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哪个地区?把土地又重新调整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辽宁中部地区各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工业,农业用地之类的越详细越好)

一、辽宁省土地资源利用以及耕地保护现状

据辽宁省200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统计,辽宁省陆域土地面积14.81万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16844.44万亩,比2006年度净减少2.5万亩;建设用地2087万亩,比2006年度净增加17.5万亩;未利用土地3278.11万亩,比2006年度净减少15万亩。

2007年全省各地类变更规模为33.87万亩,其中建设用地净增加规模为17.56万亩,占总变更规模的51.8%。耕地净增加规模仅为0.05万亩,占总变更规模的0.15%。未利用、其他土地净减少规模为16.26万亩,占总变更规模的48.05%。

综上所述,辽宁省建设用地需求量在逐年增加,且需求量呈上升趋势;而耕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面积逐年下降,耕地保护压力与日俱增,可垦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粮食生产安全受到威胁。

二、辽宁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耕地保护面临的

主要问题

1.建设用地快速扩张与粗放利用现象并存。辽宁省城市工业用地比重过大,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不高,单位土地利用效益较低;农村建设用地分散,居民点占地分散,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目前建设用地的增长速度大大高于GDP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幅,但土地利用率较低、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现象较严重。江苏、浙江的国家级开发区每平方公里的产出达100亿元相比,而辽宁省国家级开发区只有7~8亿元的产出;江苏省规定省级开发区每平方公里的投资标准要高于6亿美元,而辽宁省的省级开发区每平方公里投资还不到2亿元人民币。况且辽宁省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327平方米,大大超过150平方米/人的合理标准。

2.土地供需矛盾加剧,耕地保护压力大。根据辽宁省“十一五”规划,将加快建设现代装备制造业和重要原材料工业两大基地。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各类开发区、园区规模不断扩大,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快速推进,辽宁省建设用地需求量将持续增加。据统计,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辽宁省耕地共减少452万亩,经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占补平衡补充后,耕地仍然净减少135万亩。

3.补充耕地数量平衡,耕地质量不平衡,可垦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据统计2007年全省建设占用耕地10.69万亩,通过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0.78万亩,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同时我们也了解到,建设占用的耕地多是地力好、位置好、农用地等级高的耕地,而补充的耕地由于可垦土地后备资源较差、资金投入低、工程设施简单等原因土地质量较差,产出率较低。所以辽宁省虽实现耕地数量的平衡,但是耕地质量却失衡,长此以往,将威胁粮食生产安全。此外随着可垦后备土地资源的不断开垦,可垦土地后备资源呈逐年减少趋势,据2002年辽宁省后备资源调查统计,辽宁省宜耕后备资源仅约140万亩,即使加上零星的可垦荒地资源,以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10~15年后辽宁省亦将无土地后备资源可垦,建设用地占地将无耕地可补,耕地将逐年减少。

三、加强辽宁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耕地保护的

措施建议

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土地资源,特别是在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和“五点一线”沿海产业带开发建设时期,辽宁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面临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双重压力。要保证辽宁省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又要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就必须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探索土地资源利用的开源节流措施,保障辽宁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不逾越。要进一步完善以基本农田保护为主的各项耕地保护制度。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中抓好基本农田地块落实工作。在此基础上,由下而上建立全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数据库。市、县、乡三级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定期统计分析、年度核查、补划备案等制度,做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制度、标志的“四个落实”,有效地保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用途不变,质量不降”的要求。

2.“盘活存量,慎用增量”,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应采取有效管理办法加强闲置土地的利用,建设项目能用“存量”的,不用“增量”,把提高土地利用率作为缓解用地需求矛盾的重要途径来抓。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把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出效益、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审批条件。同时应将土地存量挖潜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积极开展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清查,建立和完善利用存量土地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以及政策措施,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缓解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压力。

3.用好“小片开荒”土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压力、可垦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目前辽宁省一方面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难度加大、可垦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由村集体和农民自发开垦的荒草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土地,即“小片开荒”的数量较大。“小片开荒”地布局零散,生产能力低,没有灌排等水利设施。如能由政府行为收购“小片开荒”土地,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对“小片开荒”的开发者进行一定的补贴,把“小片开荒”纳入可垦耕地后备资源进行管理,并投入资金进行土地整理,改造为高质量的耕地,作为补充耕地指标,将有效地缓解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可垦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

4.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实行按建设占用耕地等级确定征收标准。2000年,省政府出台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占用一般耕地为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为每平方米20元。随着辽宁省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建设用地需求量不断增加,可垦耕地后备资源的实施难度加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却仍维持原状,致使开垦耕地的资金投入少、产出率低、土地质量较差。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文件精神,开垦耕地质量低,则必须多补充耕地面积,即补充耕地农用地等级低于占用耕地农用地等级的,必须在耕地面积上平衡;可是辽宁省可垦后备资源不足问题已经非常突出了,所以应根据辽宁省实际情况,调整辽宁省耕地开垦费标准,并按占用耕地等级征收开垦费。

按照我国现有相关政策,农村的土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调整重新分配,除非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土地改革。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但是,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现在随着外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农村土地荒废的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为此,很多地区都已经成立了土地流转中心,允许村民把土地转手承包给第三方。但是政府部门不会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议案
一、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
务院批准;
二、征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
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菜地不论数量多少,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园地不足三亩,林地、草地及其他土地五亩以上,由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四、征用林地、草地及其他土地不足五亩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每公顷土地年产值按15,000.00元(每亩1,000.00元),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6倍,合计补偿16倍。
二、地上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传闻不可靠,农村承包地党中央承诺过50年不变,也就是说50年内不会改变每家每户的承包地,不会重新调整,更不会收回。正常的土地流转是允许的,但要由承包人定期付给被承包人土地租金,不能无偿流转。

  • 辽宁省哪个地区?把土地又重新调整了
    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议案 一、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 务院批准;二、征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 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菜地不论数量多少,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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