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1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均适用于本办法。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总监理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系岗位职务。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监理工程师资格。具体负责总监理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
  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属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并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总监理师资格的审核。第四条 持有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的总监理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长期聘用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经电力工业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的资历;
  (四)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第二章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第八条 总监理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师申请报告》(见附件)并应附技术职称证书及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套),由其所在监理单位报请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报电力工业部评审。
  (二)电力工业部成立总监理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注册颁证。
  总监理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第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由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经注册颁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专业应报部备案。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专业如下表所列: 

 ---------------------------------------
          火       电        |  送  变  电
 --------------------------|------------
 设计:勘测、总交、水工、土建、热机、电气、热控等  |设计:变电、线路
 --------------------------|------------
 施工:土建、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焊接、化学等  |施工:土建、电气、线路
 --------------------------|------------
 调试: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等           |调试
 --------------------------|------------
 工程经济                      |工程经济
 ---------------------------------------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部门除组织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业务基础知识的培训外,还应有计划地、定期地分别组织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总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对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退出所在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或者是被其监理单位解聘;
  (二)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者;
  (四)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者。

第一条 为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加快电力工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境外以各种形式引进资金或境外经济组织、个人(简称外方投资者)直接投资从事电力开发建设经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是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外资在中国从事电力开发建设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四条 利用外资所选择的电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应是已列入国家近期发展规划或改造规划的项目。第五条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的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六条 电力建设利用外资的基本方式:
(一)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以及境外财团的优惠贷款;
(二)外国政府补贴的出口信贷;
(三)境外商业贷款;
(四)在境外发行电力债券;
(五)在境外发行电力股票;
(六)外方投资者直接投资;
(七)其它方式,如租赁、易货贸易等。第七条 主管部门安排国家有关行政条件较为优惠的外资贷款,重点建设大型水电项目、大型坑口火电项目、远距离输电项目以及中西部地区的电力项目。中西部地区应积极创造吸引外资的条件。第八条 电网为国家所有,国家对电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电网建设利用外资,一律采取借贷方式,由电网经营管理部门还本付息。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可在下列电力项目建设中投资:
(一)火力发电厂;
(二)水力发电厂;
(三)核电厂;
(四)新能源或新技术发电项目;
(五)抽水蓄能电站。
(六)老电厂扩建及技术改造等。第十条 外方投资者可选择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外方投资者与中方投资者合资建设,成立中外合资经营发电公司或中外合作经营发电公司;
(二)外方投资者对中国现有电厂的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与中方组成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发电公司;
(三)外方投资者可通过购买中方现有电厂的部分股权,与中方组成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发电公司,所购股权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四)外方投资者可以申请独家投资建设,经国家批准成立外资经营发电公司。
  以上合营公司均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可以自主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电网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或合作建设电力项目的合作期限(不含建设期),火电厂不高于20年;水电厂不高于30年。利用电厂存量资产的合营项目,可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及各方的实际情况确定。
  合资、合作期满后,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章程进行清算和移交。
  外资建设的电力项目的经营年限和清算移交,比照上述原则确定。第十二条 合资项目的注册资本及占总投资比例,中、外方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根据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合同中具体确定。除经国家批准者外,骨干电力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总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均应由中方控股,保持实际调控权。第十三条 利用外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在引进外资进,应按先进、适用、价格合理的原则,一般以招标方式,同时引进国外设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产设备的项目除外。第十四条 利用外资的电力项目,必须做到包括建设期、生产经营期和期满清算的全过程外汇平衡。
  合资项目的中方不得自行承诺保证外方的外汇收入,应按政策规定向国家外汇主管部门申请优先购买外汇。
  在同等条件下,以人民币结算的项目优先安排。第十五条 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社会公众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利用外资的电力项目的电价定价原则,促使该项目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以取得预期的投资回报或偿债能力。第十六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发建设电力项目的财产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合法利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发建设电力项目的合法收益,可以继续在中国投资,也可以汇往国外。
  国家鼓励外方投资者将从电力项目中获取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的电力企业或其它创汇企业。第十七条 外方投资者独资或与中方合资开发建设的电力项目必须在签订投资协议的同时,与项目所在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在投产前与电网管理部门签订电网调度管理合同以及签订电量销售合同等。

第一条 高能耗、高污染小火电机组的建设,给国家的 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平衡以及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严重影响。在当前全国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历史时期,各级领导要统一认识,采取果断措施,严格限制小火电建设和运行。第二条 要严格控制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 机组的建设(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其中2.5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严禁建设。在大电网覆盖不到的地区建设小火电机组,按本规定中审批程序审批。
  在大电网覆盖地区要严格控制建设10万千瓦以上30万千瓦以下的纯凝汽式火电机组。
  从“九五”开始,新建火电厂一般都要使用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机组。第三条 国家鼓励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等综合利用资源的发电小型工程。
  煤矸石电厂燃料指燃烧热值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3000大卡/千克)的矸石燃料,并且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在热负荷可靠基础上可适当建设热电联产工程,但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应按“以燃定电”的方式运行,并要用技术手段分级监视考核。应选用背压机组带基本热负荷,抽汽机组带尖峰热负荷,供电标准煤耗应小于360克/千瓦时,热电比应大于50%。
  坚决杜绝借热电之名行凝汽运行之实、借综合利用之名行浪费能源资源之实的行为。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小火电机组,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停运。第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小火电机组的审批程序。确实需要建设小火电机组的,均要按计机轻〔1995〕2372号文件规定的基建程序,先报各网、省电力局(电管局)审核并报各省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同意后,由各网、省电力局(电管局)转报电力部,经电力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凡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准设计,不批开工,不得并入电网运行,各网、省电力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并网和购电协议。第五条 各网、省电力公司要按计机较〔1995〕2372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小火电机组的规范化管理。不论在国家电网或与国家电网联网的地方电网,所有小火电机组的并网和购电协议均由网、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批。主要运行参数(有功、无功、供热量等)必须及时送到县、地、省三级调度,并按单机容量和电厂总装机容量大小分别纳入省、地二级调度管理。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应坚持自发自用原则,严格控制上网电量,严禁设立供电营业区。自各电厂对电网应承担调峰义务。
  对已建成并网运行的穴电机组,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对其并网和购电协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要按上述要求重新签定,对未签署协议的要予以补签。对不签或拒绝补签协议的一律解网。第六条 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要严格执行计机轻〔1995〕2372号文件规定,不得高于该地区全网平均上网电价。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折旧年限和还本付息年限均不应低于10年,其它小火电机组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第七条 对已建成并网运行的小火电机组,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管理,结合本电网的电力市场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综合考虑煤耗,热电比例、机组容量等因素,根据煤耗确定各机组的利用小时数、调峰比例,每年核定一次上网电量,完善调度信号,进行合理调度。纯凝汽小火电机组和常规燃油机组还本付息后原则上要停发。第八条 并入电网运行的小火电机组(含并入电网的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必须按计机轻〔1995〕2372号文件规定交纳上网配套费,标准为1500~2000元/千瓦。对已投入运行的小火电机组,凡未按规定交纳上网配套费的,必须补交。凡拒交上网配套费的,要从上网电费中扣缴或解列运行。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投产运行一年后,经网、省电力公司核定,燃料热值与炉型,供电煤耗与热电比均达到设计标准的,其上网配套费值可全额返还。上网配套费由各网、省电力公司负责收缴和返还,专项存储,专项用于本地区的电网建设,不得挪作它用。第九条 己报废机组要在当年停运和拆除。完成“以大代小”工程的被替代机组,要在新机组投运的第二年停运和退役。退役机组原则上停运和拆除。所有停运和拆除机组不准易地再建或以其它名义继续在电网内运营。小火电机组要按计划退役,退役计划和项目要公布,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大项目的审批要与本地区停发小火电机组容量挂钩,以促进电力结构有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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