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2
深圳市医保卡管理使用规定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深劳社规〔2008〕11号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四条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断医院(详细名单见附件一)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科诊断小组2名医师审核签名(其中一名为该诊断小组组长),医保办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及相关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诊断医院按月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建档保管。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诊断医院应当按照门诊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二)符合条件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诊断医院或本人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
诊断医院应将门诊大病相关的专科诊断小组及医生名单报市社会保险机构,诊断小组组长及成员应为具有本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诊断小组有人员变动时,诊断医院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机构。
第五条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和《证明书》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未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不支付其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发生急诊抢救的;
(二)在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地区长期居住,在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的;
(三)长期派驻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要进行门诊血液透析的,应在我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二)进行血液透析。
参保人就医时应使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管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参保人同时患多种门诊大病的,在确认第二种门诊大病时,不再领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可在市社会保险机构或本市诊断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证明书》领取,更换时应提供旧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备查。参保人遗失《证明书》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的,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原诊断医院医保办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补办(领)。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保人更换的病历统一交社保机构存档。
第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以下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第七条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年度进行审核报销,逐步实行记账。
第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一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专科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因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个人所付现金也应记账。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的透析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
第十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一)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大病的费用情况每月汇总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十二条 参保人被认定患门诊大病(第一类),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 在门诊大病的认定过程中,诊断医院、参保人弄虚作假的,其所做的认定无效,参保人应重新进行门诊大病的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出示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将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账、报销的凭证,同时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本》就诊,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就诊时的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等情况应在《门诊病历本》上做详细记载。

第四条 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按以下规定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并在选定社康中心门诊就医:

(一)住院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二)农村城市化人员以村或股份公司为单位参保的,由村或股份公司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三)其他人员由本人根据住所地,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第五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持门诊病历本、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

(二)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应持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

(三)参保人门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

第七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并按指纹;

(二)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三)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

(四)不得挂床、冒名住院,不得轻病入院;

(五)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

(六)出院时不得超量带药、带诊疗项目,参保人出院后所做检查、化验的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账目内;

(七)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住院治疗;

(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

(九)参保人不得违反医疗原则,提出其他不合理的医疗、用药要求;

第八条 参保人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所患疾病本市能诊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转诊;

(二)市外转诊时应按所转诊的项目治疗,若再转诊的需再开具转诊证明;

(三)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不得多次使用;

(四)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一个疗程有效;需回原收诊医疗机构住院复诊的,不用办理转院手续,但应在复诊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复诊备案手续;需再次转诊市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五)转出医院应为当地非盈利性的、三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就诊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参保人选择三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二)参保人在当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备案之前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行市外就医处理;

(三)参保人参返回本市工作或定居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取消备案。

第十条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选择三家当地镇(乡)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后,报当地社保机构审核盖章;

(三)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盖章后的登记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

(四)符合当地就医备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备案凭证。

第十一条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定为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病历本、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

(二)程序在内地人员的就医(二)( ((( (9 在国内其他城市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进行调查,参保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月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的;(每四小时人次)

(二)连续三个月内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每四小时人次)

(三)月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的;

(四)同一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0000元以上的。

(五)住院保险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总额超过800元。

(六)肿瘤放、化疗等月门诊费用大于1万元的;

(七)尿毒症透析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八)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九)弄虚作假参保的;

(十)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十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存放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

(十二)经举报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 参保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社会保险机构可通知参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本、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说明情况。参保人逾期不说明情况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立案调查,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暂停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并书面通知参保人。

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的参保人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改为现金结算,其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报销。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

(二)有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办法》相关规定查处;

(三)参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就医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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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卡包括了医保在内,当然前提是单位给你参加了医疗保险,医保卡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社保卡。由于大家参加的医保形式不同,用社保看病就不一样。非深户大多参加农民工医保或住院险,深户是要求参加综合医保,也有一些非深户参加综合医保。农民工医保(也叫:合作医疗、劳务工医疗),在绑定的社康中心看门诊普通病可以刷卡,有些费用不在社保范围内就不能刷卡,要自己出现金。住院险,在绑定的社康中心看门诊也可以刷卡,使用方法和上面说的一样。农民工医保或住院险,看门诊刷卡,不是扣社保卡里的钱(没有设个人帐户),而是用的门诊统筹基金。综合医疗保险看门诊普通病,是刷卡,用的自己账户上的钱(综合医保是有个人帐户的),如果医保个人帐户里的钱用完了,就只能自己出现金了。除非门诊大病,才可以用社保记帐,自己出很少的钱或不出钱。这些大病是有规定的,现在深圳规定17种大病门诊可以用社保来看,而且要在社保定点医院看才行。所以还是少得病,身体好是最大的财富。门诊大病病种增加到十七种新出台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将门诊大病种类由3种增加到两类共17种。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第二类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等。再说说住院,住院都可以用社保,几种医保的报销比例有些差异,但差别不是很大。住院,有部分不是花自己个人账户的钱,只要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医院先记帐,再由医院同社保局结算。网友常见问题:1、看病的费用是全部从社保卡上扣除吗?请问下,看病的费用是全部从社保卡上扣除,还是一部分从社保上上扣,一部分自己交现金啊。答:如果是深户的话,门诊的费用都可以在社保卡里扣的,不过有些药物社保里是扣不到的,必须付现金;不是深户,但如果公司给你购买了综合医疗这类。看病费用就可以从社保卡上扣除。如果不是深户,而公司只购买了住院保险这类。看门诊当然不能用。只能在住院时能用的。2、如果是暂住户口的,买住院保险好呢?还是买综合的好呢?对公司好,还是对个人好?答:综合的好,对个人好,但贵哦,国家对这个未强制,所以一般公司也不愿提供这个哦.就算是深户的,若是门诊或住院中涉及的医药是非社保用药的,那也只好自掏腰包罗。想了解几种医保的详细区别,请看《在深圳买什么医保更划算》3、老父将从内地过来,请问可否将老公的医保卡用于老父住院,有人试过吗?答:这是违反规定的事情。网友的回复,仅供参考:门诊应该可以,就是在北大医院都试过。我LG的卡上没钱了,跟医生说用我的社保卡,一样可以开我的名字。婆婆也用过我的卡拔过牙。对于医生来说,只要能收到钱,才懒得管你用什么方法付钱。不过没有试过住院,你可以问一下给你爸爸看病的医生。4、用社保看病会扣社保卡里面的钱吗?答:看你是哪种医疗保险,住院险也可以看门诊刷卡,但不是扣社保卡里的钱,而是用的门诊统筹基金,如果不能走基金的部分就要用现金。如果是综合医疗保险,社保卡里就有医疗个人帐户,用社保看门诊会扣社保卡里面的钱,也就是医疗个人帐户的钱。上面说的都是看普通门诊,要是住院,就不是扣社保卡里的钱,只要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全额支付。5、查看病的费用的明细怎样查?答:参加综合医保的人,医保余额可以在网上查询,个人社保查询结果有一项就是医保余额。网上还不能查询看病费用的明细。到社保局窗口可以查询医保费用明细。深圳社保查询6、个人医保卡怎么用?现全家都能用?答: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为3233元)的,其超过部分将可用于支付其家庭所有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该方案目前已上报深圳市政府,预计近期将颁布实施。家庭所有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而且不管家庭成员是不是深圳户籍、有没有参加医保。去年(2008年)开始,深圳市就在全国率先推行一人参保、全家受益的医保“家庭账户”模式,在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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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深劳社规〔2008〕11号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四条参保人患门诊大病,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断医院(详细名单见附件一)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科诊断小组2名医师审核签名(其中一名为该诊断小组组长),医保办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及相关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诊断医院按月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建档保管。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诊断医院应当按照门诊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二)符合条件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诊断医院或本人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
诊断医院应将门诊大病相关的专科诊断小组及医生名单报市社会保险机构,诊断小组组长及成员应为具有本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诊断小组有人员变动时,诊断医院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机构。
第五条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和《证明书》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未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不支付其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发生急诊抢救的;
(二)在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地区长期居住,在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的;
(三)长期派驻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要进行门诊血液透析的,应在我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二)进行血液透析。
参保人就医时应使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管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参保人同时患多种门诊大病的,在确认第二种门诊大病时,不再领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可在市社会保险机构或本市诊断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证明书》领取,更换时应提供旧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备查。参保人遗失《证明书》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的,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原诊断医院医保办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补办(领)。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保人更换的病历统一交社保机构存档。
第六条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以下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第七条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第八条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年度进行审核报销,逐步实行记账。
第九条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一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专科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因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个人所付现金也应记账。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的透析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
第十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一)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大病的费用情况每月汇总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十二条参保人被认定患门诊大病(第一类),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在门诊大病的认定过程中,诊断医院、参保人弄虚作假的,其所做的认定无效,参保人应重新进行门诊大病的认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出示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将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账、报销的凭证,同时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本》就诊,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就诊时的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等情况应在《门诊病历本》上做详细记载。
第四条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按以下规定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并在选定社康中心门诊就医:
(一)住院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二)农村城市化人员以村或股份公司为单位参保的,由村或股份公司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三)其他人员由本人根据住所地,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第五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持门诊病历本、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
(二)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应持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
(三)参保人门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
第七条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并按指纹;
(二)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三)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
(四)不得挂床、冒名住院,不得轻病入院;
(五)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
(六)出院时不得超量带药、带诊疗项目,参保人出院后所做检查、化验的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账目内;
(七)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住院治疗;
(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
(九)参保人不得违反医疗原则,提出其他不合理的医疗、用药要求;
第八条参保人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所患疾病本市能诊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转诊;
(二)市外转诊时应按所转诊的项目治疗,若再转诊的需再开具转诊证明;
(三)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不得多次使用;
(四)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一个疗程有效;需回原收诊医疗机构住院复诊的,不用办理转院手续,但应在复诊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复诊备案手续;需再次转诊市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五)转出医院应为当地非盈利性的、三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就诊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参保人选择三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二)参保人在当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备案之前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行市外就医处理;
(三)参保人参返回本市工作或定居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取消备案。
第十条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选择三家当地镇(乡)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后,报当地社保机构审核盖章;
(三)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盖章后的登记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
(四)符合当地就医备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备案凭证。
第十一条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定为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病历本、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
(二)程序在内地人员的就医(二)(((((9在国内其他城市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进行调查,参保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月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的;(每四小时人次)
(二)连续三个月内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每四小时人次)
(三)月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的;
(四)同一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0000元以上的。
(五)住院保险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总额超过800元。
(六)肿瘤放、化疗等月门诊费用大于1万元的;
(七)尿毒症透析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八)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九)弄虚作假参保的;
(十)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十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存放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
(十二)经举报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参保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社会保险机构可通知参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本、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说明情况。参保人逾期不说明情况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立案调查,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暂停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并书面通知参保人。
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的参保人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改为现金结算,其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报销。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
(二)有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办法》相关规定查处;
(三)参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就医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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