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是谁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耕地保护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数量保护如下: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质量保护如下: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文件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相关链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责任制度。一是完善了责任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二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对于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三是明确了考核依据,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明确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依据,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等进行考核。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四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以此进一步强化地方的责任。

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数量保护如下: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一、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保护耕地的措施是什么

1、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法律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2、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3、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4、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5、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抑制整个建设用地的扩张。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6、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7、引入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



  • 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是谁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 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是谁
    答: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数量保护如下: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一、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
  • 对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负总责的是在主各级人民政府吗?
    答: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该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
  • 耕地占补平衡要怎么做?
    答:针对这种建设单位补充耕地责任与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不清、占补平衡主体责任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联系不紧等问题,意见将“补地义务”与“补地任务”分离,在重申建设占用单位补充耕地义务同时,明确地方政府补充耕地的任务责任,使之与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上一致,操作性强,更有利于考核。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
  •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守多少耕地红线
    答:法律分析: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持续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占补平衡,严守耕地红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
  • 2019年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答:《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相关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使用者对耕地质量保护与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目标责任。为培肥地力,保护黑土地,《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增施有机肥、生物肥、秸秆还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土壤有机质,提升地力,改善耕地质量。《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
  • 土地管理法中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制度有哪些
    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
  • 海南: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答: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运用法治手段,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同时,地方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各类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从国家层面来看,需要对挖田造湖破坏耕地、侵害群众权益行为始终...
  •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
    答: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城委牵头,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十八)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备案。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