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1
如何深化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重要

(一)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根据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要在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逐步优化队伍结构;
2、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工作业务熟练、具有吃苦精神的、适应我县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
1、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也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2、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日活动,通过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并督查落实到位。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以征地拆迁补偿、劳资关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村(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投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是积极推行“诉调对接”和“公调对接”工作机制。
4、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解决的意识增强,调解时仍然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解决已经行不通,当事人很难接受,就会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主要应做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扩大公共服务向社会资本开放。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增强多层次供给能力,满足多样化需求。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对社会资本公平开放基本公共服务准入,完善对社会资本投入的扶持和监管政策,充分发挥公共投入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逐步有序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提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强化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服务供给与监督评价等方面的作用,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发挥慈善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筹资等方面的作用。
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强化乡镇(街道)社会管理服务职责,完善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基层经费保障机制。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建立面向社区内所有常住人口的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建立健全以城乡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服务机制。不断深化村(居)民自治,增强基层群众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充分保障村(居)委会依法组织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不强行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要依法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也要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城乡社区。还要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快完成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修订工作。推进行业协会、境外社会组织代表机构管理法规研究制定。落实和完善对社会组织的财税扶持和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工作体制和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加强分类指导和分类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为社会组织履职和发展提供资金、智力、人力和信息等方面支持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
四是进一步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落实信访制度,拓宽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提高信访效能,推进信访改革,把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符合条件的导入司法程序。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决策机制。健全公共决策合法性审查、社会公示、公众听证、专家咨询论证、民主集中等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决策效果评价、反馈纠偏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基层调处化解矛盾综合性平台。健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加强政府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深入开展纠风和专项治理,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五是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改革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深入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食品药品监管方式,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增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着力构建安全防范体系;严格查处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准确公布事故信息和调查处理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专项整治和整体防控有机结合起来,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社会治安整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治安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消除各类治安盲点;积极稳妥地改革劳教制度,严格落实对特殊人群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措施,加强对重点物品的安全监管,全面强化重点场所部位安全防范,有效整治公共安全隐患;加强互联网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搭建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有机衔接的防控网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确保国家安全。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起施行。早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历时短短三年,《人民调解法》顺应社会管理形势的变化发展便应运而生颁布实施。一项原本由民间自发地自导自演而息纷止争的方式直接上升到以国家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一方面是对多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的极大肯定,另一方面说明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高度重视,关注并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必然。
  一、人民调解的作用和意义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是我国运用最广泛、最成功并深受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各界欢迎的解决民间纠纷的非诉讼方式,被国外法学界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当民事权益发生纠纷时,一般情况下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结果才显示公平、公正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人不愿意直接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人们担心裁判结果与预期目的不对等和当事人不愿承担“讼累”。这时,人们会期望一种新的更加灵活简便的并且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纠纷调解机制来替他们排除身边较小的矛盾和纠纷。而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纠纷解决制度,基于民间的调处息纷制度而来,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防止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发挥了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现行人民调解组织概况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中央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在创新过程中,人民调解充分发挥其调解民间纠纷、法制宣传教育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的重要职能。我们现行的基层调解组织一般有三级,即:乡(镇)调解中心、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为及时取得信息、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了组织保证。各乡(镇)的司法调解中心是一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参加的综合体,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乡(镇)人民调解机构的职责为:依法解决干群矛盾和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调处民间纠纷;指导村级调委会的工作;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解决矛盾纠纷,设立协调方案,调防结合,落实协调措施;承办上级交办的疑难问题,确保把问题解决在本乡镇内。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为:排查预防、跟踪监控、处理一般性邻里纠纷、耕地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及时向乡(镇)人民调解中心反馈信息,负责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新时期民间纠纷的新特点及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有益探索
  (一)新时期民间纠纷的新特点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农村社会深层次的变革。各种摩擦、碰撞随之不断产生,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矛盾,这些矛盾引发的纠纷除了一些固有的特点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以前的纠纷多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现在则出现了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有时还涉及到像村委会等集体组织;二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以前的纠纷大多是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土地纠纷等,而现在类型日益复杂。三是纠纷争执的动因发生了变化,以前的纠纷搀杂的感情因素比较多,多是因为“咽不下一口气”,而现在的纠纷多是利益之争,比较注重经济利益。四是纠纷多因小事引起,但具有“小题大做”和易激性的特点。比如农村居户的通风、采光,排水,争地边,甚至一只鸡、一头狗这样一些鸡毛蒜皮小事都可能造成极为复杂的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有益探索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工作起到维稳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近年来,乡村一级的基层干部们在调解方法和技巧上有许多创新,这些创新成果是他们实际工作经验和辛勤探索出来的成果,其中有一些甚至超越了人民调解制度这一基本的民间纠纷化解机制的框架,我们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纠纷过程在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探索之一是创立“百人千事”制度、“五小制度”、“联村支部”、“调解中心户长制”、“人民调解六字经”等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机制和方法,使大量的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预防了民转刑、自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探索之二是“民情恳谈”制度:民情恳谈制度最初主要是针对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协调干群关系而建立的。主要内容是及时把握了解群众的思想现状;让群众评议镇村干部和前段工作,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解答群众提出的一些问题,沟通干部群众的思想感情,消除隔阂和误解;集思广益,讨论修正乡村制订的改革发展措施等等。发挥老党员、老干部的作用,及时调节家庭、邻里纠纷,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可见,民情恳谈与人民调解是有密切联系的。推行民情恳谈制度,逐步走出一条以民情恳谈为总抓手,以民情恳谈与人民调解中心互为依托的保稳定、促发展的新路子。该项制度在化解基层矛盾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探索之三是“评理会”制度:评理会是本镇所特有的矛盾纠纷排除机制,评理会一般由村里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同事、老邻居等人员组成,在纠纷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座谈会形式进行。在双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理由、成绩之后,由评理会的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纠纷如何处理。随后,评理会对理亏的当事人当场进行批评,不使矛盾扩大。评理会群体性更强一些,它所作出的判断对于纠纷当事人来说,权威性也就更强。所以,绝大部分小规模纠纷村民都愿意让评理会来进行评判。
  四、当前矛盾纠纷发展的主要趋向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型期。这是各种矛盾和纠纷多发的时期,且日渐趋向多发性、复杂性、激烈性和不可控性。这类趋向是:
  (一)涉及集体经济项目和村民利益的纠纷问题增多。
  近年来,随着招商引资和经济开发的不断深入,许多重大矛盾相继爆发出来,可以说大部分是由于利益冲突引发的纠纷,项目开发到哪里,哪里的矛盾就发生。项目涉及最多的,包括村民因土地补偿、农作物补偿等问题而长期与项目开发方或当地的政府纠缠、扯皮。
  (二)国家免征农业税后,因“地租”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自国家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后,因“取消农业税后谁受益”而引发的纠纷逐渐在农村暴露出来,并呈上升趋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造成一定影响。
  (三)公民之间利益矛盾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市场体制下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特别是在体制转轨时期,各种矛盾更为突出,个人及集团的利益趋向明显增强,最终会形成各种形式的利益集团。有利益追求,必然有利益矛盾。而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已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四)社会发展与弱势人群的矛盾增多。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科技进步瞬息万变,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导致很多人成为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人,特别是因企业改制,工厂破产导致工人下岗、失业,他们上有老下有小,负担较重,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部分人数量大,矛盾多,体制转轨和历史发展造成的历史性矛盾,短时间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很多群体事件、上访事件、劳动纠纷、冲击党政机关等此类群体性事件背后都能感受到这类人群的不满情绪。
  五、巩固和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必然性和优越性
  人民调解之所以能够历经沧桑,深深扎根于中国农村这片广袤的土地,有其必然性和优越性。
  (一)人民调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乡情、民情,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从文化层面看,它的根基在于中国传统的“和为贵”的观念。儒家文化深深地渗透到每个中国人的思想中,尤其是在农村,传统观念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他们依然非常看重“和气”、“情面”。孔子的“中庸之道”正是民间调解工作的精髓折衷调和的根源。绝大多数的农民将在一个相对熟悉的环境生活一辈子,整日“低头不见抬头见”,在“伤和气”的诉讼与“留情面”的调解之间,他们无疑会选择较为温和的后者。尽管现今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义利观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在历经了风风雨雨后展现了其顽强的生命力。
  (二)人民调解能够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恶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农村纠纷虽多因小事引起,但又有着易激性的特点,如果不及时控制解决,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获得信息后应立即介入并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解决重大纠纷,将“剑拔弩张”化解为“心平气和”,变“事后处理”为“事前解决”,及时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如果纠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立案、审查、庭审、判决繁复的等待过程中很难保证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不会有过激的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人民调解与诉讼相比,其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一个“早”字上。各村镇采取排查机制,并针对农村特点在“三夏”、“三秋”加大排查力度,能够及早发现矛盾、尽快解决矛盾,尽量做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人民调解制度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的农民之所以“厌讼”,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负担诉讼费用问题。农民因为一些不大的纠纷而诉讼,所需要的花费往往会超过他们所期望得到的经济利益,他们认为打官司“拖不起、耗不起”,“能调解最好,调解不好再打官司”,是不难理解的。况且,在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民间纠纷多,如果全部涌到法院打官司的话,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势必会造成法院工作压力过大的后果。而人民调解制度恰恰相反,调解组织近在身边,调解形式不拘一格,田间炕头都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场所,调解免费,调解人员大都是兼职,对当事人来讲,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对社会来说,资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 
  五、基层贯彻《人民调解法》要进一步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机构。各级调委会要以维稳精神为指导,第一、进一步健县、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完善县、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四级调解网络,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强化问责制,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掌控化解不及时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启动问责制,充分调动基层和职能部门的积极性。第二、要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三定”(定人、定责、定时)超前排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动态和规律,发现得早、控制得了、处置得好、化解得好,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真正把做好调解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第三、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和工作经费问题,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在人员和经费的保障下顺利进行。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在普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治理、依法管理的本领,提高执行政策、依法办事的本领,提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本领。同时加强各级调委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努力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排头兵作用。
  (三)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干部和人民调解员,应由上级上人民政府授予“调解能手”或“模范调解员”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千头万绪,都是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好了就可以夯实稳定的基础,为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 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答: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方法: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1、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
  • 论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答:探索之一是创立“百人千事”制度、“五小制度”、“联村支部”、“调解中心户长制”、“人民调解六字经”等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机制和方法,使大量的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预防了民转刑、自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方法有哪些?
    答:- 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活动。3. 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 - 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确保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4. 改革行政复议体制 - 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
  • 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答:1、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要把人民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靠服务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让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管理、主动配合管理、积极参与管理。2、要树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
  • 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社区服务、推动公众参与、利用科技手段等。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政府应制定更加细致、全面的法律法规,以保障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例如,针对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应及时出台...
  • 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答:还要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三是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快完成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修订工作。推进行业协会、境外社会组织代表机构管理法规研究制定。落实和完善对社会组织的财税...
  • 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简答题)
    答:【答案】: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
  • 各位网友,急求《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的原文啊?麻烦给点途...
    答: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意见》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解处置机制。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答: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一)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 创新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骨干工程、建设平安中国的基础工程。要结合制定“十三五”规划,在更高起点上统筹设计好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不仅更新了我们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也为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提...
  •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要求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答:衡量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效,关键要看实践、看效果,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是否提高,看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是否增强。要紧紧抓住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关键节点上突破,因地制宜,脚踏实地,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管得到、管得住、管得好”,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取得实实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