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吗?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政府有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吗?

法律分析:不能。农村集体土地有三种所有权:
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
2.村农民集体所有权;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其中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镇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法律分析:可以征用,但需给予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规定补偿安置具体标准。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原始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三十倍。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不能。农村集体土地有三种所有权:

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

2.村农民集体所有权;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其中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镇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村集体土地征收,经过村委会同意是否可以征收?是根绝土地法具体哪条哪...
    答: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请问征收农村土地有强制性吗
    答:(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25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 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 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哪些步骤?
    答:二、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
  • 自留地村里可以强制征收吗?
    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村集体土地没有来及确权发证被政府征收了,合法吗?
    答:如果该土地是你们承包的土地,依法是不能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更不能违法进行建设。如果已经建设,属于违法建筑无疑,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拆除。离婚是民政部门或者法院管辖,政府不能进行干涉。
  • 1999年划拨给某企业的农村集体土地,政府还能征收吗?程序上合法吗?
    答:不管划拔还是租赁,土地使用性质都是集体土地,归属还是你们村集体的!政府要征用这块地,是可以的,但必须经过正常的土地手续,并且必须经你们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执行!而单方征用是不合法的!征用过程还涉及好多问题:土地价格 农民失地补偿 青苗赔偿款 等等 ...
  •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市级政府有审批权限吗
    答:没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的流程是什么
    答: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
  •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市级政府有审批权限吗?
    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市级政府当然有审批权,这也是市政府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