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2)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7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范围。第三条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四条 无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协同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城管、规划、园林、工商、环保、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第五条 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第六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七条 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并给予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市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摆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倾倒垃圾、粪便,造成污损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倾倒堆放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按照被污染道路的面积,结合污染程度,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机动车带泥在市区行驶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清洗车辆污染路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车辆装卸货物后不及时清理场地,影响环境卫生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立即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每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户外标语牌、画廊和牌匾,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违法占地面积每天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方案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商亭、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地乱搭亭棚,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由执法局会同规划局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批准后,由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垂直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治安保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预防、化解和处置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园林、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止、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二)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拆除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四)依照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五)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无照商贩违法经营的行为;

  (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国家或省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权限范围执行。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调查或者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有关证据材料;

  (三)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四)现场录音、摄像,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或者其他应当纠正的行为,应当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或纠正;拒不自行拆除或者纠正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强制拆除或强制纠正后,可以向违法行为人追缴所发生的费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 市、区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治安保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预防、化解和处置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第七条 规划、市政园林、工商、环保、公安、建设、住保房管、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四)依照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五)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无照商贩违法经营的行为;

  (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原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下列违法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 擅自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发布商业宣传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案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组织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查处或者将有关案件移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管辖的重大疑难案件,认为需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可以提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答: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
  •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答: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四条 无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协同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城管、规划、园林、工商、环保、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第...
  • 无锡城管局投诉热线
    答:无锡市城管局投诉热线电话0510-85133558.一、无锡市城市管理局部门职能:1、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规划、计划。2、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环境卫生业务管理工作...
  • 无锡市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办法
    答: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并依法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依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年10月市政府令第128号55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1月市政府令第129号56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2012年11月市政府令第130号57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2年11月市政府令第131号58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2年12月市政府令第134号59无锡市气象灾害...
  • 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答:第一条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 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处罚权)...
  •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答: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城管局的设立有法律依据吗?
    答: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 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答: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区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工作。 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其依法设立的直属行政单位或者派出机构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市、区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