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案例解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5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3、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英美法系属刊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5、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6、在立法技术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后来,英美法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联系:
1、两者都重视法洽。
2、两者的法律渊源都含有制定法。
3、两者在二战后有趋同趋势比如都进行法典编纂.
4、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本质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5、判例法其实里面也有制定法,当法官遇到新问题没有实例可以照搬,就会根据陪审团的最后表决,在依照一定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自由心证,宣布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法官制定了法律。大陆法系也会考虑曾经的判断。
6、如果法官遇到一种新的案例,法律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时候不能擅自判决,在经过合议庭审理,并且已经提交审判委员会后,那么考虑以前的判决就是首选,这种以前的判决可以是比照式的,也可是法律解释类的。两大法系在趋于融合。
扩展资料: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还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另有一个更加直接体现公平、正义和良心的“衡平法”。
如果普通法与它发生冲突,法官一般会选择适用衡平法。这即所谓司法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原则所在。衡平法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平衡法,主要适用于民商事案件。
中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是没有衡平法这个概念的。法官比较拘泥于法条,很少有公平正义的考量。
这一点,从法律思想上说也有渊源,那就是韩非子以降的法家传统,这个传统以稳定统治为第一要务,不那么注重民生与人权。
无论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袭的法系基本上都是大陆法系,即以制定法为判案依据。
不过现在最高院每年都要公布一些经典案例,引导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参考,这说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慢慢融合。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大陆法系
百度百科-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3、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4、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5、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6、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应该庆幸自己生活在美国和检方的证据链条有瑕疵,所以他才得以无罪释放;但是在大陆法系是要被处以死刑或者无期的。
强生赔偿47亿美元案,美国密苏里州一个陪审团周四判决,强生向22位妇女支付创纪录的46.9亿美元赔偿金,因该公司的滑石粉产品,包括婴儿爽身粉,含有石棉,导致这些妇女患上卵巢癌。周四的判决包括5.50亿美元补偿性赔偿,以及41.4亿美元惩罚性赔偿。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一、起源不一样

大陆法系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此为大陆法系由来,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主要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随着十七到十八世纪大英帝国的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联邦国家流行。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二、传承不一样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传统,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尽的成文法,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

英美法系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并无成文法可供凭借,判案全靠依据当时风俗习惯,基督教道德也对审判结果有很大影响,此为今英美法系之滥觞。

三、依据不一样

英美法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

大陆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逻辑推理,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四、发展不一样

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比如我们在看美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个个标志性的个案;

陆体系的诸多特征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律的进步与完善的标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

举个例子,比如美国著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违宪。从今往后,所有类似于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案子的判决均须遵循此案中高院的判决。

于是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终成为历史,美利坚迎来了历史上民权运动的一个伟大的胜利。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并不是对立的,现在也多有交流和融合。判例法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也具有参考价值,而像美国这样的海洋法系国家也开始积极编写法典配合,而并非单依靠案例来发展法律。这种趋势在世界各国都是越来越普遍。

扩展资料: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由于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为中国、日本等后进国家效仿的对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陆法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英美法系



1、法律的渊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入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

案例

美国法学家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和德国法学家科殷在《法哲学》中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裁判和判例的形成进行了初步的展示:

第一步,将眼前的案件与他日的先例进行比较,寻求合适的判例规则,如果发现后案与先例契合,则依先例进行判决。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先例是法律的正式渊源。遵循先例进行判决,这一步对法官来说是基础的工作,永恒不变,它实现着法律的安定、公平和效率价值。

这个阶段属于判例的适用阶段,法官选择的自由空间不大。大部分案件走完这一步,判决结果也就基本确定了。

第二步,如果发现他日的先例并不完全契合今日待裁的案件,但两案所追求的价值基本相同时,尽可能地扩展先例,将其适用于新情况。此时,并不首先选择推翻先例。

第三步,缺乏合适判例,法律出现漏洞时,寻找法律的终极渊源,创制新的判例规则;或先例规则阻碍社会发展时,通过创制新的规则而废除旧的规则。

卡多佐认为这才是富有生机的法律制度得以衍进的需要。在无法寻找到契合的先例时,睿智的法官的审慎工作才刚刚开始。

这时,法官需要根据某一条他自己认为是公正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判决,而法官在选择这一原则时是比较自由的。

令许多大陆法系的法官感到惊讶的是,此时法官在选择法律渊源(社会学意义的)时,是那样的无拘无束。

各种价值和政策(政治的,伦理的,国内的,国外的)在相互激荡中逐步清晰和谐,指导法官做出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区别,并举例说明
这要是考题的话,你最好找本书翻翻。
印象中,区别主要在侵权赔偿方面。
大陆法系采用填平原则,侵权造成多少损失,就赔多少。
英美法系采用惩罚性原则,在侵权造成的损失之外,可以加处惩罚性赔偿。
另外一点,不知道是不是法系的关系,
似乎大陆法系的专利确权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法院只能撤销并要求重作决定。美国呢,法官是可以判决专利无效的,不知道英国是不是这样。
对不起,只找到这些,仅供参考。

  • 用案例解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 起源不同:大陆法系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保持一致,因此又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它主要在欧洲大陆国家发展,特别是在法国和德国。而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主要基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和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随着17至18世纪英国帝国的扩张,英美法系传播至世界各地,尤其在英联邦...
  • 用案例解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一、起源不一样 大陆法系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此为大陆法系由来,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主要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随着十七到十八世纪大英帝国的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联邦国家流行。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
  • 举例说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 英美法系,亦称海洋法系,其特点在于判决案件时较为依赖历史上的判例。2. 大陆法系则更侧重于法律条文的运用。3. 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因此在处理相似案件时,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4.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的不同情形,大陆法系会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定,而非单纯参照过往的判决。
  • 举两个例子说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吧~亲
    答:1、法律渊源的差异:大陆法系基于成文法,主要依赖正式的立法文本,如法典和法规。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同时依赖成文法和判例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2、法律适用的方法:大陆法系通常采用演绎推理,即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过程,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推导出具体案件的解决方案。而英美法系更倾向于...
  •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案例
    答:1. 英美法系采用案例法,以过去的判决作为法官裁量的依据。2. *法系则基于成文法,以明确编撰的法律条文为准则。3. 英美法系中,大部分法律是不成文的,散见于一系列的判例中。4. 英美法系的*为柔性*,其制定和修改较为灵活,通常通过对原有*文件的解释进行更新。5. 英美法系中有三种法律体系并行...
  • 举两个例子说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吧~亲
    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2、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3、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4、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
  •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哪些区别?
    答:例如,在美国,陪审团的裁决在证据和事实认定上具有决定性,法官的角色则在于解释法律,平衡法律与事实的界限。四、证据的使用策略英美法系偏爱口证,强调直接面对面的证词,如辛普森案中的手套情节,律师们围绕证人进行激烈交锋。而大陆法系更倾向于书面证据,口供在证据链中地位相对较低。辛普森的案例展示了...
  •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哪些区别?
    答:大陆法系判案的时候,按条文上的规定照本宣科,坚决不允许触碰法律。英美法系判案的时候,大法官依照以前的案例判决,或以公益“绅士”陪审员的投票决定最终结果,法律并不一定是绝对的。现在世界上有一些国家法系既不是大陆法系,也不是英美法系,司法解释权掌握在既得利益集团手中,司法解释是随意性的...
  • 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哪些 举实例说明
    答: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
  • 举例说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英美法系即海洋法系,此法系在评判案件是更多的依靠以往的判决案例。大陆法系则更多的依靠法律条文。中国采用的就是大陆法系,所以在判决案件上,相同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如当时激动杀人罪(不知道的可以百度一下)望采纳