩子逼疯都不可能。
希望以后于欢一家人能够彼此珍惜在一起的时光,毕竟他们在一起的时光可以说是用生命换回来的。
也希望他们一家人能够过得更加的幸福,更希望外界的人不要轻易去打扰他们,毕竟他们现在的平静生活可谓是来之不易。
你在当年的时候听说了这起案件吗?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4·14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
一:辱母案于欢为什么要判刑?
1.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一审判决书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其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这一法律评价虽关注到生命健康权,但忽视了对于欢及其母亲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错误理解。
2.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包括对非法拘禁,公民可以进行防卫。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并不是苏银霞高利贷借款的直接债权人,而是被赵荣荣纠集前去违法讨债。对讨债一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整体把握。在案证据证实,讨债方存在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按时间顺序可分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4月1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将于欢住宅家电等物品搬运至源大公司堆放,吴学占将苏银霞头部强行按入马桶;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当晚民警处警,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摆动侮辱等严重侵害于欢、苏银霞人格尊严的行为,采用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等行为侵害于欢人身权利,收走于欢、苏银霞的手机,阻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三是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至于欢持刀捅刺之前,讨债方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强迫于欢坐下,并将于欢推搡至接待室东南角。这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面对这些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围在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聊城市检察院起诉书没有认定作为防卫起因,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是错误的。
3.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本案中,出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的转折点。民警出警本应使事态缓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一方对于欢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因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又进一步升级。在苏银霞、于欢急于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一方为不让于欢离开,对于欢又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并将于欢强制推搡到接待室的东南角,使于欢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状态。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存在,而且不断累积升高,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于欢在持刀发出警告无效后,捅刺了围在身边的人。一审判决书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显然是对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这也是在认定事实不全面情况下得出的错误认定。
4.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和共犯。本案中,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四人。在案证据证实,这四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杜志浩还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污秽语言辱骂和暴露阴部、扇拍于欢面部等严重侮辱行为。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实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三人对于欢母子有言语侮辱和暴力殴打行为,但他们围挡在于欢身边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后仍然没有走开,同样限制了于欢的人身自由,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5.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既不能简单以结果论,也不能一出现死伤结果就认定是防卫过当。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首先,于欢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适用前提是防卫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实施防卫行为。本案中,虽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乃至剥夺、人格尊严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直至民警出警后均未遭遇任何针对生命权严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否正当,不得适用特殊防卫阻却刑事责任的法定评判标准。其次,本案属于违法逼债激发的防卫案件。本案中,杜志浩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钱要回,手段相对克制,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和行为;讨债一方(李忠)对杜志浩脱裤暴露下体的行为给予了制止;当于欢捅刺杜志浩、程学贺后,严建军、郭彦刚、么传行等人围站在于欢身边,也没有明显的暴力攻击。最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本案中,于欢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结果明显属于“重大损害”。从不法侵害行为看,虽然加害人人数众多但未使用工具,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于欢身上伤情甚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从防卫紧迫性看,出警民警已到场,虽然离开接待室,但仍在源大公司院内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从接待室可以清晰看到门前警车及警灯闪烁;从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衡量看,要保护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是生命健康,两者相比不相适应。从防卫行为使用的工具、致伤部位、捅刺强度及后果综合衡量看,于欢使用的是长26厘米的单刃刀,致伤部位为杜志浩身体的要害部位(肝脏),捅刺强度深达15厘米,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辱母案的于欢凭什么被判五年
    答: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刺死一人行为属防卫过当,于欢最终获刑5年。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
  • 辱母案于欢为什么要判刑
    答:一:辱母案于欢为什么要判刑?1.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
  • 辱母案于欢为什么要判刑
    答:一、为何辱母案中的于欢被判刑?1. 从防卫意图来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在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这些权益,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在本案中,于欢在意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威胁时,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 山东辱母案判决结果
    答:2017年3月,于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随后山东高院于2017年6月作出改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2016年4月,22岁的男子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进行了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
  • 辱母案为什么改判
    答:正如《记载中国法治进程之于欢案》一书中说的那样:于欢案件之所以广受关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案件触及“孝道”这一传统伦理道德核心要素,“辱母”的感情色彩给人们带来极大的情感冲击。于欢案的结果不仅给了于欢和全国人民一个交代,还将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逐步激活。2020年9月3日,两高一部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 “辱母案”二审为什么由无期改判为5年?
    答: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山东高院负责人表示,在案件事实方面,除了“辱母”情节问题,二审判决还就引发本案借贷关系的真正主体、吴学占等人实施讨债行为的完整过程、案发当晚杜志浩等人实施逼债行为的具体情形、于欢实施捅刺行为...
  • 辱母案于欢判几年?
    答: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
  • 杀死辱母者的于欢被判刑5年,这样的刑法是不是太重了?
    答:二审改判防卫过当,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也获得了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可。而且,从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来看,于欢行为也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故意伤害罪是直接希望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具有希望被害人受伤的主观故意。而于欢情急之下杀害辱母者,无法属于有造成对方伤亡的主观故意,即便造成了对方死亡...
  • 新闻上的“刺死辱母案”是什么意思?
    答:您好!“辱母杀人案”中“母”指的是苏银霞,“杀人的人”苏银霞的儿子于欢。事件的详细情况如下: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这些“不速之客”最终1死3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聊城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银霞此...
  • 如何看待于欢辱母案
    答:于欢辱母案被认为是防卫过当。根据电视剧《底线》里的剧情,确实有于欢辱母案这个案件的原型。于欢于2017年5月作出判决,将其从故意伤害转为防卫过当,从无期徒刑变为5年监禁。这可以说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事件,以后的几年,对许多同类案件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作为这场风暴的核心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