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如何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

推行行政监督制度,是坚持从源头预防腐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深刻认识和把握权力运行特点与规律、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探索,对构建为民、务实、高效、透明、廉洁政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那么怎么样才能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各行政机关都能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各行政机关做到自觉履行。


二是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一是严格审查政府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到严格把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同时,对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规定上报上级法制办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二是给类规范性文件严格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到不能行文的绝不备案,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文单位,要求行文单位限期撤消或变更。


三是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在行政复议方面,要通过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座谈会等形式,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在行政应诉工作方面,制定并下发《×××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暂行规定》,切实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质量。


四是积极拓展行政监督渠道。一是加强层级监督,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二是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
》,对行政低效、行政失效等问题,由监察部门督促进行整改。三是发挥审计和监察作用,切实保证执法活动的廉洁和公正。四是对经市长公开电话、市电视台、市长信箱以及县长公开电话、县长信箱投诉事项和反映的问题,县政府领导都直接答复或指示相关单位限时答复,使其及时得到解决。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条例也可以称为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外延比法律规范的大。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2、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3、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4、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被法院一并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理。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权责一致;(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三)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层级监督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制定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应急预案、规划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制定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签批、电子印章、电子报备、信息共享、公开查询等技术应用,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六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应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制定。应当由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政府的名义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适当、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事项: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二)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

  (三)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事项;

  (四)阻碍改革创新的事项;

  (五)违法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事项;

  (六)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七)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数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现行政策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重复发文。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近的,应当归并制发;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 “规定”“规则” “决定” “意见” “实施细则” “公告” “通告” “通知”等,但不得称“法” “条例”。第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终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专用于作出废止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确保政策衔接。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制定机关、实施部门认为有必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

  •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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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复议监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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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组织起草城乡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城乡建设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执法培训;负责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四)建筑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拟订全市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