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搬迁按人口赔偿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2
水库移民按人头补偿吗

库区淹没及工程占地区移 民安置,由所在县政府统一负责实施,除拆迁补偿以外,移民搬迁一 次性补助费每人1000元,过渡期生活一次性补助费每人2000元。按照 国家有关政策,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从搬迁之日起,政府将继续扶持 20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经济日报:农村版 2006年19期]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时废止。同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的后期扶持政策今年7月1日起实施。就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解释。
[大中型水库移民统一扶持20年,每人每年600元]
《意见》明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统一确定为20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20年指的是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从今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这样确定,主要是考虑老移民遗留了较多的生产生活问题,移民及其后代的生存发展都受到了影响,因此应当对新老移民有所区别。
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各类大中型水库移民,都应统一纳入后期扶持范畴,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
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的所有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都在《意见》提出的后期扶持政策的扶持范围内。对于为何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均扶持6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个标准由中央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其他标准,以免造成新的不平衡。
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意见》明确,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由地方各级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安置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对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统一扶持20年、每人每年600元,要按照“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确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也就是说,“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样规定,是经过深入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一部分移民的意见后确定的。采取“直补到人”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
[后期扶持政策2007年将进入正常运转轨道]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完善后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2007年将进入正常运转轨道。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已联合召开了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会议,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经国务院批复,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各地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抓紧编制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截至目前,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授权,已经基本批复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实施方案,各地正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预计今年10月份政策实施工作将陆续推开。
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求,今年年底以前,各地凡采取“直补到人”方式的,后期扶持资金要发放到人,而且是从7月1日起计发,项目扶持也要在年底前开始启动。
[后期扶持资金每年130多亿元主要来自电价]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后期扶持资金每年需要130多亿元,主要来自电价。这位负责人说,全国2200多万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每年需筹集后期扶持资金130多亿元。《意见》规定,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主要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
据测算,全国31个省(区、市)平均电价每千瓦时涨价6.2厘钱。各地今年6月30日出台的电价调整方案已包括了这6.2厘钱。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个资金筹措方案,既体现了水电工程对促进电力工业发展,尤其是保障电网合理调度和安全运行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体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以及东部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地方政府可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问题]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考虑到小型水库自建、自用、自管、自利的性质,其移民问题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这位负责人说,为解决小型水库移民问题,《意见》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的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提价标准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钱。
这位负责人还要求,做好非农业安置水库移民的工作。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按照人口和住房面积一起综合考虑计算的,补偿的计算基础是按照土地和房屋的实际面积。如果家庭人口多,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再按照人口进行优惠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1)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2)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3)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4)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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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水库拆迁补偿一般不按人头。大中型水利水利水电移民安置,一般情况下,是不存在按照人头补偿的,搬迁安置按照户进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
  • 水库搬迁有没有人口补偿
    答:2、提前搬迁奖励。按项目改造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和楼栋腾退奖,总计每户不超过8万元。3、政策性补贴。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物管费补贴根据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按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4、政策性补偿。补偿被拆迁人安装天然气费用。包括了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
  • 水库搬迁按人口赔偿
    答:1. 水库拆迁补偿通常是按户进行的,而不是按人头。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需要依法申请和办理审批手续,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2. 如果房屋被违法强拆,受害者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
  • 水库搬迁按人口赔偿
    答:5. 对于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将不予补偿。6. 移民远迁后,对于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将分别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 水库搬迁按人口赔偿
    答:(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
  • 水库搬迁按人口赔偿
    答:关于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制定政策。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扶持标准:对于纳入扶持范围的每位移民,每年补助金额为600元。扶持期限:对于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移民,扶持将从2006年7月1日起延续20年。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移民,扶持将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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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 搬迁补偿标准:水库搬迁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 土地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通常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3. 安置补助: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该人数是根据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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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水库搬迁移民的补偿标准如下: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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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3)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4)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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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水库搬迁房屋赔偿标准: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