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事故中死亡多少人县长将撤职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7
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多少人领导免职

  发生重大事故领导要免职这是一则虚假消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一些重大事故中领导被免职的并不是因为死亡人数有多少,而是该领导有过错行为,所以才会被问责。
‍  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等级作了明确规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属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属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属一般事故。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安监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发生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死亡人数只是评判事故的标准,而和撤不撤职无关的,与撤职有关的是在这场事故里政府相关人员是否不作为。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死亡人数只是评判事故的标准,而和撤不撤职无关的。

  • 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次事故中死亡人数只是评判事故的标准,而和撤不撤职无关的,与撤职有关的是在这场事故里政府相关人员是否不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这是主管县长的责任,重大安全事故。

  • 一次事故中死亡多少人县长将撤职
    答:死亡人数只是评判事故的标准,而和撤不撤职无关的,与撤职有关的是在这场事故里政府相关人员是否不作为。《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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