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同时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修订和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一)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四)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八)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九)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十)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第十二条 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二)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的上沿;(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利用工地围墙、烂尾楼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利用工地围墙设置商业广告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利用烂尾楼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公开出让,并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第十六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第二十条 设置跨区和因举办交易会、灯光节等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县级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的申请人,应当在发布前持《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公交站场、候车亭的,还应当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四)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的文件号等审批辨别标识;(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LED户外电子显示屏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证》即行失效;(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第二十六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四)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对于有钢结构牌位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市、区和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二十九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的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第三十一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前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围墙、烂尾楼公益广告或者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销《户外广告设置证》。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标注《户外广告设置证》文号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钢结构牌位的户外广告设施经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为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户外广告出现版面空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三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未按时拆除原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三)在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延期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三条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内设置广告,以及利用车身、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申请海事部门船检机构进行检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

  (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

  (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七)气球等升空器具;

  (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第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位置、容量、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管理要求。

  (三)实施方案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造型、形式、材料等要求。利用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以及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无需编制实施方案。第七条 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不得随意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突破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的,应当在报批时就突破事项专题报告:

  (一)在城市景观重点区域和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跨区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其他应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编制的情形。

  前款规定之外的实施方案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涉及突破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的,区政府应当就突破事项报市政府批准。

  需要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作出新增或者减少户外广告点位等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等的意见。

  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和实施方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项规划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设置规范和实施方案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以及实施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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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外广告牌设置管理条例?
    答: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9?
    答: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条例 二、详细内容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2015修改)
    答:第二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
  •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
  • 城管对门头广告牌规定
    答: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除外)中须明显标出设置单位名称。四、各类户外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要选用优质材料制作,设置牢固,确保无安全隐患。凡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其设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条 ...
  •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坚持什么的原则
    答:法律分析: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坚持的原则有:规划控制、安全规范、美观协调、节能环保。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
  • 我的门市外墙城管有权利让他人挂广告吗?
    答:城管没有权利让他人在你的门市房外墙挂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1、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
  •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
  •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答: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