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活动是如何规范执行的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7
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随着条例的实施,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当陆续制订、修订、公布、实施。

一、认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员工依法执业意识。医疗机构投资人和法人(院长)要带头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不断强化依法办医、依法治理意识,带领并督促职工严格遵守和落实卫生法律法规,诚信为本,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

(一)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我局核准登记的名称,严格按照执业地点、诊疗科目进行医疗活动。不得违规使用未经批准的机构名称,严禁聘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严禁超执业范围违法开展引产、接生(或剖宫产)、取环等诊疗活动。卫生审批窗口将定期将辖区门诊部和医院的人员在册信息向卫生监督所和医政科进行反馈,如有人员注册不到位由医政科和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并督促人员及时注册到位。

(二)严格规范医疗技术准入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向龙湾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我局将组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核发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放射诊疗科目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操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操作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禁止开展利用超声、影像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未经审核批准严禁开展第二、第三类临床医疗技术。

(三)严格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执业医师必须按执业注册类别、地点、专业执业,从事临床岗位人员(包括麻醉、B超、心电、放射等)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护理岗位必须为注册护士,检验、药剂等卫技岗位需有相应学历和/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医疗机构新调入或聘用的医务人员以及本单位医务人员因退休、调离、死亡或被辞退、开除而不在本单位工作的,及时向卫生审批窗口办理变更或注销注册登记和备案。

(四)严禁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广告管理,严禁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向区卫生局申请批准,广告内容必须与审批的内容相符,严禁随意变换广告内容误导公众。严禁通过互联网、散发小报、传单、名片等形式虚假宣传、扩大宣传。规范医疗广告的内部宣传,不得在医疗机构内宣传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

三、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范,强化医疗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诊疗常规

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并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度、病历书写制度、病情告知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制度。医护人员开展诊疗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常规、护理常规和规范,要严格掌握适应症、禁忌症,规避医疗风险,确保医疗安全。

(二)严格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门(急)诊病人和住院病人都必须书写病历,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进行规范书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门诊病历的保存期按规定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三)严格做好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按规定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实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暂存处设施符合要求,严禁在非暂存处丢弃、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四、依法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安全
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是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局将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查处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挂钩,并按《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记分处理。
(一)对不按照执业登记项目依法执业及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校验,变更地址、名称、诊疗科目、法人、负责人等,以及停业、歇业、注销等手续的,医政科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二)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卫生监督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擅自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监督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医疗机构要本着对人民健康负责、对医务人员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营造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由于健康概念的扩展、医学模式的变革,疾病范围也随之扩大,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生理上“不正常”。科技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医疗工作由以往的 “治病为主”,医疗活动的外延也不断扩展。归纳起来,包括以下方面:

  1、医学检查:

  在中医中主要指医师对患者的“望”、(外表)“闻”(声音)、“问”(病史)、“切”(脉搏)。

  在西医中,主要包括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医学仪器检查等。

  问诊:询问患者主观上感觉有哪些不适(症状)、现病史、即往史、家族史、药物过敏史等;

  体格检查:指医生用自己的感观或简单的辅助工具(听诊器、叩诊锤),对患者进行细致的观察与系统的检查,发现异常征象(体征)。包括“望”、 “闻”、“问”、“切”四种方式。

  实验室检查: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实验室方法对病人的血液、排泄物、分泌物、体液、组织细胞等标本进行检查,从而获得的病原体、病理改变或器官功能状态等资料。

  医学仪器检查:如心电图、心电向量图、心音图检查,超声检查,肺功能检查,纤维内窥镜检查,CT,核磁共振等检查。随着现代自然科学如量子生物学、生物工程学、遗传工程学、免疫学、核医学、电子计算机、核磁共振、PET、激光技术、自动检测仪器、光导纤维内窥镜、多项微量元素检测仪器等迅速发展,不断丰富了临床检查手段。

  2、诊断:
  指通过病情学、体征学及其他检查手段来判断疾病本质和确定疾病的名称,也就是表示通过疾病的表现来认识疾病属性的一道程序。

  一个完善的临床诊断除了反映确切的疾病性质、名称以外,还要反映病人机体的全面状态。临床诊断一般可分为四类,即“病因诊断、病理解剖诊断、症状诊断和病理生理诊断等。

  病因诊断:是根据致病因素所提出的诊断。致病因素大体可分为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病因诊断对疾病的防治具有指导意义,是最理想的临床诊断。

  病理解剖诊断:又称病理形态学诊断。其内容包括病变部位、范围、器官和组织以至细胞水平的病变性质。病理形态诊断在临床诊断上并不意味着每个病人皆需进行病理形态学检查。临床上的病理解剖诊断多是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以及特殊检查等间接方法提出的,只有在以上方法不能肯定诊断时,才采取各种内窥镜,取活标本做病理组织学检查,以作出诊断。

  症状诊断:是根据尚未查明原因的症状或体征提出的诊断。如发热、胸痛腹泻、黄疸、水肿等,症状诊断由于原因未明,故临床上一般又称为印象或初步诊断,这类诊断只是提供诊断方向,待原因查明时修正。

  病理生理学(功能)诊断:是以各系统器官功能的改变,以及机体与周围环境相互关系的改变为基础的。由于检测手段的完善,功能的改变可以追溯到体内超微量物质的水平,因而使许多功能改变获得了进一步的认识。

  3、治疗:
  治疗是指解除病痛所进行的活动。医学中的药品治疗与手法治疗现在已经形成了两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即内科学作为基础的药品治疗为主的学科群,与外科学作为基础的手术治疗学科群。此外,还出现了物理治疗、放射治疗、核医学、心理治疗、体育治疗、生物反馈,器官移植、医学工种等新的治疗手段。新的疗法还在不断涌现。但就其临床选用各种疗法的目的而言,不外乎三种情况:

  ①消除病因。对因治疗又称物资疗法,即治疗目的是消除病因,常可达到根治的目的,被视为较理想的治疗(如用氯霉素治疗伤寒病人和手术矫正畸形等)。

  ②对症治疗。治疗的目的不在于消除病因,而在于解除某些症状,或称姑息疗法。应当说,许多疾病在病因未被认识时,所采取的治疗措施都属于对症治疗的范围,如古代医学所采用的导泻、止痛药物及拔火罐、按摩手法治疗等。在现代医学中,虽然有时病因不明或虽已知,但无法消除,或症状本身构成对生命的威胁时,对症治疗就是必要的正确的选择。前者如肿瘤的切除,后者如休克的纠正、器官移植等。

  ③支持治疗。即治疗的目的既不是消除病因,也不针对某些症状,而是为了改善病人的一般情况,如营养、精神状态等。严格地说,一切治疗都必须以支持治疗为基础,这点容易被医务人员忽略,特别是在精神上对病人的支持。当病人的一般情况不允许接受其他治疗时,支持疗法就具有主要的意义。有时改善病人的一般情况本身就具有治疗意义,如营养不良患者的一些合并症,在改善营养状况后,往往可以自愈。

  在实际工作中这三种治疗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灵活选用或联合运用,因病、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为病人谋取量的利益,是一个很严肃的任务,有时还是很复杂的思维过程。治疗效果也是一个临床医生水平高低的主要的标志。

  4、临床护理:
  护理是指帮助病人或健康人保持、恢复、增进健康的医疗技术服务,是医疗卫生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临床护理是狭义上护理,指由护士担任的医疗技术工作。临床护理可包括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

  基础护理:包括观察和记录病情,执行医嘱给药注射,进行其他治疗措施,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进行病人卫生护理、精神护理、饮食护理、排便护理、病室管理,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卫生保健指导等,危害病人护理要求更严。内容大致包括:(1)为病人准备舒适安静清洁安全的治疗及休养环境;(2)病人的清洁卫生;(3)生命体征的观察;(4)对胃肠及排尿活动的观察及护理;(5)给药——口服药物,自皮内、皮下,肌肉静脉注射;动静脉输液输血;(6)氧气的应用,包括高压氧仓护理;(7)各种标本采集;(8)吸入法——蒸气吸入、雾化吸入;(9)冷热疗法;(10)医疗文件的书写及处理;(11)人体力学在护理学中的应用;(12)临终病人护理等。

  专科护理:包括内、外、妇、儿神经精神、皮肤、五官等科。内科除呼吸、循环、消化、泌尿等系统的护理外,并将传染病及流行病的护理列入。外科除基本外科、脑及神经外科、骨科、烧伤科、泌尿外科、整形外科之外,近年脏器移植、显微外科均有新的进展。外科护理以手术前、手术中及手术后的护理为主,其中防休克、防出血、防交*感染、维持水电解质平衡也是外科护理的核心工作。护理学科的发展和医学发展同样有互相渗透、交*、重叠的情况,一些共性的内容往往由专家将之合并撰写成书,如肿瘤护理、重症监护护理、新业务新技术的应用、疼痛护理、安息护理等,均有其新的理论及技术操作。

  5、医疗保健:
  保健医学是保护或保障人类健康的医学。医疗保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老年保健:当人步入老年,各种器官逐渐衰老的基础上发生各种老年病,多为慢性退行性病变。因此,需要由医务人员给予的健康指导、定期健康检查,辅之以药物、理疗等方法,延缓衰老、保持健康。

  康复医疗保健:其服务对象包括创伤、疾病,先天性和发育障碍所造成的残疾。比较普遍的康复医疗多数与运动功能障碍有关,如脑血管意外所致的偏瘫,脊髓损伤所致的截瘫等。卫生部1996年4月2日发布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中明确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测评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的诊断、治疗技术,与相关临床科学室密切协作,着重为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的有关躯体或内脏器官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临床早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同时,也为其他有关疑难的功能障碍患者提供相应的后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并为所在社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医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临床科室。康复医疗保健应属于医疗活动的范畴。

  6、医疗美容:
  根据卫生部2002年1月22日公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工程师:(1)具有执业工程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学是预防医学与临床医学之间的边缘学科,重点在于解决职业性肺部疾病、职业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职业性中毒性血液病、职业性中毒性肾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皮肤病、物理因素职业病等的诊断、治疗及预防。国家颁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3月8日卫生部又颁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和《建设工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三个行政规章,并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目前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都是医疗机构,从事职业病的诊断、治疗、预防、科研等工作。

  8、妇幼卫生:
  根据卫生部1986年4月20日颁布实施的《妇幼卫生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妇幼卫生专业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科室和厂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妇幼卫生工作任务包括:(1)开展优生、优育工作,提高民族健康素质;进行婚前检查,围产保健,产前诊断,优生遗传疾病咨询和出生缺陷的监测等,预防和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2)妇女保健:推广科学接生,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住院率,提高产科质量,防治妊娠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积极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定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做好妇女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卫生保健;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卫生学调查,提出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的建议,并督促实施;(3)儿童保健:做好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死亡率;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症,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定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推广科学育儿,提倡母乳喂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4)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推广以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对育龄夫妇指导和实施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降低人工流产、引产率;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条例》和《节育手术常规》,提高手术质量,杜绝事故,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9、计划生育:
  根据卫生部1983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主要由各级医疗保健部门的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外科(泌尿科)、妇幼保健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医务人员承担。人员要保持稳定,做到队伍专业化。从事节育技术工作的中、初级医务人员必须经过本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从事这项工作。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宣传节育、优生的科学知识,进行避孕技术指导;(2)开展节育手术和有关业务;(3)防治和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4)组织业务培训考核和技术交流;(5)进行节育方法、优生调查等临床科学研究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保证手术质量,做好手术后随访观察,减少和防止并发症发生,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宣教、门诊登记、手术记录、差错事故、咨询登记、出入院、转诊、会诊、抢救、随访、病历管理、考核及奖惩和业务学习等,以不断提高警惕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胰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10、预防接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英目。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儿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可见预防接种是预防传染病发生的医疗活动。

  11、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而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等采取的查验(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牌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进行“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对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进行“留疫”(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可见,国境卫生检疫包括对已患或可能患有检疫传染病的人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等的医疗活动。

  12、与医疗有关的管理活动:
  医疗工作是一个多个科室、多种技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严格的工作规章制度,需要从人事、科教、党群等多个方面的管理。这些工作虽不直接涉及患者的疾病的诊治,但去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医疗机构内的管理活动也是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3、与医疗有关的后勤服务:
  医疗机构同其他行业一样需要有力的后勤保障体系,需要水、电、气、热、食堂等方面工作的配合。很难想象当一台外科手术正在进行时突然停电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因此,与医疗有关的后勤服务也是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4、急诊抢救: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和疾病谱的改变,以及工业、交通的迅速发展,急救病人和各种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有的重大灾害、事故导致成批人员伤亡。急诊抢救成为医疗工作的最前线。为此,卫生部先后颁布了多份文件,如1986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卫生部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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