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要招收对象,以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课程为主要内容的从业前全日制高中阶段教育。第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进行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能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城乡劳动者。第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校类型分为: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简称职业高中)。第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各类中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职业高中培养有中级技术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第六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制:中等专业学校学制三年或四年;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制三年。第七条 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办学的积极性,逐步做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行业配套、结构合理,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二章 学校设置和审批第八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学校类别、专业和规模的确定,应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为依据。在城市,要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在农村,要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和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第九条 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具有与学校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校舍、经费、师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地和实验、实习基地。第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调整或停办,须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技工学校经省劳动部门会商教育行政部门后,由省劳动部门审批;职业高中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第三章 领导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检查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制定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中级技术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统筹安排学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指导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的教学工作,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第十三条 劳动部门管理本行政区的技工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工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并制定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工人才需求预测,编制技工学校发展规划和招生计划,统筹安排技工学校的布局和工种、专业的设置;负责指导技工学校的教学工作,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不包分配的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管理直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第四章 教学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学。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第十六条 县及县以下举办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的实验、实习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基地,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联办单位提供。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应积极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实验、实习条件和有效的劳动保护。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对于全省通用性专业,要使用全省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第五章 教师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应当热爱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闽试导读:在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是必考科目,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掌握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教师的重要保证。福建教师招考网特此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预祝广大考生早圆教师梦!
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它具体指法所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法的创立方式或表现形式又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以及通过怎样的被国家认可的程序而形成的。对教育法的渊源概念亦可以理解为:制定教育法的依据来自何处。教育法源主要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权利和程序所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宪法是我国教育法律的基本法源。
(2)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来源。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①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②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的一类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它们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是教育法数量最多的一类法源。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制定了十几部教育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地方性教育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自治法规。在我国,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这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教育的内容,也是教育法的法源。
(6)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①部门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和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形式。各地有制定规章权的人民政府,陆续制定了一批有关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领域的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教育规章是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的完备和健全,有助于国家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的实行,也为国家的教育立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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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鲁战略,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和优化教育资源,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制定相应措施,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保障职业教育按照适当比例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为受教育者接受职业教育,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职业教育规律的职业教育体系,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开展初等职业教育,实现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协调发展,并与其他学校教育形式相互衔接沟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通过改制、合并、改办等形式,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级职业培训,培养高层次的实用型、技能型以及管理型人才;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带动行业、企业事业和农村的职业教育发展。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职业教育,鼓励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保证办学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办学,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发挥企业、事业组织的人才、技术、设备和管理优势,提高受教育者的实践技能。第九条 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办学条件。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保证教育质量。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重视实践性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运用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进行培训。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者职业培训;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技术工种,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就业上岗;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能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普通中学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升学指导、职业咨询和职业介绍,引导和帮助学生合理选择职业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制其报考各类职业学校。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渠道,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就业条件。
  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和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向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人才、劳务需求信息,积极推荐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就业。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对学生的就业教育和创业教育,鼓励和支持学生更新择业观念,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或者创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招聘人员,应当优先录用专业对口或者相近的职业学校毕业生。

  •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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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属于()。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题干中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属于地方性教育法规。B项正确。A项: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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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大虾有谁知道山东省关于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 鲁政发(20...
    答: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第四十条:(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
  •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基本条件
    答:第二条 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办学校须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学校须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第三条 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需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第四条 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