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一、对《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删除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对《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个人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对《本溪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先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再依法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四、对《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同时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为1年。五、对《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作出修改
  (一)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附件4:
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本政发〔2006〕21号)
  2.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和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1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11月21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树槐

2019年11月26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溪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司通〔2018〕127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19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5号)精神,我市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相关内容及时废止。

  市政府决定对《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和《本溪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予以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18年9月14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树槐

2018年10月22日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破解制约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8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4号)精神,以及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要求,市政府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
  3.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 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1、《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2、《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

  1、《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修正案)
  删除第六条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县(区)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每年与涉税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具体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由市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删除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此外,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顺延。
  2、《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正案)
  第十二条修改为:“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因妊娠、分娩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因分娩住院期间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按照生育津贴标准计发工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核减相关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胎吸、产钳助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至7个月(含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发文字号承办部门文件标题印发日期1本政发〔2015〕27号市科技产权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5.11.172本政发〔2006〕24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10.183本政办发〔2001〕91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城市河道执法管辖权的通知2001.11.304本政办发〔2007〕5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1.245本政发〔2007〕23号市教育局关于2008年在全市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的实施意见2007.12.286本政发〔2001〕18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本溪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9.17本政办发〔2007〕22号市财政局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4.38本政办发〔2007〕117号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采暖费实行分级承担的通知2007.11.239本政办发〔2014〕69号市财政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10.2210本政办发〔2016〕22号市财政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2016.3.611本政发〔1998〕8号市民政局印发关于现役军官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998.5.1212本政办发〔2002〕105号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9.1513本政办发〔2006〕113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12.3014本政办发〔2013〕94号市民政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老年人优惠优待乘坐城市公交车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12.1115本政发〔2006〕20号市安监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办法的通知2006.8.316本政发〔2008〕11号市安监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2008.7.2317本政办发〔2011〕15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2.2418本政办发〔2011〕97号市人社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2011.6.2619本政告字〔2008〕2号市环保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和维修制度的通告2008.3.1920本政办发〔2011〕50号市地税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4.821本政办发〔2002〕98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2.8.2922本政办发〔1999〕83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铧本公路两侧风景资源保护的通知1999.11.24

  附件4
  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发文代号承办部门文件标题印发日期1本政办发[2008]93号市环保局 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无烟路工程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9.202本政办发[2012]71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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